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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妇女发展规划 和海南省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 【发布单位】83002
  • 【发布文号】琼府[2001]57号
  • 【发布日期】2001-09-14
  • 【生效日期】2001-09-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妇女发展规划 和海南省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妇女发展规划
和海南省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琼府〔2001〕5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年-2010年)》和《海南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年-201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九月十四日
海南省妇女发展规划
(2001-2010年)

前言



20世纪90年代,我省颁布了《海南省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以下简称95《妇女规划》)。5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和重视下,95《妇女规划》的主要目标已基本实现,为21世纪我省妇女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95《妇女规划》的实施改善了我省妇女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环境,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加速了男女平等的进程,妇女在政治、经济、教育、家庭、健康等各个领域取得了全面进步。
2001-2010年是我省妇女事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时期。为了更好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提高妇女整体素质,发挥广大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印发的《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结合我省妇女事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制定《海南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妇女规划》)。《妇女规划》确定了6个优先发展领域,即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并把妇女发展的主题贯穿始终。
《妇女规划》提出了21世纪前10年我省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指导、规范和推动我省妇女全面进步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妇女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目的是强化政府职能,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为妇女的进步与发展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同时鼓励妇女在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争取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总目标



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分享经济资源的权利,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保障妇女的各项政治权利,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水平;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普遍提高妇女受教育程度和终身教育水平;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和预期寿命;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提高妇女生活质量,促进妇女事业的持续发展。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经济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保障妇女劳动权利,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以上。
4.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
5.缓解妇女贫困程度,减少贫困妇女数量。
(二)策略措施。
妇女与男子平等获得经济权利、共享经济资源和社会发展成果是妇女发展的基础条件。
--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平等就业的法规、政策。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和婚育限制。
--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主要包括获得资本、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权利;农村妇女享有与居住地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费、股份分红等权利。
--保障男女同工同酬,坚持按劳分配原则。
--拓宽妇女的就业渠道,大力发展宝岛热带高效农业、特色农业和第二、第三产业,为妇女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和岗位。提高妇女在高新技术产业、新兴行业的就业比例。
--进一步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政策,指导各类用人单位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加强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对于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处理。
--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权利。
--普遍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
--为妇女劳动就业提供信息、服务和培训。加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妇女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培训,提高妇女的就业能力。
--为残疾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妇女的就业比例。
--积极组织农村妇女开展各种劳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妇女的科学技术水平,帮助农村妇女从传统的生产方式向现代农业转变。

二、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和决策水平。
(1)县(市、区)党委、政府班子要各配1名以上女干部;全省每个市、县都要配有2名以上女乡镇党委书记或女乡镇长。在省、市、县(区)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中,要有一半以上部门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正职或重要岗位女性数量要有较大的增加。
(2)至2003年,全省厅级女干部占同级干部总数的比例要达到10-12%,处级女干部占同级干部总数的比例要达到18%;至2010年,全省厅级女干部比例要达到15%以上,处级女干部比例要达到20%以上。要重视培养选拔各方面的妇女人才,如教育、卫生、宣传、科技、企业管理、艺术、金融保险等方面的专家以及拔尖的女工人、女农民等。
(3)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要占一定比例。
2.加大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选拔力度。2010年,省、地级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的女干部,应分别不少于10%、15%和20%,以保证选拔时有足够的人选。
3.发展女党员的比例要进一步提高。年发展党员总数中女党员的比例要达到25-30%。
4.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妇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保证少数民族妇女干部按有关规定参政议政。
5.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6.扩大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水平。
(二)策略措施。
妇女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享有充分的民主和自由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干部的选拔、聘用、晋升及公务员的录用,要切实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保障女性不受歧视。
--加强对后备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后备干部人选中女干部人选应与领导班子建设需要相适应。
--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在聘用合同中不得含有性别歧视的内容。
--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在民主选举过程中,鼓励妇女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积极参与选举,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程度和比例。
--充分发挥女代表、女委员在参政议政中的作用。
--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教育和轮岗锻炼,全面提高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大力宣传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提高女性人才在社会上的影响力。

