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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办发[2001]192号
  • 【发布日期】2001-11-27
  • 【生效日期】2001-11-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1]192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2001年11月1日全国严厉打击传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强化税收征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下同)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结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打击重点
指导思想: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违法活动,摧毁传销网络,严惩传销头目,揭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本质及其危害,遏制传销和变相传销发展蔓延的势头。
打击重点:依法坚决取缔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严厉打击跨地域特别是跨省区从事传销和变想传销活动猖獗的非法组织和个人;全面清查《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发布后转型改制的企业,对违反规定重操旧业的,要从严查处;规范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的营销活动,清理转型企业雇佣推销员证书。
专项整治的重点地区:南宁市、桂林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

二、主要工作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李岚清副总理在全国严厉打击传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强化税收征管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积极组织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主要工作措施如下:
(一)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联合行动,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容易被传销分子利用的场所进行拉网式检查,摸清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窝点、人员、方式、内容等基本情况。制定周密的行动方案,集中力量,统一时间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坚决取缔一切排法传销活动。
(二)突出重点,狠抓大案要案。发现重大案情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对重点区域传销多发点、传销藏匿的场所要重点打击。采取“端窝点,抓头目,封帐号,吊执照,退钱款”等强有力措施,彻查彻办。对跨地域特别是跨省区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猖獗的组织和个人,予以狠狠打击,彻底摧毁其传销网络,防止传销分子迂回活动和“打游击”战。
(三)严惩传销头目。对宣传、组织、诱导、胁迫群众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头目,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控,依法严惩。对通过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搞所谓“以商养功”、“以商养政”、“以商养黑”的,要重拳出击,决不姑息。
(四)强化对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的监管。对1998年国务院明令查禁传销时转型的10家外商投资企业,如在我区有分公司或经营点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对已发放的推销员证书要进行清理。
(五)有关部门配合,共同作战,强化打击力度。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精神,工商、公安、金融、经贸、外经贸、民政、交通、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责,有效地开展打击行动。
(六)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宣传国家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政策,曝光查禁传销的典型案例,揭露传销活动的欺骗性和严重危害性,提高广大群众自觉抑制传销的能力。发动广大群众举报和抵制传销活动,铲除传销活动滋生的土壤。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事关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严惩危害性的认识,高度警惕,高度重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扎扎实实地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要相应成立打击传销和变想传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制定详实周密的行动方案,落实责任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保证这项行动的开展。
(三)各司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传销或变相传销进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人民银行要对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经部、经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转型企业及其推销员证书进行规范;民政部门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传销人员中属“三无”(无合法证书、无固定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的人员的遣送工作。与此同时,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也要进一步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监管工作。要在全区范围内建立联打联防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强化打击力度,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四)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对参与一般传销的人员以教育疏导为主;对传销头目要依法严惩;对有群体性闹事苗头的,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做好教育疏导工作,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并做好应急准备,防止突发事件发生。
(五)严格依法行政。各级执法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参与、支持、包庇、纵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既要集中力量,统一时间重点突击,又要做好长期斗争的准备。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开始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和进展情况,做好数据收集和汇报工作。重点地区要在每月10日、25日将整治情况向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一次,其他地、市每月汇报一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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