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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妇女发展规划 和贵州省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202
  • 【发布文号】黔府发[2001]34号
  • 【发布日期】2001-09-19
  • 【生效日期】2001-09-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妇女发展规划 和贵州省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妇女发展规划
和贵州省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黔府发〔2001〕3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贵州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十九日
贵州省妇女发展规划
(2001--2010年)

前言



妇女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九五”期间,贵州省人民政府按照《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以下简称《九五规划》)。在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九五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已基本实现。我省妇女素质、参政议政水平以及受教育的程度得到较大提高,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和妇女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环境明显改善,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逐步深入人心,妇女事业取得全面进步。
2001--2010年,是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国家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又为我省妇女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为了进一步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提高我省妇女的整体素质,发挥妇女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强化政府的有关职能,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鼓励妇女在参与西部大开发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争取自身的进步与发展。根据《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从贵州省情和改革开放形势下妇女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出发,制定《贵州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总目标



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使男女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得到进一步实现;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分享经济资源的权利,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保障妇女的各项政治权利,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水平;保障妇女获得平等受教育的机会,普遍提高妇女的受教育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进一步落实法律赋予妇女的各项权利,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改善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与生态环境,促进我省妇女事业的持续发展。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经济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2.实现男女平等就业。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
4.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到2005年,全省各地、州、市建立比较完善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2010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
5.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
6.农村每村有1名以上的女农民技术人员。
7.缓解妇女贫困程度,减少妇女贫困数量。
(二)策略措施。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劳动保障的执法监察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制定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提供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与经济决策的机会和途径,提高妇女参与经济决策及管理的水平。
--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与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分配权,在多元化分配形式中实现男女同工同酬。改变妇女在部分行业、部分职业中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问题上所受到的不公平待遇。
--建立保护妇女平等就业的劳动管理机制,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提高在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中女性员工的比例。
--报刊、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体不得刊登、播放歧视妇女就业的招生、招聘广告。
--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发展适合妇女特点的各类产业,尤其是第三产业。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新兴行业中的就业比例和录聘用女性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
--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包括获得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权利;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分配权、生产经营权、土地补偿费、股份分红等权利。
--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适合其卫生特点的工作和劳动条件。指导用人单位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健全和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
--为妇女劳动就业提供信息、服务和培训。鼓励职业培训机构、群众团体及社会力量开展各种有利于提高妇女劳动技能的培训。
--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的作用,提高残疾妇女的就业比例。
--进一步建立、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权利。普遍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切实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
--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和各种劳动技能培训,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就业中创造更多的机会。
--在农村妇女中大力开展养殖、种植等农业技术和《绿色证书》培训,帮助农村妇女提高科学技术水平,逐步增加劳动收入。
--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扶贫项目,发展以妇女为主的扶贫经济实体。在贫困地区扶持发展女科技示范户,支持女能人牵头领办扶贫项目,优先扶持发展妇女就业较多的项目。

