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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住房建设收费项目 及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202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1]105号
  • 【发布日期】2001-10-29
  • 【生效日期】2001-10-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住房建设收费项目 及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住房建设收费项目
及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1〕10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意见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2001年9月24日)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加快住房建设,整顿住房建设收费问题的有关文件精神,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开展整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较大。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现就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要求,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牵头,对全省住房建设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共清理出涉及住房建设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58项(详见附件)。这些收费项目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全部予以取消,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向社会公布,并按程序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同时,凡与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性质、内容相似的收费项目,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不得再收取。

二、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将现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为贵阳市按建筑安装工作量的1‰收取,省内其它地区按建筑安装工作量的1.4‰收取。
房屋拆迁管理费收费标准,由原来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6%降低为0.4%。
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小城市由原不超过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5‰降低为不超过2‰,中等城市由原不超过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降低为不超过1.5‰,大城市由原不超过建筑安装工作量的1.5‰降低为不超过1.2‰。
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由原按价款的1‰降低为按价款的0.7‰计收(由当事人双方各负担50%)。
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由原按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降低为按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一收取(由当事人双方各负担50%)。
我省征地管理费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为:(一)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或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2%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或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2.8%收取。(二)实行半包征地方式的:(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或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1.4%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或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1.8%收取。(三)实行单包征地方式的:(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或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1%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或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1.4%收取。

三、经国家、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的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停止收费,不得擅自恢复或变相收取,更不能变换名目越权设置新的收费项目。

四、为巩固清理整顿成果,防止乱收费行为反弹,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搞好住房建设收费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按原标准、原范围收费的,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凡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各级物价部门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回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有关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安排。
我省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将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重新核定收费标准,近期向社会公布:“两管三线”(燃气管、自来水管、电力线、电话线、有线或光缆电视传输线)安装工程的材料费等相关价格,由省物价局从严另行核定。
附件:我省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设收费项目

附件: 我省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设收费项目


一、房产部门
1.安居工程管理费;2.房产转让交易管理费;3.房产交易手续费;4.房地产交易费;5.房地产纠纷仲裁费;6.房地产纠纷仲裁立案费;7.房地产抵押管理费;8.房产抵押贷款登记费;9.房地产交易服务费;10.房产建档费;11.产籍资料查阅费;12.房屋租赁管理费;13.鉴证费;14.监证管理费;15.管理费(向经济适用房施工方收取);16.登报公告费;1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综合费;18.质量保证书工本费;19.住宅使用说明书工本费;20.信息网络服务费。

二、建设部门
1.建设档案管理费;2.城市规划管理业务费;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费;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6.试压费;7.县城规划费;8.建制镇规划费;9.鉴证费;10.建筑施工服务费;11.规划服务费;12.基建卫生费;13.建筑物验线费;14.占用公共设施费;15.用水增容费;16.建筑构件质量监督费;17.城市绿化保证金;18.集体建筑企业管理费。

三、自来水公司、节水办
1.供水工程建设费;2.供水破管费;3.城网改造费;4.更表基金;5.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投资费;6.水表立户表入户费;7.接水费;8.水损费;9.验收费。

四、环卫部门
1.垃圾倾倒管理费;2.建筑工程渣土管理费。

五、散装水泥办公室
1.保证金;2.发展基金。

六、市政、城管部门
1.广告发布费;2.招牌费。

七、爱卫会
1.临时墙体贴写费。

八、公用局
1.园林费。

九、街道办事处
1.计划生育押金。

十、国土部门
1.土地出让手续费。

十一、劳动部门
1.使用外地劳动力调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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