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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深圳市城镇 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9
  • 【发布文号】深集体办[2001]31号
  • 【发布日期】2001-09-21
  • 【生效日期】2001-09-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深圳市城镇 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深圳市城镇
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2001年9月21日深集体办〔2001〕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城镇集体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办制定了《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考核认定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领导人员
任职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的发展,规范城镇集体企业的运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集体企业,是指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由市政府各部门、市级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举办或管理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
本办法所称集体企业领导人员,是指集体企业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但上市公司领导人员除外。

第三条 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二)诚信勤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民主公道:
(三)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协凋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四)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生产经营业务,身体健康,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有集体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五条 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集体办)负责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的考核工作,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的评审认定工作。

第六条 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集体企业的资深企业家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七条 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考核、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推荐或个人自荐人员,由本人填写《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由市集体办对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政治审查、工作履历和学历认定等;
(三)市集体办将评价结果报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认定:
(四)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向合格者颁发《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第八条 区、镇(街道办事处)集体企业的领导人员任职资格考核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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