二、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水平。
2.提高妇女参与行政管理比例。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地区行署)领导班子要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省、地、县政府(地区行署)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正职或重要岗位女性的数量在现有基础上有所增加。
3.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逐步提高。
4.在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要占一定比例。
6.扩大妇女民主参与渠道,提高妇女民主参与水平。
(二)策略措施。
--充分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权利,引导妇女依法参与国家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提高女性参政议政的水平和比例。
--在制定涉及女性生存与发展的政策、法规时,要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妇女组织、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作用,使其成为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反映妇女群众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工作计划,努力实现省、地、县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目标。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本着“适度倾斜,统一调配,重点保护,保持稳定”的原则,积极拓宽选拔女干部渠道,不仅要从国家机关选拔,还要重视从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选拔女干部。优先选拔年轻优秀的女干部、少数民族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女干部,特别优秀的,可以破格提拔。
--省、地、县政府(地区行署)部门领导层中女干部数量逐步增加。提高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女性比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领导班子要首先选配女干部。其他女职工比较集中的行业以及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应多选配一些女干部。
--干部的选拔、聘用、晋升及公务员的录用,要切实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保障女性不受歧视。
--加强对年轻优秀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省、地、县三级政府(地区行署)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中的女干部,应分别不少于10%、15%、20%,地(州、市)级以上政府(行署)部门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中,女干部要达到一定数量。
--地(州、市)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中,45岁以下的厅局级女干部、35岁以下的处级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的数量要逐步增加。
--提高女干部的文化素质,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女干部应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在聘用合同中不得含有性别歧视的内容。
--培养和选拔高层次的女性企业管理人才。在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实践中,注意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决策、管理层中发挥女性民主参与作用,提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
--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在民主选举过程中,鼓励妇女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积极参与选举,提高女性民主参与的程度和比例。
--扩大基层民主,鼓励和推动妇女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保障妇女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妇代会主任作为候选人提名,经选举进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要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加强基层女干部队伍建设,积极扩大基层女干部来源。注意从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特别是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选派优秀年轻女干部到乡(镇)、街道挂职或任职;适当增加从高等院校选调优秀应届女性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比例;组织大专院校采取定向招生的办法,为基层培养女干部;乡(镇)、街道招聘录用干部应有一定的女性比例,坚持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录用女性。
--加强培训教育,提高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以各级大专院校和行政院校为依托,用五年左右的时间,把县处级以上女干部普遍轮训一遍。各类进修班、培训班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女干部参加。有计划地组织女干部特别是年轻女干部到艰苦环境和基层重要岗位接受锻炼和考验。选派干部到基层开展扶贫、支教、挂职、任职、担任科技副职以及到中央、国家机关或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时,女干部的数量要有所增加。各部门要把列入后备干部名单的女干部作为重点,逐人制定培养计划,明确培养方向,落实培养措施。
--表彰妇女中的先进典型人物,大力宣传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提高女性人才在社会中的影响力。

三、妇女与教育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小学适龄女童入学率、初中阶段女童的毛入学率分别达到98%以上和90%以上,辍学率分别控制在3%以内和4%以内。
2.高中阶段女性毛入学率达到35%,提高高等教育女性入学率。
3.成人妇女识字率提高到80%以上,其中青壮年妇女识字率达90%。
4.大力发展各类教育,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提高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水平。
(二)策略措施。
--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教育执法监督。重点解决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残疾人及流动人口中女童的教育问题。帮助失、辍学女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贯彻执行有关妇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政策,禁止教育中的性别歧视,使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受教育的机会,进一步提高农村女学生、少数民族女学生的比例。
--扩大妇女接受中、高等教育规模,提高在校女生所占比例,积极培养女性专业人才。建立和完善大、中专学生入学贷款保障体系,帮助经济困难的贫困女大学生完成学业。
--把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在中、高等教育相关专业中,开设妇女学、妇女生理学、心理学、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等课程,增强教、学双方的社会性别意识。
--实施素质教育,从整体上提高女性综合素质。
--进一步加强对妇女崇尚科学,破除迷信,反对邪教的教育。
--在初中教育阶段,将农村实用技术教育、“绿色证书”教育与基础教育结合起来,使女学生在获得知识的同时,掌握劳动技能。
--提高农村妇女的知识水平,把扫除农村妇女文盲作为工作重点,支持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妇女扫盲工作。
--通过扶贫支教和启动远程教育扶贫项目等措施,提高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妇女受教育水平。
--为残疾妇女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对残疾妇女进行各种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她们掌握一定的技能,增强生存能力。
--努力提高妇女接受终身教育的年限,逐步建立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从学校教育到社会教育的一体化、开放性的终身教育体系。
--提高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水平,注重培养妇女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为女性知识分子从事科学研究和科学普及工作提供条件,加强对女性学科带头人和高层次的中青年女性科技人才的培养。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为妇女接受教育创造条件和机会。

