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特别是《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后,各地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基本原则和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适时调整资金使用方向,加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力度,进一步推动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实践证明,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一些城市住房委员会制度没有真正建立,“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能真正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运行,一些城市甚至存在多个管理中心现象,资金管理分散;三是一些地方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不健全,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低,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住房公积金存在风险隐患;四是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低,行政执法困难,职工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五是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发展缓慢,住房公积金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制约了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体系,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重新修改发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2年3月24日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
各省辖市要按照《条例》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每个省辖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代表为主组成,其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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