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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902
  • 【发布文号】新政发[2001]61号
  • 【发布日期】2001-11-26
  • 【生效日期】2001-11-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发[2001]6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下列要求,望精心组织、认真协调、全面落实:
(一)各地区、各部门自查阶段的工作,应当在2003年3月底前完成,其中第一环节“摸清底数”报送《行政审批事项登记表》工作,应当在2001年12月底前完成。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已经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的有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对前一阶段清理工作成果予以巩固、发展,在2001年12月底前,重点检查行政审批事项是否得到彻底清理;已经公布撤销或者下放、合并、调整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落实到位;对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建立了监督制约机制。
(三)各级人民政府(行署)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成情况和成员名单、联系方式、办公地点等,应当在2001年12月15日前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行署)备案。
(四)各地区、各部门在此项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李 伟 电话:2827107
巴哈提 2819585-23812

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促进政府职能改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务院批转监察部、国务院体改办、中央编办《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发[2001]33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努力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少管微观,少管宏观;少抓事前行政审批,多抓事后监督检查;不是单靠行政审批手段,而是以完善的法制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实现政府对社会经济秩序的规范、调控、监管。凡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凡可以利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通过市场机制运作,不再实施行政审批;凡依法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并切实做到审批程序严密、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效率明显提高;必须强化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坚决纠正只享有审批权力、不承担审批责任以及审批权力与部门利益挂钩的弊端,建立健全严格执行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行政审批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凡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政府行政规章、国务院部、委行政规章及其根据国务院决定、命令和要求设定并以部、委文件形式公布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合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他机关、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一律予以取消。
(二)合理原则
行政审批必须符合有利于推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增强和提高国民经济综合实力;有利于保障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体制,以提高各族人民生活水平即“三个有利于”的要求。
1.现行的行政审批事项,虽然符合合法原则,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予以取消:
(1)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审批事项,必须通过市场机制运作);
(2)通过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
2.现行的行政审批事项,虽然符合合法原则,但不适于自治区实际的,应当依照《 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授权予以变通、缓行,或者依照《立法法》的规定予以修订、废止;
(1)对于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和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可以变通为合并、调整或者下放由下一级行政机关实施;
(2)对于国务院部、委行政规章和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可以变通为合并、调整或者下放由下一级行政机关实施外,还可以缓行;
(3)对于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政府行政规章和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予以修订、废止。
(三)效能原则
行政审批必须坚持“职能划分合理、程序简化、环节减少、效率提高、服务增强”的效能原则。
1.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行为,由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或者由一个部门实施的两个以上环节的行政审批(如:既有前置审批,又有后置审批,或者还有中间环节审核),应当调整部门职能,由一个部门、一个环节实施;
2.由一个部门负责实施的多个行政审批事项,该部门应当实行“一个窗口,一条龙服务”;
3.依法必须经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由主要负责部门牵头,会同其他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后办理,有条件的,也应当实行“一个窗口,一条龙服务”;
4.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对审批时限有规定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没有时限规定的,实施部门应当确定合理时限,在时限内作出决定。
(四)责任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权,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实施行政审批的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责任制。对于违反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的,或者徇私舞弊,超越、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或者对获得审批后的行政相对人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实施行政审批的部门应当对责任人予以查处,追究其相应的责任;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监督原则
实施行政审批的部门,应当在办事场所公示行政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内容、对象、期限、结果、承办人以及投诉渠道、期限或者其他行政救济方式,接受社会监督。未予公示的,不得实施行政审批。

