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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妇女发展纲要 和江西省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402
  • 【发布文号】赣府发[2001]24号
  • 【发布日期】2001-08-29
  • 【生效日期】2001-08-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妇女发展纲要 和江西省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妇女发展纲要
和江西省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

(赣府发〔2001〕24号2001年8月2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江西省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妇女发展纲要
(2001-2010年)

前言



1995年,按照《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的要求,我省制定了《江西省妇女发展规划(1995-2000年)》(以下简称《规划》),这是我省第一个妇女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它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省妇女发展事业开始步入了规范化、整体化、法制化的轨道。
实施《规划》5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有关部门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切实加强领导,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规划》主要目标已基本实现,其中:妇女在接受文化教育程度、卫生保健、就业与劳动保护等方面有了实质性进展,妇女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环境得到较大改善,各项妇女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新世纪妇女事业全面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主要表现在:
--全省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比例分别比上届增长了4.99个百分点和2.4个百分点;2000年11个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中有9个配备了女干部,占81.81%,其中2个市配有2名女干部;99个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有98个配备了女干部;1899个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中有1846个配备了女干部,占97.2%。
--妇女就业领域日益扩大,就业比重明显上升。2000年全省16岁以上女性在业人数达1100多万人。
--2000年小学适龄女童入学率为99.58%,与男童基本接近。全省青壮年女性文盲率下降到5%左右。
--2000年全省孕产妇保健覆盖率达92.7%,新法接生率达97.5%,孕产妇死亡率降至50.0/10万,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0.5%0以下。
--贫困妇女人数逐年减少,生活水平有了改善,生产技能得到提高。
--妇女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合法权益得到法律有效保障。
21世纪的前十年,是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我省妇女事业发展将迎来更多的新机遇。同时,也应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省妇女事业还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妇女在政治、就业、教育和婚姻家庭中的平等权利需进一步实现,妇女在卫生保健、法律保护等方面需进一步加强,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如,妇女参政比例仍然偏低;妇女就业面临激烈竞争,劳动权益保障需要加强;妇女受教育的层次不够高;孕产妇死亡率仍然偏高;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需加大预防和制止的力度;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需继续加大打击力度等。
为了实现妇女事业与全省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总体要求,结合上一个五年规划实施情况及我省妇女发展现状,并充分考虑今后十年我省妇女发展需要,现制定《江西省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纲要》从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6个领域,提出了2001-2010年我省妇女发展目标和策略措施。《纲要》将作为全省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做好妇女工作,改善妇女生存发展状况,全面提高妇女素质,进一步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和妇女事业持续发展的省级行动纲领。

总目标



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全省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使 宪法赋予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进一步得到实现。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分享经济资源的权利,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政治权利,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程度;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提高妇女的科技文化素质;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促进全省妇女事业的持续发展。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经济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的权利和机会。
2.消除就业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保障男女同工同酬。妇女从业人员占全省从业人员总数比例保持在40%以上。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的权利,提高城镇女职工生育保险覆盖率。2010年城镇企业参保率应达到98%,2005年应达到95%。
4.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法律规定女性禁忌的劳动。女职工“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到特殊保护。
5.减少妇女贫困人口数量,贫困妇女经济收入逐年增加。
(二)策略措施。
1.在全省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体现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在经济分析和制定经济政策时纳入性别意识,体现男女平等。
--制定妇女平等参与发展的宏观经济政策,提供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与经济决策的机会和途径,缩小男女在分享经济决策权上的差异,提高妇女参与经济管理和决策的水平。
--保障妇女平等获得资本、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方面经济资源的权利和有效服务。农村妇女享有与居住地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费、股份分红等权利。
2.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就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
--制定和完善经济法律、法规时,坚持男女平等发展原则,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积极宣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
--所有企业在管理和分配制度上要落实男女平等原则,实现男女同工同酬。
--不断拓宽妇女就业领域,大力发展服务业尤其是社区服务实体,为女性从业提供更多的机会。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行业的就业比例和中、高级技术人员的比例。
--积极落实妇女再就业的各项优惠及扶持政策。劳动部门帮助失业妇女实现再就业的比例要逐年提高。
--企业在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应考虑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不得以性别或以妇女怀孕、分娩和哺乳为由强迫其离职、离岗或解除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妇女产假期间依法享有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在招聘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职工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外,坚持男女平等就业,不得对女性附加不合理条件。
--企业应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劳动合同内容,为女职工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与设施。建立企业女职工定期检查身体和妇科病普查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二次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宣传,提高企业领导的法律意识和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定期监察制度,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依法查处。
--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帮助农村妇女开展各种劳动技能培训,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
--争取和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扶贫项目,对以妇女为主体的扶贫经济实体应给予政策优惠和支持,保障更多的贫困妇女尤其是边远山区的贫困妇女受益。
3.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各层次妇女平等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权利。
--普遍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逐步提高生育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等方面享有的权利。
--为妇女就业提供信息、培训和服务。各类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为妇女培训、提高妇女技能提供条件。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妇联等单位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举办培训班,每年组织培训一定比例的失业女职工。
--加强对残疾妇女就业的培训和指导,对残疾妇女就业大力帮助,积极扶持。

