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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黑政发[2001]130号
  • 【发布日期】2001-12-28
  • 【生效日期】2001-1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2001-2005年)的通知
(黑政发[2001]130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老龄事业发展规划(2001-200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12月28日

黑龙江省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2001-2005年)

为促进全省老龄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年)》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国老龄事业“十五”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意见》(黑发[2001]4号),以下简称《意见》),动员全社会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老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坚持逐步加大投入,使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设施建设,积极稳步发展的原则。
(三)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发展老龄事业,走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化、产业化发展道路的原则。
(四)坚持发展养老服务设施与改善敬老、爱老、养老环境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发挥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作用与加强对老年群体思想教育相统一的原则。

二、任务目录
“十五”期间要认真贯彻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发展老龄事业,加强社会养老保障与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的文件精神,以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为目标,努力发展老龄事业,为我省有效地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创造良好环境。
(一)根据国家有关发展社会养老保障的规定,建立、完善适应我国特点,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1、改革完善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养老制度,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商业保险等养老保险机制,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逐步提高离退休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2、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加强对老干部服务工作的管理,认真研究和及时解决新形势下老干部工作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政策规定的政治、生活等待遇的落实。
3、抓好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工作。实行农民自我养老保障为主,自助与互助相结合,社会保障与家庭养老相结合的养老办法,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要继续在全省推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的办法,确保家庭赡养与扶养责任的落实;鼓励低龄健康老人提高自养能力;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扶养能力的老人要采取措施,做好“五保”供养工作,提高供养水平。
4、建立健全城市对特困老年人的救助制度。逐步把家庭非农业人口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老年人,纳入保障范围,优先对高龄老人、独生子女家庭的老人、生活不能自理和生活特别困难的老人实行各种形式的临时性救助。大力倡导扶老助困和为老年人送温暖活动。
5、构建社区老年照料服务网络。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依托社区发展老年服务业,建成以居家供养为基础,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的老年服务网络。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新建和扩建一批老年服务设施。县级市和大中城市的街道要建一处老年人综合性福利服务机构,同时附设一所能容纳30名以上老人的养老院,社区居委会要有托老所,发展多种形式的老年照实服务项目,城镇养老机构床位供给量基本达到老年人总数的1%。农村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努力提高社会集中供养能力,乡镇敬老院覆盖面达到95%.
鼓励、支持民办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社会养老设施,2005年民办养老设施的床位数要达到社会养老设施床位数的30%左右。
机关企事业单位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为广大退休人员服务。同时,要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老龄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积极探索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的新模式,逐步完善市、区、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四级老年管理服务网络。
(二)要充分重视和做好老年人医疗和服务工作。
1、加强老年医疗保障设施建设。省、地市级医院要开设老年病专科;县(市、区)级医院要开设老年门诊;乡镇、街道卫生院要开设老年家庭病床,努力满足城乡老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2、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卫生保健服务。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发展家庭病床上门服务,加大对重病导致生活困难的老人的帮困力度,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日询观察、临终关怀,逐步建立老年人家庭医疗与急救呼叫服务网络。试行为6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测量血压制,制定高血压、糖尿病等老年人多发病、常见病的防治指南和方案,在部分地区试行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治病和康复服务。
3、农村要不断研究和发展新时期农村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医疗保健制度,积极探索适应广大农村老年人需要的卫生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网,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开展城市医疗卫生支农活动,切实解决农村贫困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问题。
4、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老年卫生保健教育,在社区卫生服务中为老年人提供预防疾病、治疗康复、健康教育及生活指导一体化和连续性服务。各级医院(含民营医院)、卫生院对老年人就医给予优先优惠照顾。要因地制宜组织老年人参加各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以增强体质,减少疾病。
要加强对老年疾病的防治研究工作,医学科研单位要把老年医学纳入科研计划,主管部门在科研经费、科研力量上要给予积极的支持。
(三)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和引导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
1、鼓励和引导老年人从事教育、科研、社会公益事业,支持有技术专长的老同志传授科学文化知识,依法开发生产科技产品和咨询服务;支持老年人兴办社区为老服务机构及发展老年产业。
2、要充分发挥城乡老年人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两个文明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引导,吸收更多的老年人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3、各级政府要对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给予鼓励和支持,各部门、单位要给予实际帮助。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要给予表彰奖励。
(四)要加强老年教育工作,积极发展老年教育事业。
1、各级政府要把老年教育工作纳入计划,有关部门安排必要的经费,各涉老部门要给予积极的支持。
2、要积极发展老年教育设施建设。各地要采取措施,加快老年教育设施建设,改变老年教育滞后现象。地市要建立示范性老年大学,有条件的县(市、区)应设立老年大学,乡镇、街道应设立老年学校。积极发展广播、电视、网络和函授教育,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教育事业。
3、加强对老年教育工作的管理。提倡老年人再教育,学习科学文化、卫生保健知识、学习时事政策,要采取措施吸收更多的退休职工和农村老年人参加学习。教育内容要注意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出发,把老有所学与老有所为结合起来,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老年教育和管理方式方法,加强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老年人身心健康,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五)要积极兴办老年文化体育活动设施,为丰富老年人文化精神生活创造条件。
1、各地要在现有或新建的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中开辟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县级以上城市要建立老年人活动中心,覆盖面达到80%以上,街道、乡镇要设老年活动站,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设老年活动室,逐步实现有组织、有计划、有经费、有活动、有场地。
2、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文化、体育、老龄等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和帮助。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要进行广泛宣传引导,用先进科学思想占领老年活动阵地,要引导老年人进行自我健康投资和体育健身消费。
3、各地现有或新建的文化体育活动设施要向老年人开放,对老年人利用收费设施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给予减免费用照顾。
4、文化、体育等部门要加强对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要及时解决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中的问题,老年人体育健身参与率达到50%以上,保证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健康蓬勃发展。
(六)积极开展老龄科学、老龄政策和老年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研究,建立老龄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形成统计工作制度,为发展老龄事业提供有关依据。
有条件的大城市应组建老龄科研机构,专门从事老龄科学方面的研究工作,省社会科学院、省重点综合性大学,应进行老龄科学或老年社会学、老年医学、老年文化、老年人才资源等方面的研究,并搞好成果推广和应用。由省老龄部门牵头,在2002年前完成组建“黑龙江省老龄科学研究中心”的任务,以便同全国老龄科研机构联网,改变我省老龄科研滞后的局面;在2005年前建立省级老年人社区服务指导中心,以落实国家“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的要求,切实提高老龄工作和老年社区服务的管理水平。