三、妇女与教育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至2005年,全省小学适龄女童入学率达到99%左右,初中女童入学率达到95%左右;小学、初中女童年辍学率分别降到1%和3%以下;至2010年,小学、初中女童的年辍学率分别降到0.8%和2%以下。
2.提高女性在高中和高等院校的入学率。至2005年,全省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60%左右,女性达55%左右,全省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5%左右,女性达到12%左右;至2010年,全省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0%左右,女性达75%左右。
3.提高成人妇女识字率。至2010年,成人妇女识字率提高到85%以上,其中青壮年妇女识字率提高到 95%左右。
4.提高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
5.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不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
(二)策略措施。
缩小男女受教育差距、提高妇女的科学文化素质是妇女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依法坚持男女受教育的平等权利。
-加大教育经费的投入,特别是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投入,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受教育创造条件。
--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重点解决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女童、残疾女童、流动人口中女童的义务教育问题。
--扩大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规模。全面落实各项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帮助贫困女大学生完成学业。
--加大扫除妇女文盲工作的力度,把扫除农村妇女文盲作为扫盲工作的重点。
-加大科技培训力度,逐步提高妇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靠科学致富的能力,不断提高妇女的就业能力。
--把妇女的素质教育贯穿于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以及培训等各个方面,培养女学生的知识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普遍提高妇女的文化知识水平和科学技术应用能力。
--大力普及科学育儿知识,转变农村家长重男轻女观念,提高农村适龄女童入学率。
--对残疾妇女进行职业教育、职业培训,为残疾妇女提供受教育的机会,提高其受教育程度,增强其生存和发展能力。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为妇女接受教育创造条件和机会。

四、妇女与健康
(一)主要目标。
1.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4。
2.2010年,孕产妇保健管理率城市达90%,农村达70%。
3.2010年,农村高危妊娠及产科紧急情况能够及时处理或转诊,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0%以上,农村住院分娩率达80%以上,住院分娩确有困难的边远地区,消毒接生率达到95%以上。
4.2010年,婚前医学检查率城市不低于80%,农村不低于50%。
5.将妇女艾滋病病毒感染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6.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3。
7.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
8.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
9.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预期寿命。
10.加强妇女健康宣传,增强妇女身体素质。
(二)策略措施。
妇女身体、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完全健康状态是反映妇女生存状况的基本指标。
在国家的卫生改革与发展规划中体现妇女健康的主要目标。
--妇女卫生保健以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全面落实妇幼卫生工作的方针。
--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中,合理安排妇女卫生保健服务经费和科研等专项资金。解决实现《妇女规划》目标所需经费。
--引导卫生保健事业发展,不断满足妇女的健康需求。
--通过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妇女健康保健观念,普及健康保健知识。
--完善计划生育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提倡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强化夫妻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责任。
--强化卫生行政执法,加大对卫生保健产品、卫生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危害妇女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
--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海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不断完善妇幼卫生法律法规,保护妇女的健康权利。
--强化社区在健康服务中的作用,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人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模式。将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工作纳入流入所在地孕产妇保健工作范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对妇女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提供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和精神健康服务,推广生殖健康适宜技术,重点筛查和治疗危害农村妇女健康疾病,预防和减少农村妇女妇科病发生,提高妇科常见病的普查普治率。
--以少数民族地区为重点,加强、巩固三级妇幼保健网,特别是要保证妇幼卫生人员实行全额拨款,并保持队伍的稳定,充分发挥妇幼保健网络的作用。
--加强妇幼卫生人员、女乡医和接生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强化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卫生保健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提高产科质量,减少不必要的医学干预,降低剖宫产率,减少产妇因产科出血造成的死亡。
--开展生殖健康科学研究,提高对严重危害妇女健康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水平。
--加强“三网合一”监测工作,提高监测水平。2010年以县为单位实现计算机联网,推广计算机在妇幼卫生领域中的应用。
--加大健康教育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普及妇幼保健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
--加强流动人口中的妇女保健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流动人口中妇女享有与户籍所在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
--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强化对供血机构和血制品生产单位的管理;利用宣传教育网络,普及艾滋病防治及自我防范知识,提高艾滋病知识知晓率。
--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通过合作医疗、大病统筹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妇女享受卫生保健的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实现医疗卫生服务观念和服务模式从以病为本向以人为本的根本转变,治病与保健相结合,不断满足广大妇女的健康要求。
--倡导科学文明的健身方式,提高妇女身体素质。利用现有体育设施以及在社区、公园兴建和开辟健身场所,为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创造条件,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

