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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禁止生产经销使用 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具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2001]40号
  • 【发布日期】2001-09-07
  • 【生效日期】2001-09-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禁止生产经销使用 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具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禁止生产经销使用
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具规定》的通知

(穗府〔2001〕4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于1997年6月16日颁布了《广州市禁止生产经销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具规定》(1997年第9号市人民政府令)。由于该令规定使用一次性可降解的发泡塑料餐具属国家禁止生产的淘汰产品,与国家规定全面禁止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产业政策相抵触。现决定对《广州市禁止生产经销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具规定》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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