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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城镇居民购买安居住房产权办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103
  • 【发布文号】京国土房管改字[2001]915号
  • 【发布日期】2001-09-12
  • 【生效日期】2001-09-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城镇居民购买安居住房产权办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城镇居民购买安居住房产权办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改字〔2001〕915号)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各区、县房地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各市属机构房改办:
为落实《关于房改售房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改字〔2000〕第178号)中安居(亦称康居,下同)住房出售的政策规定,加快办理城镇居民购买安居住房的产权登记手续,现就办理的具体程序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从开发企业购买的安居住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合并办理的原则,一次直接办理向城镇居民出售的手续。

二、单位向城镇居民出售安居住房,不需制定房改售房方案报上级房改主管部门批准,直接到区、县房改办、房地局办理房改备案和产权登记手续。

三、单位向城镇居民出售安居住房办理房改备案,需向区、县房改办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如无,须提交:
(1)国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市安居办开具的购房任务通知单;
3、单位与开发企业签定的安居住房购销合同;
4、单位出具的安居住房分配人名单;
5、个人交纳购房款的收据;
6、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公共维修基金存储证明。

四、区、县房改办查验上述材料后,以个人交纳购房款收据上的时间为准,按照《关于城镇住房困难户购买安居住宅的产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97〕京房改办字等067号)的规定,核定所购住房属哪年度的标准价或成本价,开具房改售房备案通知单。对个人全额出资购买安居住房的城镇居民,在房改售房备案通知单上注明“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房”。

五、区、县房地局接到区、县房改办开出的房改售房备案通知单后,按照房改售房的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向购房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在房屋所有权附记中,须注明购房年和实付房价款数额。对房改售房备案通知单中注明“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房”的城镇居民,其所购住房按照房改售房的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盖“经济适用住房”印章。

六、单位向城镇居民出售安居住房,视同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城镇居民第一次购买安居住房,视同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七、城镇居民购买安居住房后调整住房的,按照我市房改调整住房的有关政策,由单位出具证明后,直接为新进住的城镇居民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我市关于安居住房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0一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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