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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旗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加强基础教育工作的决定(暂行)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东乌旗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1-01
  • 【生效日期】2002-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旗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加强基础教育工作的决定(暂行)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旗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加强基础教育工作的决定(暂行)




改革开放以来,我旗的教育事业特别是基础教育发展较快,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初步实现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简称“两基”)的目标,素质教育全面推进。但是,我旗的基础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城乡学生学习积极性差别较大,牧区生源不足、辍学较为严重;牧区家长对子女上学成才的期望值不高;教学质量较差,初中毕业生继续受教育比例偏低。下决心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加强我旗的基础教育,提高教学质量,已迫在眉睫。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全盟推进全民素质工程的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就全面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增强基础教育优先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教育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基础教育是教育事业的基石。加强基础教育对于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各类人才、加快实施科教兴旗战略和实现富民强旗的奋斗目标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先导性的作用。
全旗各级领导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全民素质为根本,牢固树立“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为了子孙后代,重视基础教育”的思想,在牧民中开展基础教育重要性的宣传教育,深化教育改革,强化基础教育,将教育这一“百年树人”的大业办好,为加快推进全旗改革和建设事业奠定坚实的人才和知识基础。

二、“十五”期间和2010年基础教育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提高教学质量,扎实推进素质教育。要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壮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二)在继续巩固和推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努力发展高中教育,逐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通过调动各级政府、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积极性,采取有力措施,努力使初中毕业生继续接受高中(包括中专和职业高中)阶段教育。使初中学生升学率由2001年的44%,到2005年达到70%、2010年达到85%以上,实现全旗基本普及高中教育。小学、初中辍学率分别控制在1%和2%以下,三类残疾儿童入学率,苏木、镇分别达到60%和80%;积极发展幼儿教育,到2005年全旗普及学前一年教育,乌里雅斯太镇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三)小学、初中、高中毕业生各科成绩合格率分别达到90%、70%、50%。职业中专毕业生掌握一门生产适用新技术,经技术部门正规考试,合格率达到80%。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跨入全盟旗县前列。
(四)全旗苏木(镇)牧民文化技术学校要达到“七有”。即有教室、教师、教材、设备、桌凳、经费和实习基地。建国后出生的青壮年非文盲率稳定在96%以上。结合牧业生产的需要,高质量地开展牧民适用技术培训;“十五”末,五个苏木达到盟级标准、一个苏木达到自治区级标准。
(五)“优先、重点”发展民族基础教育。继续坚持“两主一公”办学形式,积极开展“三语”教学,按照确保质量、效益的总要求,面向牧民子女未来的发展,打造民族教育精品。对蒙授学生在民族助学金、奖学金等方面予以重点照顾。把蒙中、蒙校建成自治区义务教育示范性民族中、小学。
(六)提高教师学历水平,增强师资力量。幼儿教师(含私立)中师学历达到80%;小学教师学历合格率达100%,其中专科学历达到40%以上;初中教师学历合格率达100%,其中本科学历达到40%以上;高中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80%;建立职业中专专业技术教师人才库。
(七)逐步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到2005年,配齐旗直各中小学的微机室、语音室、多功能电教室和职业中专的专业课实验室,建成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到2008年配齐所有苏木、镇小学的“新三室”,全旗实现“校校通”,音、体、美器材基本满足教学需要,力争在乌里雅斯太镇建成少年活动中心。