二、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水平。
2.提高妇女参政比例。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领导班子中要有1名以上女干部。县以上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配备女干部的班子达50%以上。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应多选配一些女干部。注重提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中正职女干部比例,各级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的比例要逐步增加。
3.市、县两级政府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应分别不少于15%、20%。
4.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逐步提高。
5.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6.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应占一定比例。
(二)策略措施。
1.将妇女参与国家社会事务决策及管理纳入决策领域,保障妇女广泛、平等地享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的权利。
--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完善平等竞争机制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健全管理监督机制,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平等竞争机会。
--在制定有关妇女生存、发展的方针政策,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时,要充分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以及妇女组织和广大妇女群众的意见,吸纳合理化建议。
--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听取妇联组织代表广大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使用女干部以及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宣传和推荐女性人才的优势。
2.制定和完善推动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制定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计划,把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纳入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领导班子换届时,必须按要求配备女干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考虑审批。
--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领导班子中要首先配备女干部。
--在选拔使用女干部时,应体现在同等条件下女性优先原则,给予女性必要的保护政策。
--录用公务员,企、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时,坚持男女平等,除国家明文规定的特殊行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聘用符合条件的女性。
--大力加强女干部后备队伍建设,特别要做好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女干部工作,开发女性人才,增加锻炼和培训机会,提高参政意识。
--各级妇联组织必须建立妇女人才库,积极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推荐各类优秀妇女人才。
--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女干部比例逐年提高。
--注意培养和发现高层次的女性管理人才,提高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女性较集中行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女性的比例。
--企业在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中,要充分听取女职工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鼓励妇女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程度和水平。
--扩大基层民主,保障妇女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妇女代表会主任作为候选人提名,经选举进入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3.提高全社会对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认识,为妇女参政议政创造条件。
--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强化全社会尤其是各级领导层决策者的性别意识,为妇女干部的成长创造条件。
--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领导的能力。各个层次的女性领导干部培训应定期化、制度化、长期化。
--大力表彰、奖励妇女中的优秀人才和先进人物,积极宣传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和贡献,提高女性人才的社会影响力。

三、妇女与教育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小学适龄女童的净入学率达到99%以上,小学6年巩固率提高到95%左右,基本杜绝女童失学。初中女童毛入学率达到90%左右,巩固率提高到95%左右。重点帮助贫困、边远山区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2.高中阶段教育女性毛入学率达到75%左右,2005年达到50%以上。高等教育女性毛入学率达到15%左右。
3.妇女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2%以内。
4.提高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
5.提高妇女平均受教育的年限。
(二)策略措施。
1.政府在决策全民教育总体规划时要增强性别意识,重视妇女的教育与发展。
--制定女性平等接受教育的政策,为女性提供与男性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和途径,缩短男女受教育差距。
--要逐步将性别意识教育纳入高等教育相关专业课程教育计划之中,使更多、更广泛的公民增强性别意识。
--注重培养高新技术领域女性专业人才,并保障她们与男性平等共享教育资源。
--各级政府应保证每年有一定比例经费投入贫困、边远山区教育之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为贫困、边远山区妇女受教育创造条件。
2.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接受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和部门措施。
--制定教育法律、法规和措施时,要充分体现性别意识,实行对妇女受教育的倾斜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保障男女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反对重男轻女,禁止性别歧视。重点解决贫困地区和边远山区女童、残疾女童、流动人口中女童的义务教育问题。帮助失、辍学女童继续接受基础教育。帮助经济有特殊困难的女大学生完成学业。
--提高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水平,增强妇女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使妇女的综合素质得到明显提高。
--继续加大扫盲工作力度,坚持将扫除妇女文盲作为扫盲工作重点,建立有序的扫盲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同时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扫除妇女文盲工作。
--充分利用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以及培训等方面的条件,普遍提高妇女的文化知识水平和科学技术运用能力,全面提高妇女的素质。
--充分调动和利用社会力量及其资源,把妇女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长期教育与短期培训结合起来,形成开放式、综合化的女性教育培训体系,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
--农村女劳动力普遍接受实用技术培训和文化知识学习。到2010年农村女劳动力接受实用技术培训率应达到95%,2005年应达到90%以上。到2010年,达到每个行政村有1名以上女农民技术员,2005年达到每个行政村有1名女农民技术员。
--积极推进“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的实施,帮助贫困女童就学。
--重视和发展特殊教育。加强残疾妇女职业教育、职业培训,为残疾妇女提供受教育的机会。
3.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为妇女接受教育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尤其要积极帮助和扶持以开设适合女性特点为主的各类职业培训学校,为女性接受技能培训和教育创造条件。
--继续发动社会各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参与扫盲。对在妇女扫盲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大力宣传表彰。

