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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查企业金融债务 压缩银行不良贷款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80602
  • 【发布文号】辽政发[2001]42号
  • 【发布日期】2001-09-25
  • 【生效日期】2001-09-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查企业金融债务 压缩银行不良贷款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查企业金融债务
压缩银行不良贷款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01〕4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努力建设金融安全区,是辽宁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为在“十五”期间实现这一目标,各地要集中力量,精心组织,全面清查企业金融债务,努力压缩银行不良贷款,继续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特殊重要性,高度重视金融风险的存在与发生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负面影响;深化认识金融状况是地区经济运行质量和经济发展环境的客观反映;增强实现区域金融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责任意识和紧迫感。当前,我省企业的金融债务负担沉重,银行不良贷款率高,中小金融机构潜在支付风险,查处乱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进展缓慢,企业债券和证券回购的个人债务兑付形势严峻。解决这些问题,各级政府要主动负责,与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通力合作,使这项工作尽快取得成效。为此,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任务
清查企业金融债务,压缩银行不良贷款,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全面清理企业金融债务,重点查清国有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的银行贷款以及偿还情况,落实偿债目标责任;二是,查清所有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采取措施追收到期银行债务,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债权;三是,整顿金融秩序,清理和查处乱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重点化解企业债券和证券回购个人到期债务的兑付风险,确保区域金融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主要措施
(一)全面清查企业金融债务和银行不良贷款以及地方金融风险。各市可按行业系统组织清查力量,逐个企业清查金融债务情况以及偿债能力和偿债措施。清查银行不良贷款和地方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全面介入。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的不良贷款,主要由各行的当地分支机构负责清查;对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主要由城市信用联社和农村信用联社分别负责清查;对城市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主要由当地政府负责清查;对地方金融风险,由各市政府组织力量进行调查,逐一查清风险性质、风险程度和风险形成原因。
(二)分解任务指标并落实工作责任制。对企业减债偿债,由各市政府制定分行业的年度任务指标,落实给行业主管部门,再分解落实到企业;对压缩银行不良贷款,除各金融机构自身压缩不良贷款的任务指标外,省政府根据各市具体情况,下达不良贷款压缩指标(见附表),并作为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之一,各市要将指标分解落实到主管单位或基层地方政府,并落实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制;对地方金融风险,要逐一落实处置责任单位和风险化解具体措施,并明确化解风险的具体时限。
(三)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对额度大、期限长的不良贷款,向贷款户和保证人下达催收通知,限期还款。无还款资金的,可拍卖贷款户、保证人资产,以货币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对以物抵债的资产,抵债物要由债权银行认可的合法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抵债物手续不完备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办理合法手续;暂时不具备还款能力的,要责其签订分期还款计划。
(四)对逃废银行债务的债务人依法执收。各级政府要正确处理企业改革过程中的银行债务问题,支持和配合金融机构防范和制止企业逃废债务,确保金融资产的安全。主动争取各级检察院、法院加大力度配合催收银行债务,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维护合法金融债权。各级政府不得以保护地方利益为名,干预当地法院对金融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五)防止发生新的悬空和逃废银行债务。企业破产、改制、重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章和有关政策规范操作,操作过程要有债权银行参加,落实银行债权,确保银行贷款安全,防止出现银行债权被悬空和逃废银行债务现象。各级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为企业悬空和逃废银行债务充当“保护伞”,对已经发生悬空和逃废银行债务的,要按有关规定限期纠正。今后,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银行业协会联合实施制裁。
(六)继续整顿和查处金融“三乱”。在前一阶段整顿金融“三乱”(乱集资、乱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的基础上,对已清查出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对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严格按照国务院等247号令的规定进行查处,对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造成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负责,法律不予保护,政府不予代偿。
(七)着力防范和化解突出的金融风险。针对我省部分城市商业银行潜在的支付风险、企业债券和证券回购的个人债务兑付风险、信托投资公司清理整顿和涉外金融债务等突出风险,对重点个案和人民银行的严重关注对象,由主管单位制定风险化解方案,责任单位具体实施。省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对其实施重点监控。对城市商业银行的改革整顿规范管理和风险防范化解以及清理乱集资、压缩企业债券、兑付证券回购个人债务,由省金融办分别制定指导意见和实施意见。
(八)防范和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密切与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协作,建立新型工作机制,联手防范和打击金融领域经济犯罪活动。各地在清查中发现涉嫌金融经济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经济侦察部门。对重大金融经济犯罪案件线索,要采取超常办法,组织精干力量,及时严肃查处。

三、工作要求
减轻企业债务负担,压缩银行不良贷款,化解金融风险,事关我省经济发展、金融环境和社会稳定,各地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相应的专门机构或指定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和工作协调。各市政府要帮助银行切实解决在清收不良贷款、处置抵债物、核销呆坏账等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主动为其创造良好环境。政府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务必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完成这一艰巨任务。新闻舆论媒体要坚持正面宣传,对金融机构的风险一律不准公开报道。每季各市要向省政府金融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年度由省政府金融办向省政府报告各市指标完成情况。
附件:1.全省银行贷款及不良贷款情况表略(发各市政府);
2.各市压缩银行不良贷款任务指标略(发各市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1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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