五、妇女与法律
(一)主要目标。
1.打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2.开展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
3.保护妇女的人身权,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
4.维护妇女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5.保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权及在诉讼中的各项权益。
6.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7.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断提高结婚登记率。
(二)策略措施。
完善立法并保障法律法规赋予妇女的各项权利是实现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制定保护妇女权益的行政法规、政策措施,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降低强奸、拐卖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提高结案率。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严厉打击嫖娼卖淫活动,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建立和完善工会、共青团、妇联特邀陪审员制度,切实贯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保障涉及妇女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的公正。
--把普法宣传和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率。
--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增强妇女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
--健全信访接待制度,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及时处理受害妇女的投诉。
--采取多种形式,向遭受暴力侵害和需要帮助的妇女提供法律、医疗、精神康复等方面的帮助和服务。
--工会、共青团、妇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六、妇女与环境
(一)主要目标。
1.创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2.提高妇女享有社会福利的水平。
3.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大力倡导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
4.为妇女创造适宜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5.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及决策的程度。
6.增加妇女自我支配的时间。
(二)策略措施。
优化社会环境、保护自然环境是有效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进步与发展的要素。
--制定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社会性别意识,逐步消除对妇女的偏见、歧视以及贬抑妇女的社会观念,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鼓励妇女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
--发挥妇女在环境保护特别是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增强妇女的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及决策的程度。
--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禁止在宣传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中出现色情或有辱妇女人格的现象。
--为妇女在文化、宣传领域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条件和机会,使妇女广泛参与宣传媒体的管理、制作、教育、培训和研究。提高妇女对新闻媒体资源的占有程度。
--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建立民主、平等、尊重妇女、尊老爱幼的家庭关系,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孝敬老人,科学育子,合理消费,邻里和睦相处,开展家庭读书和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
--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减少家庭、工作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对妇女造成的危害,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污水集中处理率。
--加大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力度,提高农村改水受益率和卫生厕所普及率。
--引导妇女积极参加生态环境保护,改变对环境有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保护饮用水源,防治农业化学污染,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绿色农业,倡导绿色消费。
--提高城市社区家政服务水平,省、地级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建立妇女活动阵地。

组织与实施



一、海南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妇女规划》的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妇女规划》的要求并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各市、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监督《妇女规划》在本地区的落实。

二、各市、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市、县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将《妇女规划》的实施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三、省政府及市、县政府应根据财力情况,合理安排实施《妇女规划》所需经费。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妇女事业的发展。

监测与评估



一、加强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省级要建立性别统计数据库,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妇女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实施效果。

二、建立省级妇女发展状况监测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妇女发展状况。《妇女规划》分性别统计要纳入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中,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妇女规划》的有效实施。

三、建立健全实施《妇女规划》的工作机制。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每年要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省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各市、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年要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妇女规划》的工作情况。《妇女规划》每3-5年进行阶段性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监测评估机构。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监测评估方案,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省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妇女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全省的妇女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市、县做好实施《妇女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阶段性评估,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市、县对实施《妇女规划》的检查评估工作。
各市、县也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妇女规划》在本地区的实施情况。

海南省儿童发展规划
(2001-2010年)

前言



20世纪90年代,我省制定了《海南省儿童少年事业“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这是促进我省儿童进步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在省委、省政府的关心和重视下,各级政府与社会有关方面为实施《海南省儿童少年事业“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儿童的整体素质有了较大提高,儿童事业发展进入了历史上的最好时期。这些都为我省21世纪儿童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01-2010年是我省儿童事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时期。为了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跨世纪宏伟目标,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进一步提高儿童的整体素质,培养、造就新世纪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推动儿童事业的发展,省政府决定编制《海南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儿童规划》)。
新制定的《儿童规划》在总结20世纪90年代实施《海南省儿童少年事业“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的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2010年远景目标规划》的总体要求,以《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及相关部门新世纪发展规划为基础,从我省儿童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以促进儿童发展为主题,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战略指导方针,坚持“儿童优先”、“母亲安全”的原则,以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儿童合法权益、提高儿童整体素质和民族创新能力为目标,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4个领域,提出了2001-2010年的目标和策略措施。
《儿童规划》的发布和实施,必将进一步促进我省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儿童事业的持续发展。

