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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道路交通安全 目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2002]4号
  • 【发布日期】2002-02-04
  • 【生效日期】2002-02-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道路交通安全 目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道路交通安全
目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2002〕4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为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的奋斗目标服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目标
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在城市实施“畅通工程”,做到交通有序畅通,管理科学高效,执法严格文明,服务热情规范,宣传广泛深入,设施齐全有效;在公路开展创建“平安大道”,做到交通安全畅通,治安秩序良好,执法公正文明,警务保障有力,人民群众满意。通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齐抓共管,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有效的交通安全社会化防范体系,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使我区行政辖区不发生或少发生群死群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全区的万车交通事故次数、万车死亡人数、万车受伤人数三项指标接近或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各地具体工作目标是:地、市把预防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县(市、区)把预防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乡镇(社区)把预防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作为工作重点;建立健全群众性的社会交通安全组织,使单位、运输企业、个体的车辆及驾驶员得到有效管理;每年在辖区内至少开展两次以上全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交通事故多发点和路段得到有效整治,每县(市、区)至少建立两个以上的“交通事故特控区”,其标志、标线、警示牌齐全有效,管理措施到位;沿路摆摊设点、以路为市现象逐步得到根治;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货车和其它车辆违章载客及非法从事客运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辖区内基本杜绝无牌无证车辆、无证驾车现象;将客运单位(含经营客运的私车车主)纳入重点管理,对辖区内的客运车辆及驾驶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规章制度健全,管理措施到位,所有建制市要达到城市“畅通工程”的标准和要求,有条件的县城要逐步达到“畅通工程”的标准和要求;南梧公路、南百公路、黄沙河至阳朔公路、高速公路要达到我区创建“平安大道”实施方案提出的标准,每个县(市、区)在辖区内至少创建一条以上“平安大道”,逐步达到我区创建“平安大道”实施方案的标准;辖区内道路交通秩序良好,交通违章现象明显减少。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中的职责
(一)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领导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解决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实施细则和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全民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增强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督促和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改善道路交通条件,落实安全措施,消除重大隐患;负责组织辖区内发生的特大恶性交通事故的现场抢救及善后处理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定期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的规律和特点,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对重大隐患进行整改。
(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负责辖区内乡、村、屯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具体责任人,把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实处;充分利用农村广播、宣传栏和农村集市,开展多种形式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建立群众性交通安全组织,负责辖区车主及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协助交通管理部门抓好具体措施的落实;组织根治以路为市、占道经营和货车、农用车、拖拉机;微型货车、摩托车违章载客、人货混装等现象;对辖区驾驶员、车辆底数建立台帐,对无牌、无证及脱检车辆要督促车主依法办理车辆落户、检审手续,对辖区内上路行驶的报废车辆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积极协助取缔;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把交通安全列入村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对村民、居民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在圩日组织人员及时制止拖拉机、农用车、货车、微型货车违章载客现象;辖区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协助公安机关调查事故,处理善后工作;会同交通部门在有学校的路边设立明显的交通安全标志,车辆减速慢行。
(三)各职能部门职责: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为:
公安部门依法履行国家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执法检查职责,并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建议,指导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有车单位和群众性组织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维护交通秩序,指挥疏导交通,纠正交通违章,处理交通事故,维护公路治安秩序,管理车辆和驾驶员;负责对管辖区内的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积极配合交通部门维护公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防止被盗或人为的损坏,各级公安机关在依法行使道路交通管理职权时,要大力开展交通秩序整顿工作,狠抓源头管理工作,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加大违章查处力度。
交通部门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抓好“平安大道”的创建工作,制定计划,逐步落实公路标志、标线建设经费,负责管理和维护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检查督促公路管养单位对公路进行正常养护,对事故多发点段和水毁等危险路段加强检查和养护,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对损毁、缺失的安全设施及时补充完善;组织抢修、修复水毁、坍塌、坑漕、隆起等损毁公路,有计划地对危险路段进行改造,确保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对公路运输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条件、范围、行为进行认真清理,对合法经营者给予支持和保护,不符合规定的要进行整顿;对客运市场,要依法管理、以法治运,严格客运线路审批,不具备客运车辆安全行车条件的道路不准安排客运线路;晚22时至早6时,三级以下(含三级)的公路不准安排夜班客运坚决取缔非法客运;加强客、货运汽车站和运输服务中心的监督管理,督促客运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从源头上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和客、货运车辆超载现象。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加快编制和完善城市交通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加强道路基础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停车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城市交通系统。坚决查处、制止城市的违法违章建设。对大型建筑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和其它大中型建筑项目要严格按规范、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严禁停车场改作它用。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依法对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城市道路,损坏、危害桥涵、路灯及其它影响城市市容和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取缔,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安全管理,与公安机关共同负责实施城市“畅通工程”。
农机部门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的委托,切实加强辖区内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农业机械及其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把牌证核发、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试发证关,从源头上消除农机事故隐患;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安全日”学习制度;负责对等外路、乡村屯道路及机耕道上农用机械、拖拉机违章行为的查纠,杜绝拖拉机、农用机械无牌无证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章载客现象,防止群死群伤农机事故的发生;对无牌、无证、脱检的拖拉机,要督促机主人户、检审,该报废的坚决督促报废,确保拖拉机安全投入生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主体资格进行认真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营业执照,准予经营,对不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的,依法查处;协同公安、交通、城管部门加强对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开办市场问题的管理和查处;对历史上形成的以路为市、以街为市阻碍交通的市场,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市场建设有计划搬迁。
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公益性宣传范畴,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交通安全法规,普及交通安全常识,出版交通安全培训教材,增强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教育、劳动、司法行政等部门要把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职业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制定必要的交通安全教育计划,开设交通安全教育讲座,加强对学生和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制定、落实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交通安全保障措施。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交通安全负责。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定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督促单位职工及驾驶员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各部门、各单位签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应当规定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客运单位和客运车主应当按照客运车辆运输安全的有关规定,与客运主管部门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保证书,客运主管部门负责其交通安全责任保证事项的检查落实。

三、严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追究
凡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造成交通安全秩序混乱或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将严格按照《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属于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属于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的,依照《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的追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对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四、考核及有关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每年年底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全区予以通报。考核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另行制定。
各地、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职责制定落实具体的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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