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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102
  • 【发布文号】浙委[2001]24号
  • 【发布日期】2001-10-17
  • 【生效日期】2001-10-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委[2001]24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1年10月17日

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外事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证外事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发[2000]17号)精神,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结合我省外事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事工作管理体制
(一)外交大权在中央,重大外事事项由省委、省政府报党中央和国务院审批。
(二)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的外事工作。省委成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全省外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省外事办公室是省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协助省委、省政府对各地区需要统筹协调的重要外事事项实行综合归口管理。
(四)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根据所授权限管理本地区的外事事项。党委可成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本地区外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市、县(市、区)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协助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重要外事事项实行综合归口管理。

二、外事事项的归口审批和管理
(一)需报党中央和国务院审批的外事事项。
1.我省涉及对外政治、经贸、科技、文化、教育、广播影视、体育等方面的综合性长期计划或纲要。
2.需要与外国政党或政党性组织交往的重要事项。
3.与外国开辟海上和空中交通线,开通边境口岸等。
4.出席或举办联合国下属机构和各专门机构的大会与特别会议、联合国系统以外的政府间和非政府间重要国际组织的大会与特别会议;出席或举办涉及重大敏感问题或重要国际问题的国际会议,以及邀请外国现职部长以上官员参加在我省举办的国际会议。
5.外国在我省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经贸合作中心和代表处或类似机构。
6.参加或举办重要的国际比赛、国际博览会、大型或重要的文艺演出;出展或借展珍贵文物和珍稀动物。
7.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外交政策和国家关系有重要影响的军事科技合作、军工合作和相关技术的进出口。
8.请党和国家领导人会见外宾或参加重要外事活动。
9.申请授予临时出国任务审批权。
10.省委和省政府认为应当请示的其他重要外事事项。
(二)需报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审批的外事事项。
1.我省制定的重要外事规定或涉外政策法规。
2.申请自行申办护照签证权事宜。
3.与未建交国家的交往事宜和赴热点或敏感国家、地区访问的团组。
4.与外国建立友好省(州、县、区、道)和友好城市关系事宜。
5.临时来华的外国新闻团组和新闻从业人员申请来我省的采访活动。
6.邀请外国地方现职正、副省级和中央副部级以公职身份来访、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和外国前国家副元首、前政府副首脑以及其他重要高层人士来我省访问或参加国际会议等重大涉外活动。
7.建立涉外纪念馆、纪念碑、纪念像;设立涉外基金、奖学金、文学奖等事项。
8.省内企业申请在国外开办企业、市场等;
9.赴国外参加各种大型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和投资促进活动;在我省举办的各种涉外大型交易会、洽谈会等活动。
10.出国举办或参加科技展览,在我省举办以科研、技术及高技术产品的展示交流或以学术研讨为内容的国际展览会及其他国际性科技活动;申请举行国际科技展览的主办单位资格;申请在我省设立国家级中外合资、合作的科研机构;我省举办的国际科技会议。
11.参加或举办文化方面的一般性国际会议、国际性展览、展销、国际艺术比赛、国际艺术节及其他国际性文化活动。
12.出国和外国来我省参加或举办文化方面的表演、展览或交流与合作项目;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外国驻华机构在我省举办或合作举办的文化活动。
13.国外来我省举办的教育展览。
14.中外合作办学以及外国人在我省开办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15.外国专家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以及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境外组织在我省设立外籍教师中介机构;外国专家“国家友谊奖”的授予事项。
16.中央、国务院各部门规定需要报批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由主办地区、部门或单位提出请示,分别由省外办、省外经贸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等有关部门,直接或经省政府审定后向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三、因公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人来访事项的审批权限
(一)需报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事项。
1.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以及省人大、省政协等副省级以上领导的出访。
2.副省级市市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等副省级领导的出访。
上述事项由主办单位提出请示,由省外办负责承办,经省领导同意后以省委名义上报。
(二)需报国务院审批的事项。
1.省长、副省长的出访。
2.副省级市市长的出访。
3.邀请外国前国家元首、前政府首脑来访或参加国际会议。
4.邀请外国政府现职正部级以上人员来访。
上述事项由主办单位提出请示,由省外办负责承办,经省领导同意后以省政府名义上报。
(三)省政府审批的事项。
1.在省人大、省政协担任副省级职务和非现职副省级的专家学者,以专家学者身份出国从事与本人专业有关的学术活动,经省政府批准后报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外交部备案。
2.全省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正、副厅局级人员(杭州市和宁波市为正厅局级人员)、县(市、区)委书记和县(市、区)长以及由省委、省政府任命和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出国。
3.我省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出国团组(简称双跨团组)。
4.请省领导会见应邀来访外宾或参加重要外事活动。
5.邀请外国地方现职正、副省级和中央副部级人员、重要国会议员、前部长来访。
上述事项由主办单位提出请示,由省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四)省直有关单位审核、审批的事项。
1.省外事办公室:负责审核需由省政府审批的全省正、副厅局级人员(杭州、宁波市副厅局级人员除外)和省管企业负责人出国事项;负责审批全省(有审批权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的审批事项除外)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国事项;负责审核全省跨地区、跨部门的出国团组,并办理确认、报批手续。
2.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会签全省经贸类团组的正、副厅局级人员(杭州、宁波市除外)和省管企业负责人出国事项;负责审批全省(有审批权的市和企业除外)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厅属单位处级及以下人员参加的经贸团组出国事项;负责审核、审批境外工程承包及外派劳务人员出国事项。
3.省科学技术厅:负责会签全省科技类团组的正、副厅局级人员(杭州、宁波市除外)和省管企业负责人出国事项;负责审批全省(有审批权的市和企业除外)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厅属单位处级及以下人员参加的科技团组出国事项;负责审批全省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国参加自然科学国际学术会议和科技展览会。
4.邀请外国人员来华,由省内各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批。
(五)各市审核、审批的事项。
1.副省级市(杭州、宁波)的副厅局级人员出国,经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主管领导审批;县处级(非省管干部)及以下人员出国,由市外事办公室审批,报省外事办公室备案。
2.温州、绍兴、嘉兴、湖州、舟山、台州市的县处级及以下经贸、科技人员出国从事经贸、科技活动,除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对外经援外,经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后,由市主管领导审批,并报省外事办公室备案。县处级及以下非经贸、科技人员出国,经市主管领导审核后,报省外事办公室审批。
3.各地区、各部门派往其他地区工作的人员出国,派遣单位可书面委托其所在地区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为其办理出国手续。应聘的外地人员出国,由聘用单位报所在地区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审批。
(六)有关企业审批的事项。
经国务院批准具有出国任务和邀请外国人来访审批权的企业,可自行审批本企业领导人以外的其他人员的出国以及邀请外国相关业务人员来访事项;企业领导人出国,根据管理权限,报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审批。

