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陕西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3-28
  • 【生效日期】2002-03-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2002-03-28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省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科技工业园(以下简称开发区),适用本条例”;删去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六条。

三、第十八条第一款在“开发区内的企业”后增加“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删去第二款。

四、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投资者以技术作价入股举办企业的,其技术股本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20%;经有关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作价入股举办企业的,其技术股本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35%。”“当事人对技术股本所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五、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