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78号)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习近平
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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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 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列入省级年度计划的开发耕地项目的补助或投资,从省级开发耕地专项资金列支。新增耕地为水田的,每公顷补助或投资最高不超过120000元,新增耕地为旱地的,每公顷补助或投资最高不超过45000元。
列入市、县级年度计划的开发耕地项目的补助或投资,从同级政府开发耕地专项资金列支。”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列入省级年度计划的滩涂围垦项目,省级开发耕地专项资金以投资的形式投入,并由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予以补助。列入省级年度计划的其他开发耕地项目,开发耕地专项资金以补助的形式投入。”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列入开发耕地计划的项目,必须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工程竣工后,必须对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
四、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列入开发耕地计划的项目,以补助形式投入的开发耕地专项资金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拨付;以投资形式投入的开发耕地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投资人的约定投入。”
五、其他条款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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