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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挟持市级农业现代化园区建设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大连市
  • 【发布文号】大政发[2002]10号
  • 【发布日期】2002-03-04
  • 【生效日期】2002-03-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挟持市级农业现代化园区建设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挟持市级农业现代化园区建设意见的通知

(大政发[2002]10号)



2002年3月4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扶持市级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推进我市农业现代化的进程,现就扶持市级农业现代化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财政先导性投入

(一)2002年一2004年,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妁资金,重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

(二)市农业、财政、计划、科技等部门要将园区内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水平以及对全市农业现代化带动作用较大的项目,作为重点,优先上报国家相关部门,争取国家各类专项资金支持。

二、减免有关税费

(一)投资者在园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除按规定上缴有关费用和补偿农民外,余下部分的60%返还;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经营期限保证达到10年(含10年)以上且租赁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可免交前4年的土地租金,其应缴纳的土地租金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

(二)对园区内企业减半征收水费和水资源费,并免收其他地方行政事业收费。

三、加大融资与信贷支持

(一)园区内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年利税200万元以上和带动农户500个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享受省、市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园区内经市级(含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可享受大连市高新技术园区高新技术项目的优惠政策。

(三)单位、合伙人和个人以科技成果向园区内私营科技企业出资入股,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但以国有资产出资入股的,要按照固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四)鼓励有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合资、合作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支持重点龙头企业上市融资。

(五)金融部门要优先安排园区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和企业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四、推进园区对外开放

(一)对帮助园区引进资金的中介单位和中介人实行奖励。奖励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鼓励园区内企业开拓境外市场,发展创汇农业,对其产品出口的奖励要高于大连市现行规定标准。

(三)鼓励园区企业扩大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引智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发生的费用,由市财政和引智办给予适当补贴。

(四)园区内外商投资涉及配额的项目,可优先办理申报申领进出口手续。

(五)园区内A类企业的进出口产品,享受海关便捷通关待遇。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可实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六)园区企业出口产品时,可优先检验检疫,优先放行。对经检验检疫部门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做出的出口产品检验结果,可作为通关依据。

五、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农业现代化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另文下发),负责园区规划的审定、项目的决策和实施以及综合协调工作。各级政府和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大连市农业现代化发展纲要》精神和本意见要求,把扶持市级农业现代化园区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对园区建设的指导和服务。

各区、市、县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扶持县级农业现代园区建设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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