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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 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黑政办发[2001]72号
  • 【发布日期】2001-11-14
  • 【生效日期】2001-11-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 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
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1]72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实施《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办法》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我省从1995年起,在各级行政机关中普遍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但从几年来的实践看,我省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具体运作方式上仅仅通过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逐年发文布置,缺乏全省统一且相对稳定的法规、规章依据,影响了工作力度和这一制度的权威性,也不适应党的十五大和《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此次《办法》的出台,使我省已开展6年多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对于从制度上督促和保障各级各类行政机关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级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将这项工作作为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个实际步骤,切实抓好,并以此为契机,促进本地、本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二、搞好典型示范,认真部署指导,为全面施行《办法》做好准备
《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此之前,根据《办法》的规定,决定先在鸡西、大庆、鹤岗3市及其所辖行政区域和全省审计、国土资源、交通、水利、计划生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7个行政执法系统试行《办法》,以发挥典型示范作用。2001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年终检查考核和兑现奖惩工作,除先行示范的地方和部门适用《办法》的规定外,其他地方和部门仍按原方式进行。2002年度以后省政府对各行署、市政府的考核目标和对省直各部门的通用考核目标,由省政府法制办于2001年年末代为下达后,先行示范的地方政府即应逐级制定对下级政府的考核目标和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含设在本行政区域内与其所属部门平级并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下同)的通用考核目标,并抄报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其他地方政府的对下级政府的考核目标和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的通用考核目标应于《办法》施行后制定。同时,先行示范的省直部门和其他省直部门,应当分别于2001年年末和2002年3月末之前,提出对本部门的专用考核目标,报省政府法制办确定后逐级下达。各地、各部门按照《办法》规定制定的有关考核目标和实施方案,要密切结合本级政府中心工作和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层层细化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标准,增强实施方案的可操作性,避免照抄照搬,敷衍塞责。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帮助先行示范的地方和部门认真总结经验,适时在全省推广。各地市和省直各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应于2002年5月末之前,按《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印发和抄报。

三、加强领导,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认真落实《办法》,是我省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任务。落实《办法》的关键,在于各级各类行政机关自上而下建立起以本机关行政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加强跟踪检查,严格兑现奖惩。为此,各级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落实,其他负责同志要各司其职,并层层明确责任,切实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不健全、不得力的,要抓紧充实和调整,并为其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以适应日益繁重的行政执法和层级监督工作的需要。各地、各部门要处理好抓行政执法责任制同抓经济及其他工作的关系,善于运用法制手段解决经济和社会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真正发挥行政执法对完成本地、本部门中心工作的促进作用。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作为《办法》规定的组织实施机构,要在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贯彻落实《办法》工作的督促和指导,遇到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当好参谋助手。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办法》贯彻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省政府考核各地、各部门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200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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