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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江苏省
  • 【发布文号】政办发 [2002] 24号
  • 【发布日期】2002-03-12
  • 【生效日期】2002-03-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政办发 [2002] 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以下简称《通知》),省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至8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目前,我省各类集贸市场发展迅速,为衔接产需、引导消费、解决就业、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管理粗放、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偷逃税费、个别市场主办单位阻扰监管、有的地方以治理软环境为由阻碍执法等突出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李岚清副总理、吴仪国务委员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通知》的总体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作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点工作,立即行动起来,尽快部署安排,切实抓紧抓好。按照国务院确定的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切实抓出成效,达到国家和省下达的整治目标。

二、明确范围,突出重点,确保整治效果

要按照全面检查、突出重点、严格监管、完善制度、标本兼治的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全省集贸市场进行一次彻底整治。专项整治集贸市场的范围,主要是进行商品交易的有形商品交易市场,包括各类工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工业品市场、农副产品及中药材等商品交易市场。重点整治辐射面广、群众反映大、假冒伪劣、偷税逃税及社会治安等问题比较严重的集贸市场;重点查处集贸市场内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假冒伪劣食品、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家用电器、建筑装饰材料等商品。重点抓好清查经营主体、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强化质量监管、强化税收征管、净化市场环境、清除执法壁垒、完善监管制度、严肃执法纪律、加强舆论宣传、着力抓好治本等十个方面的工作。整治期间,省工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全省选择20个市场进行重点整治。要通过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尤其是树立好的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推动集贸市场整治工作。

三、周密组织,精心安排,全面开展整治工作

全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安排部署阶段(3月中旬以前)。各地要对本地集贸市场整体状况及违法违规问题深入进行摸底排查,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治措施,并及时进行部署。各地要对本地各类集贸市场以及入场经营的各类经营主体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统计。不论是谁主办的,是否经过登记,都要进行统计,并纳入这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在此基础上,确定本地整治的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名单,区别不同情况制订切实的整治措施。

集中整治阶段(3月下旬-7月底)。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抓住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重点商品,进行集中整治。对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的集贸市场,重点抓查处,依法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制度不完善、管理跟不上的集贸市场,重点抓规范,注重教育和整改。要边查处,边整改,边规范,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治本之策,坚持打击与防范、整顿与规范相结合,在开展集中专项整治的同时,大力推广预警制度,完善市场巡查,实现长效管理。高度重视健全社会信用制度,积极发展信用文化,大力倡导商业道德,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检查总结阶段(8月份)。各地要按照《通知》确定的目标,组织力量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认真总结专项整治的具体做法、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典型案例,以及存在的问题和需进一步加强监管的措施。省政府将适时对各地整治工作尤其是对省确定的重点市场的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给予表彰。

四、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全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由省工商局牵头,会同省经贸委、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药监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查处偷逃税款等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集贸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消防机关要加强集贸市场安全消防状况的检查力度,消除事故隐患;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强制检验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以及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管力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淘汰的计量器具;经贸部门要采取措施引导集贸市场改进经营方式,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集贸市场销售中药材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和责任人;通信管理、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网吧、电子游艺室、书摊等经营场所的管理,取缔各种非法摊点,收缴各种非法出版物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方案,根据各自的分工,密切配合,大力协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切实解决好消除执法壁垒等问题。

五、着力抓好治本,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在专项整治的同时,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治本之策。指导、督促集贸市场主办单位通过引进名优商品进场销售、开办专卖店等形式,提高市场商品的质量和档次,让名优商品逐渐占领集贸市场。集贸市场主办单位要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管理,切实负起责任,专项整治后一旦再发现严重的假冒伪劣、偷逃税费及社会治安等问题,要追究主办单位的责任。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积极引导现有市场准确定位,要加强对新型流通业态的研究,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加快建立现代流通体制。要对流通方式、管理手段等方面进行改革,逐步引入新型营销方式、流通业态和通用规则,建立市场主办单位先行赔付和保证金制度,确保人民群众放心安全消费。

六、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治工作达标达效

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抽查、明察暗访等形式,适时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做到一月一重点,一月一督查。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道整治成果,曝光典型案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地要注意掌握情况,及时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治成果向省报告,重大问题和大案、要案要随时报告。在集中整治期间实行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各地要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工商局。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地应于2002年9月10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省工商局,省工商局汇总后报省政府。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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