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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
  • 【发布文号】桂政办发[2002]119号
  • 【发布日期】2002-05-28
  • 【生效日期】2002-05-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桂政办发[2002]119号)




1998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我区国有粮食企业实行购销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实施业务分开、政企分开、资金分开、人员分开,为“三项政策”的落实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我区国有粮食企业仍存在人员多、负担重、政企不分、机制不活、管理粗放等问题。为了加快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步伐,解决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搞活国有粮食企业,促进粮食流通体制的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革的意见》(桂政发[2001]90号)的有关精神,现对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要求,转变思想观念,转换经营机制,促使企业真正面向市场、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经济实体。在改革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企业改革的方向。

(二)坚持因地制宜,放开搞活,探索多种改革形式,以“三个有利于”作为检验改革成败的标准。

(三)坚持企业改革与粮食生产结构调整、确保粮食安全、加强企业经营管理相结合,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坚持减员增效与妥善安置职工相结合,确保社会稳定。

(五)企业在改革改制中,必须取得债权银行同意,明确承贷主体,完善贷款担保手续,坚持“债随资产走,资产与负债相统一”的原则,不准借改革之机逃废银行债务。

二、改革的主要形式

(一)推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进行企业重组。

为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要求,各地国有粮食企业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以经济利益关系为纽带,以县(市)为单位依法组建粮食购销公司;粮食购销量大的县(市),可以优化组合按区域组建粮食购销公司,以增强国有粮食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组建粮食购销公司以后,将原有的粮所、粮站改为粮食购销公司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下的非独立核算的报帐单位,撤销丧失购销功能的网点。

(二)推进企业产权结构调整,进行股份制改造。

规模较大、资产优良、基础较好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专门从事储备粮管理的直属粮库除外)和附营企业,应大力转换经营机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加快体制创新步伐。可以通过吸收企业内部职工、其他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其他投资者投资入股,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使之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竞争力较强的粮食产业化经营实体(或龙头企业)。改制后的企业可接受政府委托,对政策性粮食业务实行代理经营。

(三)采取出租、出售、转让等多种改革形式。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出租、出售、转让等多种改革形式,放开搞活国有粮食企业。净资产额较小或粮食购销量不大的城乡粮食经营网点,在落实有关银行债权、防止国家信贷资金流失的前提下,其门店、厂房、仓库、场地等经营设施经过评估后,可以部分或整体出租、出售、转让给本企业职工,也可以整体公开拍卖。国有粮油加工、饲料加工、运输、商贸以及其他多种经营的附营企业,根据《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桂发[1996]16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加快小型企业改革的补充规定> 的通知》(桂办发[1998]31号)以及当地政府关于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规定,从实际出发,选择企业的改革形式。

三、职工安置

(一)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国有粮食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全部纳入统一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体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养老保险关系从本意见下发之月起纳入全区企业养老保险体系,执行企业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并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企业的政策重新核定离退休人员待遇。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暂维持现状,待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时再按新规定执行。

实行转制的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积极补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

(二)妥善安置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人员能否得到妥善安置,关系到改革能否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对离退休人员所需社会保险费用,1998年粮改时已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机构和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8]62号)规定执行的,继续执行;没有落实的,当地政府要切实落实;拖欠社会保险费或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要限期如数支付;1998年粮改后新增的离退休人员按桂发[1996]16号文件规定,纳入当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统一的养老、医疗等保险制度,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利益。

(三)富余人员的安置。

国有粮食企业要严格实行定岗定员。粮食购销企业按照桂政发[1998]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根据粮食购销市场化后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在职人员;附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定岗定员。富余人员可通过以下途径安置:

1.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富余人员的安置可采取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办法。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其档案可委托劳动保障部门职工档案托管中心管理,并由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企业分流的富余人员提供转岗培训、职业介绍,切实为富余人员再就业创造条件。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1]66号)精神,向各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离岗退养。

企业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或因体弱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其退养和医疗费用按桂办发[1998]3l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在离岗退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仍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养老金、医疗费。

四、各级政府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应给予政策上的扶持

(一)保留和扶持必需的农村粮食购销企业、城镇粮店和粮食加工企业。为确保粮食供应和应付突发性危及粮食安全的事件,各地要按照桂政发[1998]62号和桂政发[2001]90号文件规定,保留和扶持一定规模的农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城镇国有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通过财税、信贷等政策扶持,继续发挥其在搞活粮食流通、组织粮源、确保粮食供应中的积极作用。

(二)切实解决安置职工的费用。国有粮食企业实行减员分流所需的职工安置费用,主要通过粮食企业自有资金、国有资产退出部分的收益和闲置资产转让所得来解决。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分流人员安置费用的筹措办法,统一管理,统筹使用。要按有关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企业分流、安置人员所需资金不足的,地方财政应积极给予支持。对财政困难的县(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三)为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减轻企业历史包袱,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2001年底以前按定购价和保护价收购的、目前尚未能顺价销售的库存粮食,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2002年新调整后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视支出节余情况和市场粮价情况帮助当地粮食购销企业抓紧促销,逐步解决企业因收购高价位粮而形成的历史包袱。

(四)农业发展银行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形式创新。对企业在改革过程中,通过重组、兼并组成的国有独资或控股的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大型粮食企业、企业集团和以粮食为原料的龙头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订单农业”,符合贷款条件的,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国家有关信贷政策给予支持。

五、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领导

(一)加强领导,积极配合。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是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企业改革工作实施强有力的领导,计划、财政、劳动、银行、粮食、审计、工商、税务、土地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与协调,搞好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二)搞好宣传,提高认识。企业改革涉及广大职工的利益,职工对改革的热情和支持是改革成功的重要条件。企业改革的具体形式和职工分流安置的办法要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要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大力宣传企业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高职工对企业改革的认识,扎扎实实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争取广大职工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增强他们对改革的承受能力,提高他们投身改革的自觉性。

(三)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方案应包括改革方式、资产、债务的处置、干部职工的安置、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步骤等方面的内容。 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制定本地粮食企业改革的总体方案,方案的实施要先易后难,先点后面,循序推进。

(四)规范运作,讲求实效。拟撤并的企业撤并前要进行资产清理,并对清理结果进行审计,审计报告经当地财政(国资)部门确认后,与接收单位办好交接手续。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要按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制定方案、审查批准、组织实施的操作程序规范运作。改革要讲求实效,不能流于形式。

(五)政企分开,加强管理。原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以后,粮油加工厂、饲料加工厂及运输、贸易等企业(不包括国有粮库、粮所、粮站、粮店)的国有资产由当地财政(国资)部门管理,人员及生产、经营业务移交给当地政府经贸部门或当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加强对粮食的行业管理,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能,切实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政策,研究制定粮食流通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好粮食收购、批发销售市场准入的资格审核,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强粮情监测、粮食质量鉴定和信息服务。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不得向企业摊派费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真正做到政企分开。政企分开后,企业要切实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

二OO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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