总目标



坚持“儿童优先”、“母亲安全”的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的综合能力、整体素质和全面发展的水平;儿童教育在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依据依法治国的方略,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优化儿童成长环境,使困境儿童受到特殊保护。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提高儿童卫生保健服务质量,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婚前医学检查率城市不低于80%,农村不低于 50%。
--减少出生婴儿缺陷的发生。
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
--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4。
--农村高危妊娠及产科紧急情况能够及时处理或转诊,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0%以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80%以上,住院分娩条件确有困难的边远地区,消毒接生率达到95%以上。
--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3。
3.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分别下降1/5。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市、县为单位降到1‰以下。
--降低早产、新生儿窒息、5岁以下儿童肺炎、腹泻等构成的主要死因的死亡率。
4.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4。
--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
--4-6个月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85%,并适时、合理添加辅食。
--居民食用碘盐合格率达到90%,使我省达到国家消除碘缺乏病阶段性目标。
--减少儿童维生素A缺乏。
--儿童保健覆盖率在城市达到90%以上,在农村达到60%以上,逐步提高女童及流动人口中儿童保健覆盖率。
--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达到 90%以上。
5.加强儿童卫生保健教育。
--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
--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蔓延和增长。到2010年,实现性病的年发病率稳中有降;把艾滋病发病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和不良心理矫治及保健服务。
(二)策略措施。
-加强婚前卫生咨询和卫生指导,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
--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1‰以下。
--加强新生儿筛查工作。
--强化育龄夫妇计划生育指导和服务。
--进一步推行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基本国策。
--努力创造条件,让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保健服务。
--强化政府职能,进一步加强对儿童工作的重视和领导,要把实施儿童的健康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统一领导,精心组织,全面实施,使“儿童优先”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深化医疗卫生改革,努力实现儿童健康的主要目标。
--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和逐年增加妇幼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等基本卫生服务经费投人。设立母婴保健专项资金,解决实现的主要目标。
--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和逐年增加妇幼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等基本卫生服务经费投人。设立母婴保健专项资金,解决实现《儿童纲要》所需经费。
--全面开展妇女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加强对孕产妇产前、产时和产后的保健服务。实施“母亲安全”项目,特别是农村重点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创造安全分娩的必要条件,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积极开展小儿肺炎、腹泻、新生儿窒息等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的防治,切实做好儿童眼、口腔和听力保健等工作。
-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增强常规免疫的有效性,逐步增加接种疫苗种类。预防性注射应达到安全注射标准。
--做好儿童科学喂养和培养良好的饮食习惯,改善儿童营养。支持母乳喂养。在贫困地区和维生素A缺乏地区,制订有效措施,做好儿童维生素A缺乏的干预工作。对中小学生提倡饮用畜奶,分步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行“国家大豆行动计划”。从城市到农村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学生营养餐,减少营养不良或营养过剩。
--加强儿童卫生保健的理论研究与技术推广。继续推广和应用计划免疫、口服补液疗法、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婴幼儿科学喂养、儿童生长发育等适宜技术。研究减少新生儿疾病、儿童营养不良、儿童意外伤害等预防措施。
--加强卫生保健宣传和科普教育,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开展有关性病和艾滋病的危害、预防及自我防范知识的宣传工作;进一步重视在青少年中进行青春期教育,加强禁烟、禁毒教育。
--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儿童享有基本卫生医疗和保健服务。
--建立健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体系,因地制宜地发展合作医疗以及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儿童保健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多渠道设立贫困家庭扶贫救助资金,帮助特困家庭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加强对弃婴和孤儿的医疗救助。对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儿童逐步实行保健管理。
--加强碘缺乏地区的补碘工作,预防残疾发生。整顿和规范食盐的生产流通秩序。
--巩固发展三级妇幼保健网,提高妇幼保健人员待遇,稳定妇幼保健队伍,充分发挥三级妇幼保健网络的作用。
--继续开展创建爱婴医院的活动,加强巩固爱婴医院。
--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推进社区儿童保健工作发展。
--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海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不断完善妇幼保健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执法监督,保护儿童的健康权利。
-加大健康教育的力度,广泛开展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利用一切宣传媒介和举办培训班等手段,普及妇幼保健、计划免疫、营养与食品卫生、食盐加碘、安全用水、环境卫生等科学知识,使群众改变旧的观念,提高他们的防病和自我保健以及利用妇幼卫生服务能力的意识。
--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确保流动人口中儿童享受和当地儿童同等的卫生保健和计划免疫服务。
--继续扩大儿童发展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性、区域性的交流和科研学术活动,促进全省儿童保健事业深入发展。