四、因公临时出国的管理原则和要求
(一)因公出国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组团人员要少而精,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二)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出访费用要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外事经费预算之内,不得向企业乱摊派。政府领导因涉及经济和涉外工作较多,出访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其他领导出访原则上两年不超过一次。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三)凡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较高级别人员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非专业人员出访。
(四)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不得通过旅游途径或其他因私渠道出国。
(五)未经中央主管部门批准,我省地方不得同外国政党发生联系;对立法、财税、金融和其他事宜由行业统筹安排的考察和交流,以及公安、司法、民族、宗教等敏感领域的出国考察和交流,原则上应由中央主管部门统一组团,如我省确有需要单独组团,须报中央主管部门审批。
(六)因工作需要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团组出国,须经省政府主管外事的负责人审批。参加双跨团组出国,必须按规定程序经有关外事部门事先审核确认。对不符合规定的参团人员,有关外事主管部门应拒绝为其办理出国手续。
(七)所在因公出国的党政干部和专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八)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如受聘继续工作,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出国执行公务的,经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派遣单位办理出国手续。
(九)申办因公护照严禁弄虚作假。因公护照不得伪造、买卖、涂改、转让,出国任务完成后应及时上缴。如护照遗失,必须尽快报告护照颁发机关。

五、临时出国团组和驻外非外交机构人员的管理
(一)副省级以上人员出访或出席重要国际会议、出访任务涉及重要、敏感问题和赴热点国家的重要团组以及企事业单位在外设立常驻机构,均应事先征求我有关驻外使领馆或代表机构的意见。
(二)各地区、各部门派出的团组和人员都应接受我驻当地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遇有重要问题应及时报告。各单位在国外常驻机构的负责人抵达目的地后,应及时向我驻当地使领馆报到。
(三)各类因公出国团组、人员和在国外常驻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有违反政策和外事纪律的问题,各级外事部门要配合我各驻外使领馆及时处理,并如实向省有关部门反映。

六、纪律与监督
(一)各地区、各部门在对外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招待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所有涉外人员在对外活动中均应提高警惕,严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及时请示报告,对外做到统一政策、统一纪律,不得各行其是。
(二)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外事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对外方针政策、外事纪律和外事工作规章制度的人员,各级外事部门应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认真查处、监督纠正,其中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应按照规定给予处分,并在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出国。对重大外事违纪事项的处理结果,要及时报外交部和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地区、各部门具有出国任务和邀请外国人来访审批权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授权行事,不得越权,也不得擅自下放审批权,对滥用审批权的单位,应通报批评直至暂停或撤销其审批资格。
(四)护照颁发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和弄虚作假的因公出国团组或人员,应拒发护照、拒办签证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五)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单位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护照颁发机关的承办人员及组团单位的负责人,因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公布的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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