三、切实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增强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由主要领导负责,充分发挥整体工作合力,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确保此项工作规范、严密、有序地顺利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文件另行),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研究提出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措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应当明确一名主要领导同志负责此项工作,成立本级人民政府(行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由政府法制、行政监察、体改、机构编制和有关综合部门负责人组成,并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若干人员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工作部门也应当明确一名主要领导同志负责此项工作,指定机构、指派专人承担具体清理任务。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部门自查
(一)摸清底数
由各级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包括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下同),对其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全面清理的原则,编制并向本级人民政府(行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行政审批事项登记表》。《登记处表》内容应当包括:
1.审批事项名称(如:申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审批);
2.审批依据(列明所适用的主要依据的发布机关、依据名称和文号以及具体条、款、项、目);
3.审批期限(适用依据未规定审批期限的,实施部门应当确定合理期限);
4.实施机构(本部门具体办理审批事项的内设机构);
5.是否收费(收费的,应当列明收费依据、批准收费的机关和批准文号以及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6.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共同审批或者需要其他部门鉴署意见(需要的,应当注明为何机关);
7.是否为终局性审批(行政相对人是否还需要经过其他环节审批)。
(二)分类清理
由各级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将其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按下列规定予以分类清理:
1.第一类:行政审批事项的适用依据为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和文件。对这一类行政审批事项,其适用依据经符合性审查确认后,总体上予以保留;
2.第二类:行政审批事项的适用依据为地方性法制和单行条例、政府行政规章和国务院部、委行政规章。对这一类行政审批事项,经符合性审查,确认其以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或者文件为依据,且与上位法规定不相抵触,又能适应WTO和西部大开发环境的,一般也予以保留;反之,应当按照本《实施方案》有关合理性原则的规定,予以变通、缓行或者修订、废止;
3.第三类:行政审批事项的适用依据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委制发的文件。这一类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作为清理的重点。对经查既无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行政规章或者国务院部、委行政规章为依据,纯属自行设定且与当前经济政策不相适应,滞后、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以及不适应WTO和西部大开发环境的,一律予以取消。
(三)研究审定
由各级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根据上述分类清理的原则,研究审定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提出保留、撤销或者缓行、下放、合并、调整的意见,报送本级人民政府(行署),由本级人民政府(行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并负责与有关部门勾通、协调。对争议、分歧意见较大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阶段:检查验收
对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实行层级检查验收。即: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地、州、市清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地、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县(市、区)清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具体工作由本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涉及全区性、普遍性的重要问题,提请自治区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阶段:公布实施
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经检查验收后,由接受验收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向本级人民政府(行署)呈送清理工作报告,提请批准实施。经批准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行署)向社会发布公告,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行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凡公告予以撤销、缓行和下放由下一级行政机关或者调整由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实施机关应当立即停止实施。
凡公告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收费的,由自治区财政、计划(物价)部门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严格审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批事项实施部门对收取的费用,必须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并接受财政、计划(物价)、审计、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对公告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各级实施行政审批的部门,在办事场所公示办事程序、期限、责任人等,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监督制约的具体措施,实行审批责任制。公告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监督措施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行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及其所属部门,凡新增设(包括清理中因漏报而补报)行政审批事项的,须由本级人民政府(行署)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行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适用依据、实施方案和监督保障措施,经核查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行署)发布公告,方可实施。

五、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明确工作重点和清理范围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经济事务的行政审批事项为重点,兼顾其他方面,突出抓好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的工作落实。
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范围,重点是针对市场主体(行政相对人)准入市场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不经过行政审批,则不能取得国家投资、享受税收和帖息贷款等优惠政策的行政审批事项。不涉及政府系统内部、各行政机关之间履行行政职责所要求的审批事项,如人员调动、职务任免、人事录用、离休退休、工资管理、内部资产(资金)管理、岗位培训及业务(技能)资质考核发证等;也不涉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特定行政机关行使特定职责的审批事项,如刑事侦察、边防安检、劳动教养等。
(二)注重工作权限和程序
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十分注重工作权限和程序,注意与上级政府、部门和国务院部门有关工作相协调。对于上级政府和国务院已经明确取消或者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作出相应处理。对于上级政府或者国务院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下级政府可以提出取消或者其他处理的建议,但不能自行宣布处理意见。
(三)处理好大胆实践与有序推进的关系
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既是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又要统一部署,有序推进;既要坚决撤销和调整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又要能够保障对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调控、监管;既要切实加强对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又要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有力的后续监管措施,避免管理脱节。
(四)严格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行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对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及时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要重点监督检查行政审批事项是否得到彻底清理;决定撤销、缓行或者下放、合并、调整由其他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反弹”、“回潮”;对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建立了监督制约机制。必须坚决反对和防止搞形式主义,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任何 方、任何部门都不得瞒报、虚报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对决定撤销的审批事项搞变相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新设行政审批事项。对已经公告撤销、缓行或者下放、合并、调整由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实施机关仍然进行审批的,必须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并及时解决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把此项工作与机构改革、政务公开、清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工作结合起来,互相促进。
(五)保障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行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实行集中办公,由本级人民政府(行署)指定或者调剂解决办公场所、通讯设施、交通工具和必需的工作经费等。办公室工作人员经原单位确定后,应当遵守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纪律,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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