二、儿童与教育
发展基础教育,推行素质教育,保障儿童受教育水平,提高儿童的科学文化素质。
(一)主要目标。
1.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保障所有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到2005年,全省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保持在 99%左右,小学5年
巩固率提高到95%以上。
--初中适龄人口入学率稳定在95%以上,年辍学率城市和农村分别降到1%和3%左右。
--到2005年,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达到省规定的合格学校要求。
---2001-2010年提高“普九”的整体水平和质量,进一步缩小女童和男童、农村和城市、贫困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发达地区学龄儿童入学率的差距。
2.积极发展学前教育。
--2010年,海口、三亚和其它经济发达市、县适龄儿童基本能接受学前3年教育,农村地区普及学前1年教育。
3.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到2010年,全省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0%以上,海口、三亚和其它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普及高中教育。
4.发展特殊教育。
--到2005年,全省特殊教育学校达到4所,残疾儿童少年比较集中的乡镇在普通小学设立特教班,继续实行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到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达到85%以上。
(二)策略措施。
1.加强领导,为教育发展创造条件。
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把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作为人才战略的基础工程。
--开展新一轮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使全省中小学校舍危房率降至1%以下。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整体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科学精神。
--完善教育投入机制,增加教育投入。
--要建立和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及领导干部联系学校的制度,把教育工作的实绩特别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实绩,列为各级分管教育的党政干部政绩考核和上级对下级考核以及选拔干部的重要内容。
--提高广大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全面开展以培训中小学全体教师为目标、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全员培训和继续教育,继续实施“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工程”及开展中小学教师计算机全员培训工作,提高全省教师教学、科研和运用现代化教育技术手段的能力。
--建立面向21世纪的,促进儿童发展具有创新意识的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建设一批办学思想现代化、办学条件标准化、学校管理规范化、教学质量优良化、办学形式多样化的示范性中小学校。
--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适应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教师队伍,增加特殊教育师资力量,提高小学和初中专任教师的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平
2.法律和部门政策。
--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提高全社会的 教育法制观念和有关法律知识水平,积极推进依法治教。
--严格执法,依法对家长(监护人)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单位或个人招收童工、学校乱收费、侵犯学校或师生合法权益、社会力量办学中的违法违纪等行为进行纠正、查处。
--继续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培养其社会实践能力。将中小学生综合实践基地建设纳入地方发展规划。
--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教育内容。
--切实保障女童受教育的权利,消除阻碍女童入学的障碍。
--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孤儿和流动人口中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使残疾儿童和其他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贯彻落实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完善流动人口中儿童就学制度。
--发展、规范学前教育。建立并完善0-3岁儿童教育管理体制。合理规划并办好各级示范性幼儿园,同时鼓励社会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教育。
--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推进中小学校普及计算机等信息技术教育。建设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发挥卫星电视教育的作用,重点满足边远山区、海岛等地区的教育需要。
--学校、托幼园所的教职工要爱护、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儿童。中、小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纪律、教育方法应适合学生身心特点。
--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和理论研究。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和方法。
3.实施教育扶贫工程。
--继续组织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希望工程”和“春蕾计划”等助学工程,保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儿童就学权利。
--加大对民族、贫困地区教育投入的倾斜力度;加快民族、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努力改善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校的校舍、图书配置、教学仪器配备等基本的办学条件。
--加大对口扶持力度,加强市县、乡镇、学校之间在资金、教学、管理等方面全方位对口支援。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加强法律保障,完善有关法规,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权益。
(一)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
--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
--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并减少重新犯罪率。
--中小学校普遍进行法律常识教育。
4.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基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或采取适当的回避制度。
5.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二)策略措施。
1.立法与执法。
--完善有关儿童的立法,强化执法,有效保障儿童权益。
--完善儿童权益保护法规、规章,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 儿童权利公约》。
--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严禁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毒品。
--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儿童意外事故、意外伤害的发生。
--加强对社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现象。保护和救助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2.司法保护。
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落实司法保护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公安机关和法院、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在侦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依法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特殊的、有别于成年人的待遇。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对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3.法律宣传与服务。
--通过宣传教育和为儿童提供法律服务,动员全社会重视和保护儿童权益。
--宣传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有关部门、学校、家庭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儿童保护工作。
--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有关儿童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教育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儿童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各类媒体在报道有关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得公开其真实姓名和身份。
--建立保护儿童权益的工作网络。防止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及时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和遭受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
--积极设立面向儿童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制定和完善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行政法规、政策及措施,完善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服务网络和社会监督机制。

