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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 【发布单位】81402
  • 【发布文号】省政府令第107号
  • 【发布日期】2001-11-08
  • 【生效日期】2001-1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10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 黄智权
2001年11月8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删去第二条中“(包括行政公署,下同)”。

二、删去第六条第二项。

三、第七条中“地(市)”修改为“设区市”。

四、第十五条修改为:“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内容或者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或者补充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所有投标单位。”

五、删去第十六条。
《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等9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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