三、实施措施
(一)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政府要把老龄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随着年度经济的增长,逐步增加对老龄事业的资金投入,使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老龄事业资金筹措保障机制,加大投资力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发展老龄事业,经费主要用于老年社会保障、老年福利与服务设施建设以及老年教育、人才培训、科学研究、救助特困老人等。采取国家、单位、个人相结合的办法筹措老龄事业发展资金。在我省销售的福利彩票所筹集的公益中,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资金用于发展老龄事业。
(二)建立健全老龄事业发展与管理工作机制。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兴办相结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积极发展老龄事业。建立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机制,逐步建立完善以老年福利、生活照料、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法律援助和文化教育的服务体系。为确保老龄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组建老龄事业发展与管理办公机构,负责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计划,督促检查和协调推动老龄事业发展,加强社区服务工作队伍建设,提高社区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社区老年管理与服务人员的培训制度,服务人员的培训率应达到60%以上。
(三)加快老龄服务业发展,走社会化、产业化的道路。要加强社区建设,进一步完善社区为老服务功能。政府对兴办老年福利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大学等为老服务机构给予政策支持。对社区老年服务设施、活动场所和福利设施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方式或优惠有偿方式供地,对新建老年服务福利设施应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经同级政府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业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四)加强领导,切实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发展老龄事业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发展老龄事业列入工作议程,主管领导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我省实施条例,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要积极宣传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司法行政部门为老龄事业、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体系,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要按照规定,对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老年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要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依法处理和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各级老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督促、协调和推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
本规划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并督促实施。各部门要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采取具体措施,抓好落实。老龄部门要做好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要从有利于加强、改善老龄工作出发,建立健全各级老龄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全省老龄事业健康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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