三、营造有利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各级政府要将基础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及时研究基础教育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增加对基础教育的投入。
1、教育事业费单列,并实行政府一把手工程。依法确保教育经费“三个比例”和“三个增长”的有效落实。2002年教育经费占全旗财政支出的比例要达到20%,以后每年递增2个百分点,到2005年达到26%。
2、足额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通过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补足因税费改革取消的牧区教育附加部分。
3、财政局设立教师工资资金专户,全旗教职工工资发放上划到旗,由旗教育局统一负责按时发放教师工资。对教育事业人员工资实行以编定资总额控制。教育局在不突破全旗总额的前提下可根据各校的实际需要,按年度调整各校的人员工资总额;学校执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
4、按照自治区新确定的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安排公用经费,确保学校取暖等正常运转所必须的经费足额到位。
5、大力发展勤工俭学事业,实施好“143”工程。年内畜牧业局和各苏木政府要做好向各学校草场发放草场使用权证工作。对没有草场的学校今年通过划拨、租赁等形式解决校办牧场的草场问题。因学校布局调整,撤并后的学校牧场草场由并入学校继续使用。财政要将勤工俭学税收和预算外10%的提成返还学校。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部门也要为学校发展勤工俭学提供方便。
6、成立东乌旗发展高中教育基金会,启动资金由财政安排5万元,并采取社会募捐或地方集资办法充实基金,基金会建立基金董事会负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积极倡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基础教育进行捐赠,政府对捐助基础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社团和个人予以表彰。
7、积极鼓励从事引进各种赞助教育资金活动,并按引入金额的10%奖励有关人员。
8、制止以各种形式向学生乱收费,切实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
9、加大购置高新科技现代化教学设施设备的投入,尽快实现教学手段的现代化。
(二)苏木(镇)党委、政府负责落实本地区适龄人口依法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救助本地贫困生,说服教育并督促辍学生复学。建立救助贫困生和防止初中生辍学的制度。
1、对在高考中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予以奖励,对按时完成高中教育的牧区学生免收一年学费。
2 、为减轻学校和学生的经济压力,由旗财政追加学生助学基金,将助学金标准提高到小学每生每月30元,初中每生每月50元,高中每生每月70元,分别按小学、初中、高中住宿生总数的20%、50%、60%发放,重点用于救助由民政局和扶贫办认定的牧区特困生、下岗职工特困生、城镇低保对象子女。
3、特困生伙食费由特困生家长、嘎查、教育局各负担三分之一,每学期杂费、住宿费由所在学校负担,书费由苏木负担。上述费用要于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交齐,否则由旗财政局从有关单位的包干经费中扣除。
(三)旗直各有关部门领导和承包苏木的科局负责人要按有关规定帮助苏木(镇)党委、政府完成好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任务,并从多方面支持基础教育的发展。对丧失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除旗医院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以外,要由教育、卫生主管部门联合审定。对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的医疗单位和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四)坚持教育工作由教育局长、苏木(镇)长、嘎查长、校长、家长负责的“五长”负责制。
1、全旗辍学生控制指标(自治区标准)完成情况与教育局领导班子及其局长年度实绩考核挂钩。对完不成当年辍学生控制指标的教育局长予以警告、班子考核降低一档。
2、苏木(镇)辍学生控制指标(自治区标准)完成情况和完成高中招生任务情况与苏木(镇)政府班子及其苏木(镇)长年度实绩考核挂钩,对完不成当年辍学生控制指标的苏木(镇)长予以警告、班子考核降低一档。
3、对本嘎查的辍学生超过自治区标准的嘎查长予以警告。
4、对因学校管理不严而造成在校生辍学超过自治区标准或学生大量流失的校长予以警告,扣除职务津贴;对连续二年受到警告的校长予以免职。
5、家长要对子女学习生活费用、校外人身安全、行为必须负责,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任务和高中教育任务列为牧区文明小康户和城镇文明户的评定必备条件,并与安排生产项目适当挂钩。对无理阻挠被监护人完成义务教育的监护人,经批评教育无效者由苏木(镇)政府依据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细则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6、对歧视、打骂学生引起学生厌学的教师,一经发现,扣发当年的效益工资;对有意怂恿学生辍学的教职工一经查实,立即开除。
(五)坚持依法治教。将依法治教与以德治教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广大教师要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学校要实行封闭式管理,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师生安全和周边治安环境治理。
(六)营造有利于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校园文化氛围。
1、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本着陶冶学生情操,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宗旨,努力提升校园文化建设品位。在搞好校园环境建设的同时,努力营造符合中小学生特点的健康、生动、活泼向上的文化氛围,在各校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学习风气。一是各学校结合学生的兴趣爱好,组建各种兴趣小组;二是各校根据自身条件举办舞蹈、电子琴、绘画、雕刻等培训班;三是全旗每年举办一次中小学小发明小制做比赛、美术书法大赛、中小学生运动会和学生文艺演出。
2、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切实把德育摆在学校工作的首位。学校实行德育工作校长负责制,严格执行德育实绩考评奖惩制度,切实抓好学生的良好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德育经费占学校公用经费的比例不得低于5%。办好家长学校,增强家长配合学校的积极性。

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一)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严把教师“入口”关,对已经进入的要严格考核,坚决辞退不合格教师和职工,精简富余人员,压缩非教学人员;凡今后上岗的教师,小学教师(含幼师)必须具备专科学历,中学教师(含高中教师)必须具备本科及其以上的学历。
2、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旗内外的优秀人才充实教师队伍。一是学校执行校内结构工资和效益奖金制。以岗定资,优质优酬。实行教师职务评聘分开,可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二是设立骨干教师津贴,骨干教师每两年评选一次,动态管理,每次评选名额为专任教师的5%,奖发津贴为每人每月100元。三是每年在旗医疗单位免费为教师体检一次。四是对招聘来的骨干教师浮动工资,3年免费享受教师公寓使用权或补发住房搬迁津贴,优先考虑其配偶及子女工作调动问题。
3、健全教师师德、业务能力、教学成果考核评估奖惩体系,开展“德教双优”评选活动,重奖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教师、校长,对贡献特别突出者授于荣誉称号并发给1万元以上的奖金。淘汰教学质量评定为末等和师德一票否决的教师。
4、积极实施“跨世纪园丁”工程,抓好教师继续教育。重视对现有师资力量的培养,鼓励教师自学和参加各类培训,促进我旗教师向教育观念更新、教学内容生动、教学方法新颖方向转变。
(二)加大中小学校长选拔使用
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任职前公示制,任职试用制。建立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机制,校长由旗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面向旗内外公开招聘;对校长的考核要以教育教学质量为主;对连续两年考核末等的校长不再续聘;推行校长职级制,取消行政级别。

五、调整全旗中小学布局,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
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突出抓好教育教学质量的监控。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和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因地制宜调整中小学布局,把学生上学与扩大学校规模结合起来,科学规划,适时进行初高中学校的分离,合理配置高中教育资源,优化教育结构,使普高、职高相互沟通,让高中生根据自身情况在升学教育和就业教育方面有更大的选择余地,为培养我旗初、中级技术人才,满足不同层次的教育需求创造条件。
(一)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从2002年秋季中小学起始年级开始,全旗蒙、汉授学校义务教育学制一律执行小学6年、初中3年的学制。
(二)将乌里雅斯太镇学校扩建为28个教学班,将旗直第二小学迁址并扩建为28个教学班。
(三)蒙古族幼儿园扩建为24个教学班。

六、推进办学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
基础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打破基础教育由政府单一办学的模式,要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多元化格局。义务教育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辅的原则,对社会力量办学要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严格规范办学行为。
对民办学校在招生、教师职务评聘、教研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政府对办学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奖励。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的指导和监督,严格审核其办学资格和条件,规范其办学行为,保证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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