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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1〕28号文 进一步做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402
  • 【发布文号】赣府发[2001]31号
  • 【发布日期】2001-10-29
  • 【生效日期】2001-10-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1〕28号文 进一步做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1〕28号文
进一步做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赣府发〔2001〕31号2001年10月2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住放开销区机遇,积极发展与周边主销区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
放开销区,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既为粮食主销区加快农业结构调整,也为粮食主产区腾出市场空间。我省各级政府和粮食管理部门必须抓住放开销区机遇,充分利用我省在区位上与浙江、福建、广东、上海四个粮食主销省、市邻近的有利条件,积极引导和鼓励粮食购销企业和经批准入市的其他企业,跨出省界,与上述粮食主销省、市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开展代购、代销、代储和联合经营,千方百计扩大我省的粮食销售。

二、继续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
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是当前深化改革、执行保护产区政策的重要内容。只有继续坚持这项政策,才能保护好我省的粮食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特别是保护好农民种粮积极性。为执行好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按照国家的要求,我省今年继续把中、晚稻定为保护价收购范围。经对今年粮食生产成本测算和市场粮价走势分析,以及同周边省份粮食价格相衔接,确定我省今年中、晚稻收购保护价分别为每50公斤52元和54元。全省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批准入市的其他企业都必须按照省制定的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同时做好保护价和新的粮食质量标准的宣传工作,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
各级有关部门要继续支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农业部门要为搞好粮食生产做好指导和服务。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改善金融服务,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的粮食,要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资金贷款,保证不向农民打白条;对退出保护价范围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继续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收购,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政策提供收购资金贷款。粮食、工商、物价和质量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防止粮食购销企业发生拒收、限收和压级压价现象。同时,各地要促进和引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顺价销售,要加强粮食安全保管,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库存粮食的轮换,减少粮食陈化损失。对已经出现的陈化粮,按国务院和省有关政策措施处理,不得擅自处理,更不能流人粮食市场。

三、进一步完善我省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办法,把粮食各级政府负责制落到实处
按照适当增加中央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方式,由省级政府自行确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办法。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办法,以推进“三项政策”顺利实施、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一步搞活和不再增加市、县两级财政困难为原则,充分发挥粮食风险基金在收储和促销方面的作用。关于完善我省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上述原则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四、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和提高我省粮食生产能力
作为粮食主产区,我省是全国商品粮主要生产基地之一,是销区粮食主要来源之一,在稳定全国粮食供求关系和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方面肩负重要责任。当前,必须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和逐步提高我省粮食生产能力。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对基本农田的保护,把保护和节约耕地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同时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粮食等部门要做好粮食政策特别是新的粮改政策的宣传工作,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要按照市场原则引导农民调整粮食品种结构,提高粮食质量,走优质化、绿色化和产业化发展道路;要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的农业科技推广网络,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我省粮食产量和质量。要加强粮食品牌建设,全省集中推出2-3个品牌,利用品牌效应,树立江西大米形象,强化粮食产品竞争优势。

五、加快我省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
建立完善的粮食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粮食生产和流通的调节作用,是这次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我省目前粮食市场较为分散,体系不健全,缺乏规范化和高水平管理,难以发挥市场调节的基础性作用,不利于搞活粮食流通。当前,要积极培育粮食市场,建立健全的粮食市场体系。一是支持在粮食集散地、交通便利的市、县建设全国性或区域性的粮食批发市场,引导大宗粮食贸易进场交易,鼓励用粮企业到粮食批发市场协商成交。二是加强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提倡应用电子商务形式进行远程交易,降低粮食流通成本。三是加快建立一批粮食购销龙头企业,鼓励和支持其同农民联合经营,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利益共同体,参与粮食流通。四是进一步规范我省粮食收购资格准入条件,放宽粮食收购的市场准入,鼓励符合一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五是鼓励销区省份大型龙头企业和用粮大户,凡具备合法粮食经营资格,可以直接到我省收购或委托收购农民的余粮。铁路、交通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粮食运销,保证粮食运输需要。
建立健全的粮食市场体系,一定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维护好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规范交易规则,加强对粮食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无照经营、欺行霸市、拦路设卡、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粮食产品质量的检查监督。

六、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
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必须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彻底打破吃“大锅饭”的经营机制,促使企业真正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经济实体。
(一)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改革步伐。一是根据粮食保管定额,实行定岗定员,加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力度。二是积极探索粮食经营的新方法,逐步走出一条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粮食经营产业化的新路子,彻底改变多年来一贯制“粮管所”模式。三是结合各地即将进行的乡镇机构改革,按经济区划调整购销企业布局,对一些地处偏僻、规模较小的粮管所(站)可撤并的予以撤并,组建有一定规模的新的购销企业,以增强实力。
(二)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做好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工作。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按政策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同时,坚决禁止任何部门或单位以各种不同方式对粮食购销企业进行摊派或乱收取费用,更不得挤占或挪用粮食风险基金。
(三)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把主要工作转移到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上来,不准向粮食企业摊派费用,不得自办经济实体或企业,不得从事粮食经营活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

七、积极争取中央对我省的支持,搞好中央储备粮管理
为保护粮食主产区,中央提出在风险基金补助、增加中央储备粮规模、储备粮库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农业科技投入及粮食出口、转化等方面给粮食主产区重点照顾。为此,省有关部门必须抓紧研究制定认真落实中央支持政策的方案,重点在争取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将部分合理周转库存转为中央储备、增加储备粮库建设规模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等方面。当前要积极搞好正在建设中的中央储备粮库的建设管理工作,按质按量如期完成好中央在我省的储备粮库建设任务。同时,要按照中央要求,严格管理好中央在我省的储备粮,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国家需要动用能调得动、用得上。

八、加强领导,确保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购销政策贯彻落实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当前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购销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各地和有关部门必须以江泽民同志的“七一”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
(一)各市、县政府要坚决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要求,认真履行粮食各级政府负责制,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稳定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关措施得到落实。
(二)为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各地要抓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购销企业干部职工的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粮食管理干部和职工队伍素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人员要依照有关法纪严肃处理。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指导,认真做好督促检查和协调服务,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购销政策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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