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做出突出 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皖发[2001]25号
  • 【发布日期】2001-12-31
  • 【生效日期】2001-12-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做出突出 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做出突出
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

(皖发[2001]25号)

各市委,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1993年,省政府决定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省政府特殊津贴。近10年来,全省共有1246人(其中,中央驻皖单位155人)享受了省政府特殊津贴。这项制度的实行,得到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衷心拥护,促进了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发展。为了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大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01]10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国务院关于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01]10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皖发[2001]1号)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今后10年,我省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人才人事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把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同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紧密结果起来,使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数量在我省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中保持一定的比例,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选拔的数量和范围
(一)从2001-2010年,每年选拔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50名左右,其中乡镇企业选拔人数为5名左右。
(二)选拔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对象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重点是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
(三)省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主要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实施。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也可以按照选拔程序推荐。
(四)担任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作为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选拔对象。
已享受过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受过省政府重奖的人员,5年后如有新的业绩,可再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三、选拔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除个别特别优秀的,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我省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省内外同行专家公认,居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获得省、部级一项二等奖、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前的两项四等奖按一个三等奖掌握,下同)。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省、部级一项二等奖、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
3、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深,成绩显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较大贡献的我省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承担省级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点项目或科研成果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获得省社会科学成果一项二等奖、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
4、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我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5、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教学水平、教学效益为同行公认;或教学科研成果突出,获得省、部级一项二等奖、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
6、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要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获得省、部级一项二等奖、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在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形成了较大推广面积或生产规模,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水平高,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防疾病,社会影响较好,业绩为同行所公认;或科研成果有重大科学价值,获得省、部级一项二等奖、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
8、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同行公认,成绩显著的我省学科领域带头人或艺术门类的主要骨干。
9、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显著,直接培养的运动员在世界三大赛中取得前三名、亚洲三大赛中取得前两名或全国三大赛冠军,为发展我省体育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凡获得省部级各类奖励的,以颁发的奖励证书为依据。集体获奖的,应为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小学教师和长期在县以下基层第一线工作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在获奖等次和选拔条件方面适当放宽。

四、组织领导和选拔程序
(一)省人事厅根据选拔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有关规定,向各市、各部门部署选拔工作。
(二)各市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皖单位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和推荐工作。
(三)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人选。在选拔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同行专家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在推荐人选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增加选拔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四)各市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皖单位人事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报经本级党委、政府或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省人事厅。
(五)省人事厅将各地、各部门推荐的人选材料汇总后,按工、农、医、科、教、社会科学、表演艺术、体育以及乡镇企业等行业分类,分送省经贸委、省农委、省卫生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省乡镇企业局等部门审查,由其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排序,经部门领导审核后,报送省人事厅。
(六)省人事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等部门对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平衡并向社会公示后,报省政府审批。

五、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对批准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颁发省政府特殊津贴证书,每人一次性发给政府特殊津贴8000元,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2000年及以前年度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仍按原办法执行。

六、经费来源
省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列支拨款。

七、加强管理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选拔条件和选拔程序。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勉励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珍惜荣誉,当好楷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拼搏奉献。
(三)各地、各单位要对报送人选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各级人事部门要注意听取各方面意见,主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四)建立跟踪管理制度,加强与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联系,妥善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对违背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且造成不良影响者,收回特殊津贴证书,以保证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严肃性和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队伍的纯洁性。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