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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西安市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西安市
  • 【发布文号】市政发〔2002〕28号
  • 【发布日期】2002-01-08
  • 【生效日期】2002-0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西安市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西安市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政发〔2002〕28号)




西安市劳动局《关于西安市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经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西安市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西安市劳动局二○○二年一月八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陕西省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保证不降低企业职工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医疗消费水平,现就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须在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的基础上,才能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拒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的不能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本企业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具体筹资标准应根据本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前,本单位前3年的医疗费用平均水平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提取标准,按不高于本企业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4%的标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列支不足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用途。

(一)用于补贴职工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

(二)补助年度内住院费用个人自付超过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0%以上的医疗费用。

(三)补助享受医疗照顾(包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获得国家、省、市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经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批准的有特殊贡献的专家等)的人员。

(四)其他经企业确定认为需要照顾的人员。

五、具体补助办法及标准,由企业按收支平衡的原则,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六、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实行财务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当年如有节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独立运行,不在社会范围内调剂。

八、企业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管理,制定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具体管理办法及每年度的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九、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它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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