四、妇女与健康
(一)主要目标。
1.妇女享有卫生保健服务。
--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预期寿命。
--婚前医学检查率城市达80%,农村达45%。
--预防和减少农村妇女妇科病,逐年提高妇科疾病普查率、治疗率。
2.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
--逐步提高妇女生殖保健知识。
--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四分之一。
--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城市达到85%,农村达到50%。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35%;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0%以上。
3.保障妇女享有生育与计划生育的权利。普及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科学知识,提高人口素质。
4.流动人口中的妇女享有与户籍所在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
5.预防和控制妇女性病、艾滋病病毒感染率及发病率。
6.提高妇女的健身意识,增强妇女身体素质。
(二)策略措施。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妇女的健康权利。
--制定和落实以公共卫生和妇女健康为主要内容的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强化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对卫生、计划生育部门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危害妇女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
--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中,合理安排妇女卫生保健服务经费和科研经费,保证妇幼卫生以保健为主。
--引导卫生保健品产业开发,不断满足妇女的健康需求。
--通过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妇女健康观念,普及健康知识。
--把妇女卫生保健服务纳入卫生改革,推行妇幼保健保偿、合作医疗等各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
--加强产科建设,提高产科质量,努力控制孕产妇因产科出血、内科合并症、妊高症导致的死亡,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提高住院分娩率;加强高危孕产妇筛查,提高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住院分娩确有困难的边远地区,要加强对村卫生人员消毒接生知识的培训,配置消毒接生器,确保消毒接生率达到95%以上。
--加强城市及农村计划生育组织建设,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强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提高计生工作管理服务水平,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加强计划生育的优质服务与宣传,为广大育龄妇女提供优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加强对流动人口妇女的卫生保健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以现居住地为主,流动地为辅的管理模式。将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纳入流入地孕产妇保健范围。
--加强农村卫生组织建设,健全和完善农村卫生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搞好妇幼保健服务。有针对性地筛查和治疗严重危害农村妇女健康的疾病,预防和减少妇女病的发病率。
--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技术和新方法,提供优质服务。节育手术并发症率控制在1%。以下。预防意外妊娠,人工流产率降低到2.5%。提倡男性采取节育措施。
--推进以妇女为中心,以社区为基础的生殖健康服务,通过举办培训班、开设心理咨询门诊、出版刊物或专栏、张贴宣传画、散发宣传品、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宣传生殖保健和计划生育知识,预防妇女生理、心理疾病,使生殖保健知识普及率和育龄人口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到80%。
--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强化对采供血机构和血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宣传艾滋病的防治和防范知识。
--加强对妇幼卫生人员特别是乡、村两级妇幼卫生人员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
--加强各类妇女活动场所的建设,为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创造条件,提高妇女的身体素质。

五、妇女与法律
(一)主要目标。
1.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2.加强司法保护力度,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各种犯罪活动。
3.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
4.维护妇女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5.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控告权、诉讼权以及法律赋予的其他各项权利。
6.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二)策略措施。
--提高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法律意识。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时,要关注妇女问题,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深化男女平等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宣传教育。把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制宣传纳入我省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提高社会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识。
--通过培训、宣传与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妇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降低拐卖、强奸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发案率,提高结案率。严厉打击卖淫嫖娼活动,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受害妇女的投诉。
--建立和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服务网络和社会监督机制,妇联、工会、共青团以及其他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建立和完善特邀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涉及妇女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的公正性。
--打击和制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行为。禁止买卖婚姻。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妇女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为受害贫困妇女提供法律援助,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
--健全信访接待制度,开展法律咨询服务。

六、妇女与环境
(一)主要目标。
1.创造有利于改善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
2.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3.为妇女发展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4.逐步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
5.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优化、环境保护的程度。
(二)策略措施。
--利用新闻媒体,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逐步消除对妇女的各种偏见和歧视,扭转一切贬抑妇女的社会观念,营造男女平等、尊重妇女的良好社会氛围。
--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加快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设施的改造。
--完善对低收入妇女群体的生活保障,提高社会救助对象的供养标准,使其生活水平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关注老年妇女,建立城乡老年福利设施与文化生活设施,保障老年妇女身心健康。
--在城镇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为内容的保障体系;在农村以家庭养老为主,逐步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加强家庭文化建设。倡导尊老爱幼、尊重妇女及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鼓励夫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对妇女进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鼓励妇女成为“四自”新女性。
--优化舆论环境,在新闻媒体、文艺作品和广告中,大力宣传妇女中的杰出人物,充分展现妇女在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作用和成就。禁止色情和有辱妇女人格的宣传。规范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
--完善城市环境的综合治理,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造成的危害。帮助农村妇女提高安全施肥、施药的技能。
--加强农村改水工作,改善缺水地区安全饮水状况。享有安全卫生水的人口覆盖率城市达到98%,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81.4%。
--把农村自来水和卫生厕所建设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58.6%。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50%。
--提高城市社区家政服务水平,推进家务劳动社会化,使女性用于家务劳动时间逐年减少,休闲时间、自由支配的时间逐年增加。
--加强我省妇女同国际、国内妇女的交流与合作,开拓妇女的眼界和发展思路,提高我省妇女,特别是少数民族妇女在社会进步和发展中的影响力。
--提高妇女群体的环保意识,支持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引导妇女参与生态农业和绿色产业及绿色消费。

