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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常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城管局《常州市市区标志标牌门楼牌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常州市
  • 【发布文号】常政办发〔2002〕5号
  • 【发布日期】2002-01-10
  • 【生效日期】2002-01-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常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城管局《常州市市区标志标牌门楼牌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城管局《常州市市区标志标牌门楼牌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2〕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市城管局制定的《常州市市区标志标牌、门楼牌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一月十日


常州市市区标志标牌门楼牌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各种标志标牌、门楼牌匾管理,依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各种标志标牌、门楼牌匾的容貌、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标志标牌是指路名牌、交通指示牌、标语牌、宣传牌、告示牌、停车牌(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厂车、公交车站牌等)、电子显示牌及画廊、报廊、橱窗、招贴栏、宣传栏等各种具有标志、标识、宣传、警示功能的牌子。门楼牌匾是指店名牌、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牌、楼房幢号牌、门号牌及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的各类招牌、门牌、楼牌等。

第四条 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工商、园林、民政、教育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在市区道路(包括新建、改扩建道路)及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更新、整修、更换标志标牌、门楼牌匾的,必须先经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标志标牌、门楼牌匾。

第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店名牌,其底沿高度不得低于2?4米,朝西方向的,厚度不得超过1米,其它朝向的,厚度不得超过0?5米,不得使用落地支架,不得使用影响市容观瞻的材料。综合性大楼、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楼须设置多块门楼牌匾的,应统一规格,整齐设置。门楼牌匾的大小,设置位置、色彩要与建筑物立面相协调。

第七条 各种标志标牌、门楼牌匾的产权单位或设置单位应每年定期组织清洗、油饰,破旧的应及时整修更新,保持清洁常新、整齐美观、牢固、功能完好,用字应规范标准、工整、醒目。废弃的、破损严重的标志标牌、门楼牌匾要组织拆除。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标志标牌、门楼牌匾的;

(二)擅自改变标志标牌、门楼牌匾批准设置位置或其功能的;

(三)故意破坏、损毁标志标牌、门楼牌匾设施的;

(四)标志标牌、门楼牌匾设置不规范、影响市容的;

(五)标志标牌、门楼牌匾破旧、损毁、用字不规范、字型不完整、缺字、不醒目的。

违反本规定,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对妨碍、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武进、金坛、溧阳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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