四、儿童与环境
改善儿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一)主要目标。
1.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农村安全饮水人口覆盖率达98%,其中自来水人口覆盖率达65%。
--农村卫生户厕覆盖率达65%。
--农村卫生和预防保健资金投入比重逐年提高。
--城市空气和水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提高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污水集中处理率。
--增加森林和绿地面积。
--加强儿童的环境意识,规范儿童环保行为方式。
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尊重、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的质量,保证其安全无害。
--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
--各类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依法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影响。
--为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增加社区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90%以上的县(市)至少有1处儿童校外活动场所。
3.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医疗康复状况。
--到2010年,海口市、三亚市各应建立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其他有条件的市、县也应争取建立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
(二)策略措施。
1.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环境。
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
--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教育儿童的良好风尚,保障儿童参与的权利。
--建立和完善儿童社会保障制度。将儿童发展纳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投入。
--关注女童和处于特殊困境的儿童,保证其获得健康成长和平等发展的机会。
--扩大儿童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全球和区域性的国际交流和合作。
2.法律和部门政策。
完善和落实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依法加强生态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植树造林,治理环境污染,保护饮用水源。在农村继续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卫生厕所建设和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圈养家禽家畜。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自然环境。
--将农村享有自来水人口覆盖率和农村缺水地区解决饮水困难人口覆盖率作为农村小康生活的重要指标。
--加强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完善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安全监察,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儿童及家长的安全意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鼓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坚持儿童受惠原则,为儿童发展提供支持。
--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兴办文化事业,各类媒体应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鼓励创作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舞蹈、戏剧、美术等作品,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丰富儿童精神生活。对文化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打击非法出版物,禁止各类媒体传播色情、暴力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减少对儿童的负面影响。加强对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鼓励儿童积极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培养儿童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加大青少年科普基地的建设力度,增强青少年的科学意识。
--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增加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将儿童校外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资助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贫苦地区的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强化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加强农村儿童科技、文化园地建设。加强对儿童活动场所的管理,提高社会效益,逐步实现社会公益活动场所面向儿童免费开放。
--建立起学校、托幼园所教育、特殊教育、校外教育和家庭教育相结合的育人网络,净化家庭及社会的育人环境。
3.社会保障和服务。
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促进困境儿童的校外教育和家庭教育相结合的育
人网络,净化家庭及社会的育人环境。
3.社会保障和服务。
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促进困境儿童的生存与发展。
--加大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改善设施,为孤儿、残疾儿童、弃婴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倡导儿童福利社会化,积极探索适合困境儿童身心发育的供养方式。
--加强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设立各种形式的流浪儿童收容教育机构,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社区康复和卫生服务机构,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知识培训和指导。

组织与实施



一、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儿童规划》的组织实施。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儿童规划》的要求并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市、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

三、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儿童规划》实施工作。要将《儿童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落实目标责任管理。

四、建立健全实施《儿童规划》的工作机制。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及市、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年要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儿童规划》的工作情况。市、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要注重对儿童领域的理论研究。

五、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为实施《儿童规划》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保障,确保《儿童规划》的顺利实施。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事业的发展。

监测与评估


一、建立监测评估机构。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儿童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审议监测评估方案;监督执行《儿童规划》情况;审议监测评估报告;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省统计局负责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儿童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的儿童数据库;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全省儿童状况监测统计报告;指导各市、县对《儿童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开展阶段性评估,根据统计监测组提供的资料和调查研究所获得的材料,进行评审和分析,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市、县对实施《儿童规划》的检查评估工作。
各市、县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本地规划的实施情况。

二、要加强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工作。信息收集、管理、反馈和交流,以及统计监测要纳入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

三、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等监测机制,确保《儿童规划》的有效实施。

四、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及市、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年要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省级监测评估周期分为年度监测、每3-5年的阶段性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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