组织与实施



一、《规划》由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负责实施。

二、实施《规划》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主要职责。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地区行署)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主要负责人和部门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实行目标管理。

三、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省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要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业务督导、典型引路、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规划》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注重对妇女工作、妇女问题的理论研究及应用。

四、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对实施《规划》所需的经费投入,予以必要的支持。要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的发展,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赞助。

五、《规划》由贵州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监测与评估



一、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要加强省级妇女发展的综合统计,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逐步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实施《规划》的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妇女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规划》实施效果,并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省级妇女状况监测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地、动态地监测妇女发展状况。《规划》分性别的统计指标,纳入省统计制度和各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规划》总目标的实现。

三、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省各有关部门,每年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统计局分别报送监测数据、目标实施进展情况以及相关资料,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规划》的实施效果。省级监测评估周期为年度监测、每3-5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规划》监测评估机构。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妇女规划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妇女规划的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省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收集监测数据,逐步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省级妇女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地妇女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一定领域或一定地区进行检查、督导;开展阶段性评估,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妇女规划的检查评估工作。
各地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规划的实施情况。

贵州省儿童发展规划
(2001--2010年)

前言



儿童是人类的未来和希望,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直接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前途与命运。1992年,贵州省人民政府根据《九十年代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九十年代贵州省儿童发展规划纲要》。近十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制定政策,采取措施,认真实施。到2000年,《九十年代贵州省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已基本实现,我省儿童事业取得了明显进步,儿童健康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大幅度下降;儿童教育得到了优先发展,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持续上升;“爱护儿童、教育儿童、为儿童做表率、为儿童办实事”正逐步成为社会的共识,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环境得到显著改善。
但是由于地理、历史、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制约,我省的儿童发展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如妇幼保健的基础设施还比较简陋,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仍然偏高,农村改水和卫生厕所覆盖率离国家目标还有较大差距等,严重影响着儿童的发展。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综合国力的竞争日益激烈,人口素质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贵州面临着飞跃发展的大好机遇。但是由于长期经济发展滞后,人才培养受到制约,人口素质偏低已成为阻碍我省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进一步改善我省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环境,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实现儿童事业的持续发展,提高我省的人口素质,是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根据《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总体要求及贵州省儿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贵州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总目标



