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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经贸委 《关于加强糖料蔗购销工作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2001]80号
  • 【发布日期】2001-10-11
  • 【生效日期】2001-10-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经贸委 《关于加强糖料蔗购销工作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经贸委
《关于加强糖料蔗购销工作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2001〕80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经贸委拟定的《关于加强糖料蔗购销工作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自治区经贸委,由自治区经贸委汇总后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糖料蔗购销工作管理的意见
(自治区经贸委 二00一年十月)

为维护蔗农(包括其他糖料蔗种植者,下同)和制糖企业的共同利益,规范糖料蔗的管理,避免无序竞争和资源浪费,促进糖业稳定发展,根据我区糖料蔗生产、加工的特点,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蔗区管理坚持谁投资,谁扶持,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庶农和制糖企业责、权、利相统一的关系,共同应对市场竞争。

第二条 广西境内凡从事糖料蔗的种植、购销、运输、加工等活动均须按照本意见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根据本意见要求负责对本辖区糖料蔗种植、购销、运输、加工等方面工作的领导、协调、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糖料蔗蔗区的划定。
(一)根据自治区糖料蔗种植区划和建设制糖企业时划定的蔗区,维持现状。个别需要调整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确定。
(二)新开发的蔗区,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并公布。
(三)对跨县(市、区)布局的蔗区和有争议的蔗区,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地、市、县政府和自治区糖业主管部门协商划分。
(四)对无制糖企业或糖料蔗充裕需跨蔗区调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特产税、增值税征收返还和其他利益关系由双方具体商定。

第五条 糖料蔗原则上由制糖企业按合同进行收购。违者将按照《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有关精神,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 糖料蔗生产者应与制糖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合同应本着协商、平等和自愿的原则,由制糖企业与蔗农或受蔗农委托的村民委员会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同》的要求签订糖料蔗购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强化扶持力度。制糖企业须按照企业加农制定扶持蔗农的措施。完善甘蔗技术服务,搞好蔗区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将这些措施的实施纳入合同之内。

第八条 签订合同双方应履行签订的购销合同规定。蔗农有责任和义务按制糖企业的要求种植糖料蔗,实行良种良法栽培,提高产量和糖料蔗品质,按照制糖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确定的砍、运计划交售糖料蔗。制糖企业必须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及时兑现蔗农的蔗款。未签订合同的,当年榨季的蔗款必须在下个榨季开榨前付清。违者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历史拖欠的蔗款,从本意见公布起2年内全部付清。国有制糖企业兑付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解决。

第九条 对政府已划定为非糖料蔗种植区(如还林、还草地区)种植的糖料,不属制糖企业扶持范围。

第十条 糖料蔗购销价格实行自治区政府指导价。从2001/2002年榨季开始,全面推行糖料蔗收购价格与工厂食糖销售平均价格挂钩联动和糖料蔗优质优价办法。具体价格政策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行。不执行价格政策的,由物价部门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规范和清理价外收费。各级政府及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要求制糖企业在兑付农民糖料蔗款时代扣各种费用。违者由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并通报批评。所有涉及糖料蔗的价外收费,都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违者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蔗农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与有收购资格的单位签订销售合同;
(二)按合同约定和制糖企业砍运计划收获或销售糖料蔗;
(三)要在规定的蔗区范围内销售糖料蔗;
(四)按期归还制糖企业发放的扶持资金。
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拒不纠正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制糖企业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按规定的蔗区范围收购糖料蔗;
(二)按合同收购糖料蔗;
(三)不得压质压价收购或变相抬价抢购糖料蔗;
(四)禁止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损害蔗农利益。

第十四条 糖料蔗运输经营者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持有有效证件;
(二)持有本蔗区制糖企业的糖料蔗专运证、派车单;
(三)到合同规定地点装运糖料蔗;
(四)禁止利用工作之便进行各种坑农行为。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糖料蔗的运输管理、监督,实现有序、安全运输。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在政府规划的机制糖企业蔗区内坚决依法取缔土地榨糖,以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

第十七条 加强调整结构,新建或扩建的制糖企业要按有关规定报批;凡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关闭破产计划的制糖企业,不准开工生产,不得从事糖料蔗收购经营活动,违者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责令其停产。

第十八条 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任何形式的糖料蔗来料加工业务,除追缴税收和规费外,并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制糖企业法人代表的责任,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不得对制糖企业以包税制等方式承包、租赁经营。违者必须依法终止合同,并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蔗区县(市、区)长、乡(镇)长是蔗区管理的第一责作人,凡蔗区管理混乱的地方,要首先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如发现领导干部及其亲属有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牟利的,要严格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市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由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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