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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902
  • 【发布文号】新政办[2001]151号
  • 【发布日期】2001-10-09
  • 【生效日期】2001-10-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政办〔2001〕15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

二00一年十月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加强棉花市场监督管理,规范质量行为,维护棉花正常流通秩序,根据《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2001〕6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从事棉花收购、加工活动,进行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和对棉花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棉花收购加工”中的“棉花”是指进入流通领域的籽棉,“棉花经营”中的“棉花”是指进入流通领域的皮棉,不包括废棉、落棉、回收棉及短绒。

第四条 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不包括棉农(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

第五条 取得棉花收购资格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定的收购场所。收购场所即收购点,收购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收购点以县为单位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地、州、市工商局设制《棉花收购点审批表》,对收购点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2.收购点的场地面积要达到500平米以上,具有棉花分级堆放的足够场地和防水防潮设施,能保证收购的棉花不进入杂物;
3.收购点设立需办理营业执照,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其上级法人承担。
(二)具有100万元以上的收购资金。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仓储和消防设施。具体包括:
1.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检验场所(包括分级室、试轧室、留样室等);
2.棉花检验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的配备应符合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并经自治区纤维计量站检定或测试合格(包括原棉水分电测器、杂质分析机、马克隆仪、光电长度仪、衣分试轧机、纤维尺、衣分秤、链条天平、电子秤或机械秤等);
3.具备满足棉花分级堆放所需的仓储条件;
4.公安部门出具的消防法律文书;
5.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制度,从事棉花品质检验的人员须经劳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持证上岗;
(五)当年品级实物标准的配备数量、质量应符合自治区的相关规定;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棉花加工规模相适应、并防潮防水的籽棉、皮棉堆放场所。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仓储和消防设施。具体包括:
1.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检验场所(包括分级室、试轧室、留样室等);
2.棉花检验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的配备应符合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并经自治区纤维计量站检定或测试合格(包括原棉水分电测器、杂质分析机、马克隆仪、光电长度仪、衣分试轧机、纤维尺、衣分秤、链条天平、电子秤或机械秤等);
3.具备满足棉花分级堆放所需的仓储条件;
4.当年品级实物标准的配备数量、质量应符合自治区的相关规定;
5.公安部门出具的消防法律文书;
6.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在生产线上使用的主机设备、配套设备、生产工艺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要符合CB/T18353-2001《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制度,从事棉花品质检验的人员须经劳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持证上岗;
(五)当年品级实物标准的配备数量、质量应符合自治区的相关规定;
(六)符合所在地棉花加工企业合理规划布局要求;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新建棉花加工厂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现有棉花加工厂需要扩大加工规模或更新设备的,按新建轧花厂申报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兵团)审批。

第八条 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企业,填报《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审批表》,由企业所在地纤维检验机构进行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认定,公安消防部门出具消防法律文书,企业注册地工商局初审后逐级上报,自治区工商局会同自治区计委、经贸委会审,符合条件的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自治区工商局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认证企业名单。棉花收购或加工企业经营主体发生变更,仍需从事棉花收购或加工的,须重新进行资格认定申报。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审批表》由自治区工商局统一格式,各地工商局承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证书》由自治区工商局统一印制、颁发。

第九条 取得资格认定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凭营业执照从事棉花收购、加工。

第十条 为保证棉花原种良种纯度和质量,地方、兵团农业部门良种繁育场只能收购种子良繁区内的棉花,不得对外收购籽棉;其它企业也不得收购良繁区内的籽棉。

第十一条 已经取得资格认定收购本场、本系统自产籽棉的国有农场、兵团团场、纺织企业、监狱系统轧花厂,不需要重新进行资格认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可跨区域收购籽棉。
轧花厂实行“一厂一证”管理。

第十二条 已经取得资格认定的轧花厂,不需要重新进行资格认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可对外收购籽棉。

第十三条 企业从事皮棉经营业务,可直接向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四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系统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企业的资格认定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由兵团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区外企业到我区从事棉花收购、加工,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自治区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在我区从事棉花收购、加工。

第十六条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可自主收购、加工棉花,也可接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购、加工棉花。其中,受委托方必须具备棉花收购、加工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委托方必须具备棉花收购、加工资格。

第十七条 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的企业可以跨地区交叉收购籽棉。

第十八条 取得资格认定的企业以挂靠、租赁、承包等方式为未取得资格认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从事棉花收购、加工提供便利的,比照国务院《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企业,由自治区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审,由自治区工商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兵团)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

第二十条 非法从事棉花收购、加工活动的,依照国务院《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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