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保障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儿童健康的主要指标在原有的基础上有较大提高;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省城及地、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地以及经济相对发达的县(市、区)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贯彻执行国家保障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使儿童充分享有法律保护的各项权利;不断优化儿童生存、发展的环境,使困境儿童受到特殊保护。把儿童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婚前医学检查率城市达80%,农村达45%。
--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
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
--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四分之一。
一-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35%,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0%以上,农村消毒接生率达到95%以上。
--降低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
--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城市达85%,农村达50%。
3.降低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分别下降五分之一。
--降低新生儿窒息和5岁以下儿童肺炎、腹泻等构成主要原因的死亡率。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85%以上。将乙肝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并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管理。
4.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降低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
--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婴幼儿家长的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
--婴儿母乳喂养率以省为单位达到85%,适时、合理添加辅食。
--减少儿童维生素A缺乏。
--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0%以上。
--儿童保健覆盖率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60%以上,逐步提高女童及流动人口中儿童保健覆盖率。
--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达到90%以上。
5.加强儿童卫生保健和健康教育。
--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
--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增长和蔓延。
--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6.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康复医疗状况。
--基本达到每个地级市有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
--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二)策略措施。
--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强化行政监督职能。建立母婴保健监督执法体系,坚决制止和打击非法行医、弃婴等损害儿童健康的违法行为。
--强化政府职责,增加政府投入。各级政府应逐步增加妇幼卫生保健费的投入,保证相关妇幼保健项目的配套资金投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大力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计划免疫保偿、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的项目投入,争取国际方面的妇幼保健、疾病控制等合作项目,多渠道加大资金投入,提高保健的水斗及覆盖面。
--加强母婴保健服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5号),依法开展母婴保健的各项服务,以生殖保健为中心,认真开展婚前保健、遗传咨询、围产保健、儿童保健,预防出生缺陷;全面开展妇女生殖健康服务,加强对孕产妇产前、产时和产后的保健服务,加强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女工的劳动保护,为下一代的孕育提供良好环境。
--对全省各级各类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实行许可准入制度,做到考核发证,持证上岗,提高助产技术质量和妇幼保健质量。
--积极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按照《省卫生厅省计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卫发〔2001〕335号),在社区为妇女儿童提供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优势,积极探索流动人口妇女儿童系统保健的措施,对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逐步实行系统管理。
--积极发展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服务。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干预工作,利用社区卫生与计生服务优势,积极探索流动人口妇女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的措施与方法,为社区妇女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素质。
--以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为重点,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合理确定农村卫生机构的规模和布局,调整农村卫生机构的结构和功能,提高农村预防医疗保健综合水平,保证农村孕产妇及婴幼儿患病能得到及时治疗。
--强化妇幼保健人员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特别要提高基层妇幼保健人员对儿童肺炎、腹泻和新生儿窒息的诊治能力,推广适宜医疗保健技术;在农村推广口服补液疗法、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婴幼儿科学喂养、食盐加碘等行之有效的医疗保健措施;制定减少新生儿疾病、儿童营养不良、儿童意外伤害等预防措施。
--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增强常规免疫的有效性,逐步增加接种疫苗种类。预防性注射应达到安全注射标准。
--继续开展创建“爱婴医院”、“爱婴乡镇卫生院”的活动。大力倡导科学喂养和良好的饮食习惯,支持母乳喂养,改善儿童营养。
--在维生素A缺乏地区,做好儿童维生素A缺乏的干预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学生营养餐,减少营养不良或营养过剩的状况。
--继续巩固合格碘盐食用率。健全碘盐管理措施,开展各种形式的食用碘盐健康教育。
--重视儿童体育,提高儿童的身体素质。培养儿童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学校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和乡镇要为儿童健身提供必要的体育设施。
--提供多形式、多层次的健康教育,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在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建立相应的健康教育体系,使各年龄层次人群全面、系统地接受妇幼卫生保健、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和科学育儿知识的教育;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建立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监测网络。
--重视儿童智力开发、情商教育及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工作,开展儿童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积极宣传优生优育,建立健全出生缺陷监测网络,掌握出生缺陷发生情况和发展趋势,及时制定有效的干预措施,减少先天性残疾。
--发展残疾儿童的康复保健事业,积极开展对盲、聋、弱智、肢残等残疾儿童的康复治疗工作。
--各级政府应增加对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采取切实措施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康复医疗条件。
--加强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多渠道设立贫困家庭的疾病救助基金,帮助特困家庭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加强对弃婴和孤儿的医疗救助。

