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推进辽宁省 高等学校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602
  •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2001]94号
  • 【发布日期】2001-12-04
  • 【生效日期】2001-12-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推进辽宁省 高等学校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推进辽宁省
高等学校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1]9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计委、财政厅、人事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人防办、物价局、地税局制定的《关于推进辽宁省高等学校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12月4日

关于推进辽宁省高等学校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面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发展教育产业,加强教育强省建设,促进高等教育的快速健康发展,满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各种高级专门人才的需要,满足人民群众对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迫切要求,推动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高等教育国际化,加强教育交流与合作。鼓励国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投资入股办学。高等学校要积极开展与国外高等学校之间的教育、科技、文化的交流合作。最大限度地把省外、国外优良教育资源、智力资源引入辽宁,诸如充分利用国外原版教材、聘用外教授课等,以提高我省高等学校国际、国内竞争力,同时鼓励高等学校以各种方式到国外办学,拓展境外教育市场,推进高等教育与国际接轨。

二、坚持体制创新,深高等学校办学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展高等教育,逐步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的多种所有制办学的新体制。继续做好高校整体转制工作。促进国有民办二级分院发展,扩充高等教育资源。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民办高校在招生录取、毕业文凭发放、用人制度、教师职称评定、项目审批等方面享受国有高校同等待遇。

三、有效盘活教育资源存量,扩大高校办学资源增量。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通过资产置换、结构调整、资产重组等方式盘活资产存量,扩充教育资源,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办学规模。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吸纳社会资金,增强高校发展能力。鼓励利用社会非教育资源,通过兼并、股份合作、买断等形式将企事业单位闲置的房屋、场地改为办学资源,地方政府在政策上予以支持。加强高校间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各高校的办学优势,优化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挖掘学校现有办学资源的潜力,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四、加强产学研结合,充分发挥高校在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的作用。高校在做好教学、科研工作的同时,要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积极发展高新科技产业。鼓励高校的应用开发类科研机构以多种形式转变为科技型企业或直接进入企业,鼓励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创办或参与创办科技型企业,其拥有的技术成果,可以技术入股等形式参与收益分配。重点支持东北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中国医科大学、沈阳农业大学、大连海事大学、沈阳工业大学等10余所高校加强学校及周边高新技术园区建设。鼓励高等学校与地区、企业、科研机构建立生产、科研、教学联合体,开发基地,学习基地和科技型企业,加大应用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使用力度。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给予扶持和支持。

五、创造条件启动大学园区建设工程。在沈阳、大连等有条件的城市,在城市改造、开发的同时,创造条件建设教学、科技、产业三园一体的大学园区,通过政府引导,多渠道投入,综合开发,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各地政府和高校要通力合作,科学规划,精心设计,充分发挥大学园内高校的合成优势和学科群体优势,使大学园成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要创造条件推进我省高校数字化学习环境建设,进而推动数字化校园建设。

六、进一步完善政策,深化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吸引社会力量,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学校后勤设施建设,高校后勤实体及社会企业为高校兴建的学生生活设施,在用地、税费方面享受教育基建优惠政策;推进学校后勤系统改革,分离出来的后勤服务部门通过改组、改制,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产权制度、有限责任制度、企业组织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后勤企业,其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部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有关规定执行。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过渡措施:改革前为事业编制的干部、职工的退休待遇、社会保障问题参照《转发省科研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关于省属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转变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66号)执行;改革后进入后勤实体人员的福利、分配、社会保障等问题由实体负责。

七、各级政府都要把增加教育投入作为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工作,保证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省政府根据中央部委19所高校划转到省里的实际情况,从2002年开始根据需要与可能,逐步增加高校基本建设投资,各市政府也要增加对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的投入,支持高校改善办学条件。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扩张效应,引导社会资金流向高校。

八、合理调整高等学校收费。分类、分层次制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依据。兼顾办学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国家有关政策,适时适当提高学费、住宿费标准,逐步提高办学所收费用在培养成本中的比例。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证贫困学生就学。适度放宽整体转制的国有民办高校的收费标准,已经整体转制的高校经核定逐年冲减的经费继续用于发展高等教育事业,转制前高校的资产可以作为政府注入的股本,以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并保值、增值;允许社会力量举办的民办高校实行完全成本收费。

九、深化人才制度改革,为引进人才创造宽松环境。支持高校引进基础学科、重点学科、新兴学科等急需的国内外优秀人才。省设立专项基金对引进人才和发挥人才作用取得突出成绩的高校予以奖励。高校在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内可自主决定用人和薪酬,各地对高校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要简化办理人事关系、落户等手续,积极为引进人才创造宽松的环境,提供优质服务。

十、实行优惠政策,推动高校建设。高校通过土地资源置换方式重新选址建校,原校址改作商业、住宅用地的,所得土地收益(出让金),返给高校用于新校园建设。新建校址使用国有土地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免征菜田基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服务包干费、土地管理费减半征收,耕地开垦费适当优惠。对按原校园土地及地上资产转让所得收入计征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以及按转让合同计征的印花税,应做为政府对高校新区建设的专项投资,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给置换院校,用于新校园建设。高校建设项目免收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招标费(学校投资部分)、水电增容费、噪音污染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减半收取残土排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辽教发[1999]31号文件执行。高校教师解困住房建设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的优惠政策。

十一、积极做好高校新校园周边的市政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环境整治工作。各市政府要将高校园区建设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为高校的长远发展留出空间;将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市政建设的总体规划。道路、交通、电力、煤气、给排水、路灯。供暖、通邮、互通网络等方面工程由市政统筹建设并及时跟进。加强对高等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工作,营造和谐、稳定的育人环境。各地政府要适时对校园周边严重影响教学环境的各种网吧、娱乐场所、市场、摊点进行清理,纳入政府运迁范围。加强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工作。

十二、提高政府办事效率,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减少高校建设项目的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建设规模在万米以上的单体教学、生活用房项目取消项目建议书编报程序,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审批。万米以下(不含万米)的项目可直接列入年度基建计划执行。各市涉及项目施工手续审批的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联合办公、“一站式”服务等方式审批。

十三、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高校的建设和发展,加大信贷投入,提供优质服务。
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为高校的发展建设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发展;高等学校要解放思想,锐意改革,培养出更多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省教育厅 省计委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人防办 省物价局 省地税局
2001年11月29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