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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再就业援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502
  • 【发布文号】内政办发[2001]42号
  • 【发布日期】2001-10-22
  • 【生效日期】2001-10-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再就业援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再就业援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1〕42号2001年10月2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再就业援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再就业援助实施方案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8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意义目的
再就业援助行动是推动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重要举措,是体现政府职责、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公平的基本要求,是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的重要体现。通过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使再就业援助对象在基本生活保障、再就业和社会保险接续等方面得到及时有效的服务和帮助,以推进“并轨”工作,顺利完成全年再就业任务。

二、援助对象
具体是指协议期满将出中心或出中心再就业困难的人员,特别是男50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或只相当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的下岗、失业人员。
除上述人员外,各盟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当扩大援助对象的范围。

三、工作目标
今明两年内主要解决2001年底前出现的特困人员的再就业问题。以后,实行再就业限期援助制度,即对新出现的再就业特困人员在3个月内帮助实现再就业。

四、援助方式
(一)摸清底数。各盟市要以旗县(市、区)为单位对本辖区的再就业援助对象进行一次普查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
(二)制定援助计划。各盟市和所辖旗县(市、区)都要制定再就业援助计划,实行定人、定时间、定安置办法、定考核目标的“四定”管理。
(三)梳理政策,提供服务。一是自治区和各盟市要将“九五”以来出台的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优惠政策做一次认真梳理,进一步加以充实和完善。二是运用好八部委关于推进社区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营造推动社区就业大发展的良好环境。三是加快灵活多样就业形式的应用性政策研究,以适应促进再就业的需要。

五、援助内容
(一)全面开展政策宣传和咨询活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人员深入企业,面向广大下岗职工宣讲政策,提供咨询服务。要在企业、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张贴有关就业和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宣传品,并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
(二)提供职业指导、就业信息和岗位援助。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有求职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免费给予就业指导。对再就业援助对象,要针对他们的求职要求和自身条件,实行托底就业帮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发一批岗位,掌握一批空岗信息,优先免费提供给再就业援助对象。就业条件较差的地区,要千方百计拓展劳务输出渠道,实现异地就业。
(三)提供技能培训援助。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选择当地有需求,且适合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的职业、工种,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或其他方式确立一批技能培训项目,使再就业援助对象中愿意接受技能培训的人员得到一次减免费培训机会(下岗职工减免费标准可参照我区对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失业人员培训补贴标准制定)。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再就业援助对象的职业技能鉴定减免费用。
(四)提供社会保险接续援助。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和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提供便利、快捷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服务。要规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后的参保政策和办法,对再就业援助对象,有企业依托的,由企业给予一定资助;没有企业依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定资助。对已实现再就业的(包括从事个体经济)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未实现再就业或无固定工作的人员,开辟个人缴费服务窗口,方便自谋职业者参保;对无力缴费人员,要妥善保存其社会保险关系,有义务为其提供个人帐户的结存情况,说明享受相关待遇的条件和办法,并向社会广泛宣传。
(五)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援助。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及其城市街道就业服务网点,为出中心的下岗职工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对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在失业期间免费寄存档案并提供有关服务。对下岗职工出中心后以多种方式实现再就业的,可根据本人要求,为其提供个人档案代管和社会保险费代缴等各项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六)提供生活保障援助。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对出中心前的下岗职工进行逐人逐户调查,对确定为再就业援助对象的人员情况要及时通知劳动保障部门和职工所在街道。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对下岗职工出中心人数集中且数量较大的企业可上门服务,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对符合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通知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帮助。

六、保障措施
(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9个部委《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51号)精神,各盟市在制定再就业援助行动实施方案时,要充分考虑使广大下岗职工和每个再就业援助对象都能享受到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优惠政策。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对援助行动的经费支持。对已列入财政预算的经费要抓紧落实,同时要努力开拓其它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对下岗职工和再就业援助对象提供免费培训、免费职业介绍以及再就业基地、劳动力市场建设等方面的资金补贴。
(三)健全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络,强化对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和促进就业的职能。劳动保障部门要向街道和居委会派驻人员,对社区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建卡造册、实行动态管理,了解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技能水平、就业动态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实行再就业援助对象包扶制度。
(四)进一步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要以援助行动为契机,健全组织,完善服务职能。在劳动力市场综合性服务场所设立专门窗口,为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开展失业登记、社保接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推荐培训的“一条龙”服务。劳动力市场“三化”试点地区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的作用和公共就业服务的各项功能,为下岗、失业人员服务。
(五)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创造良好社会氛围。再就业援助行动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要加大再就业援助行动的宣传力度,通过采取贴近服务、上门服务和组织下岗失业人员专场招聘洽谈会等形式,动员和吸引全社会参与再就业援助行动,为其献计献策献力。
(六)组织领导。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全面掌握本地区再就业援助行动的进展情况,随时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要主动配合计划、经贸、财政、民政、建设、工商、地税、银行、工青妇等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在再就业援助行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再就业援助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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