二、儿童与教育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儿童的受教育权利。
--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保持在98%以上,辍学率控制在2%左右,小学5年巩固率达到85%左右。
--初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辍学率控制在3%左右。
--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2.发展适龄儿童学前教育。
--发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
--3--6岁学龄前儿童入园率达35%。省会和地(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地及经济较为发达地区适龄儿童基本接受学前3年教育,农村儿童学前1年教育率有较大提高。
3.发展高中阶段教育。
--省会及地(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全省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50%以上。
4.发展残疾儿童教育事业。
--三类残疾儿童的入学率提高到50%以上,提高中轻度智残儿童义务教育入学水平。
5.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小学教师学历合格率达95%以上,初、高中教师学历合格率达90%以上。
--提高学校办学水平,推进素质教育。
--在全省中小学校积极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加快普及信息化的知识和技能。
6.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增加各类家长学校的数量。
--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的知晓率。
(二)策略措施。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青少年思想政治、科学文化、道德品质、心理健康和法制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的全面发展。
--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的 教育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推进依法治教。
--确定“两基”优先发展,“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各级政府要优先保证教育需求,积极增加教育投入。确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的三个增长,即:各级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人的增长,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年增长,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
--组织实施好“‘十五’‘两基’攻坚工程”、“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地贫困地区学校工程”以及“希望工程”、“春蕾计划”,保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及贫困家庭儿童的受教育的权利。
--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中小学布局和规模,缩小地区差距,为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开设“信息技术教育”必修课,实施“计算机教育工程”、“校校通工程”,建设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努力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发展学前教育,积极探索多种便捷有效、有利于儿童早期教育的形式。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教育,满足幼儿学前教育的需要。
--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孤儿和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利。贯彻落实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使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关注流动人口中儿童的就学,为其按时就近就学提供必要的保障。
--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教育内容,消除女童入学的障碍,切实保障女童受教育的权利。
--努力完善教师教育体系,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加快新的合格教师的培养输送,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教师资格制度,建立教师流动和竞争的机制。
--提高家庭教育水平。继续办好家长学校,大力倡导多种形式、生动有效的家庭教育,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一)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2.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
--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
--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和减少重新犯罪率。
--使中小学生普遍了解法律知识。
4.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少年审判庭或少年合议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
5.在政府的统一指导下,建立儿童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二)策略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有效保证儿童权利。
--发挥政府在儿童法律保护中的主导地位,强化全社会共同参与依法保护儿童的职责。各级政府应当检查、督促、协调儿童保护法律的实施工作,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儿童的法律保护工作,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当依法承担起保护儿童健康成长的责任。
--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
--加强儿童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服务,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儿童权益、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意识。
--加强执法和司法人员有关儿童法律法规、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制定宣传教育规划,把中小学的法律知识教育纳入省“四五”普法规划。
--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儿童的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教育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和职责。禁止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
--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严格查处使用童工的现象。
--加强儿童司法保护,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坚持司法保护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的有关条款。
--对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四、儿童与环境
(一)主要目标。
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享有安全卫生水的人口覆盖率城市达98%。
--加强农村改水工作,改善缺水地区安全卫生状况。农村改水受益率达81.4%。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58.6%。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50%。
--城市空气和水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提高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污水集中处理率。
--增加森林和城市绿地面积。
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尊重、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繁荣少儿文艺,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
--加大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
--发展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85%以上的县(市、区)至少有一处儿童校外活动场所,将儿童校外教育、文化、科技、体育、游乐等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
--为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二)策略措施。
--认真贯彻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自然环境。坚持治理与保护并举,保护优先的方针,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污染治理的力度,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封山育林、植树造林,大力提高森林覆盖率,努力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控制和治理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在农村继续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卫生厕所建设和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指导和服务。
--广泛开展包括儿童在内的全民生态环境意识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在全社会倡导尊重儿童、爱护儿童、教育儿童的良好风尚,保障儿童参与的权利。
--各级政府将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规范文化市场,丰富儿童精神生活。各类媒体应大力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类文化场所包括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等向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严格查禁淫秽、迷信和渲染暴力的书籍、报刊、影视、动画和非法出版物,防止不健康的内容对儿童身心健康带来负面影响。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协调,做好学校周边环境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工作,减少噪音和环境污染。禁止在学校周边200米内设歌舞厅、台球室、游戏机房等娱乐场所。
--加强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反对封建迷信,创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加强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完善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安全监察,提高儿童、家长及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
--把儿童校外活动设施、场所的建设列入城镇建设规划,建立和巩固各类儿童课外活动阵地。加强儿童活动场所的管理,逐步实现社会公益场所向儿童免费开放,提高儿童活动场所的社会效益。
--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建立和完善儿童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所有儿童获得健康成长和平等发展的机会。

组织与实施



一、《规划》由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二、实施《规划》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地区行署)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主要负责人和部门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实行目标管理。

三、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省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要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业务督导、典型引路、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规划》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注重对儿童工作、儿童问题的理论研究及应用。

四、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对实施《规划》所需的经费予以必要的支持。要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的发展,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赞助。

五、《规划》由贵州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监测与评估


一、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加强省级儿童发展的综合统计,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逐步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实施《规划》的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儿童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规划》实施效果,并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省级儿童状况监测系统,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地、动态地监测儿童发展状况。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规划》总目标的实现。

三、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省各有关部门,每年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统计局分别报送监测数据、目标实施进展情况以及相关资料,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规划》的实施效果。省级监测评估周期为年度监测、每3-5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规划》监测评估机构。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儿童规划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儿童规划的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省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收集监测数据,逐步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省级儿童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地儿童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专家评估组由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一定领域或一定地区进行检查、督导;开展阶段性评估,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儿童规划的检查评估工作。
各地都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监测评估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反映《规划》的实施情况。
各级财政要保证监测评估经费的投入,使监测评估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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