四、妇女与健康
(一)主要目标。
1.妇女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预期寿命。
2.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妇女接受生殖保健知识宣传和接受妇科病普查的比例逐步提高。
3.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80%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1‰以下。
4.控制妇女艾滋病病毒感染率。妇女对艾滋病知识的知晓率逐步提高。
5.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4。全省城市孕产妇保健覆盖率达到95%以上,农村达到60%以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70%,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0%以上。在住院分娩确有困难的边远农村,消毒接生率应达95%以上。
6.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改水受益率和改灶率。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力争达到60%,改水受益率达到97%,自来水普及率力争达到55%,改灶率达到60%。
(二)策略措施。
1.强化政府在妇女卫生保健中的责任。
--在社会教育和科技宣传中,应普及妇女卫生保健以预防为主的知识,重点帮助农村妇女树立自我保健意识。
--在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卫生设施时,对妇女卫生保健设备设施应优先考虑。
--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强化夫妻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责任。
2.加强政府依法行政行为,保障妇女健康权利实现。
--大力宣传和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妇女的健康权利,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
--加强卫生行政执法,对非法行医,严重侵害妇女身体健康和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妇女卫生、保健产品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各级政府应增加资金投入,大力改善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妇幼卫生服务条件,重点解决乡(镇)卫生院产儿科必需设备和住院分娩条件。巩固发展妇幼保健机构和妇幼保健网络,加强对妇幼卫生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妇幼卫生人员业务水平。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综合管理。深入开展婚育新风“四送四进”,即:送婚育新风,送生育政策,送科普知识,送致富技术;进大街小巷,进流动人口集聚地,进边远山区,进滨湖地区。
--社区应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和孕产妇死亡率纳入管理和服务体系及孕产妇死亡率统计范畴。
--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宣传和动员男性采取节育措施,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对采供血机构和血制品生产单位要严格管理,对违法采供血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大力宣传和普及艾滋病预防知识,重点加强对女性青少年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宣传,增强女性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
--加大农村改水、改厕、改灶工作力度。农村改水、改厕、改灶要与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实施。
3.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妇女享受良好的保健服务。
--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使城镇女职工医疗得到基本保障。
--推行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妇女享有卫生保健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能力。
--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和质量,不断满足广大妇女的健康需求。
--利用各种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大力提倡并组织妇女参与全民健身活动,提高妇女身体素质。

五、妇女与法律
(一)主要目标。
1.制定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2.开展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妇女的法律素质不断提高。
3.严惩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组织和强迫妇女卖淫等暴力犯罪,严厉禁止和有力打击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
4.维护妇女平等的财产权利,重点保护离异妇女和丧偶妇女的财产权益。
5.保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权以及在诉讼中的各项权益。
6.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争取每个律师每年办理1件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
(二)策略措施。
1.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针对不同时期侵害妇女权益中的重点问题,适时制定和颁布维护妇女权益的法规、条例。
--在修改、完善地方法律、法规时,要关注维护妇女权益中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依法保障妇女各项权利的实现。
2.司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充分体现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
--加强民主与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则。建立和完善妇联特邀陪审员制度,发挥妇联干部和社会工作者的法律监督作用,保障司法公正,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加强对司法、执法人员的培训与教育,强化其在司法、执法中的性别意识,增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责任感。
--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查禁卖淫嫖娼的专项斗争,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依法惩处和制裁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
3.加强法律宣传,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纳入全省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和全省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之中,提高全社会对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知晓率,增强全体公民维护妇女权益的自觉性。
--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对妇女开展法律知识的宣传和培训,重点要向农村及边远贫困地区的妇女宣传法律知识。对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宣传到户、宣传到人,不断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律素质,增强妇女运用法律武器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加大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使反对家庭暴力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各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群众团体对家庭暴力的投诉应及时受理,并视情节轻重做好疏导、调解、教育和处理工作,不得推诿。
--健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网络体系,构筑维护妇女权益的社会化工作格局。社会各有关单位及妇联、工会等群众团体对妇女的信访、法律咨询、控告、申诉,应热情接待,及时处理,不得拖延和推诿。
--建立健全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加强对机构工作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强化其“妇女儿童优先”的意识。妇联组织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开展妇女法律援助工作。在对象上要重点对贫困、残疾妇女进行法律援助,使妇女不因贫困等原因妨碍法律权利的行使。

六、妇女与环境
(一)主要目标。
1.创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反对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2.提高妇女享受社会福利的水平。
3.加强家庭美德建设,提高家庭成员素质,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
4.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改善妇女生存环境。
5.增加妇女自我支配的时间,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
(二)策略措施。
1.为妇女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关心妇女进步与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妇女先进典型事迹,宣传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具有“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四自”(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的新时代女性。
--加强各级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建设,为妇女儿童的教育、培训活动提供场所。
--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资金投入,鼓励、支持社会和个人兴办社会福利、老年公益事业。
--加强我省妇女同各国、各省妇女的友好往来,扩大交流,增强合作。
2.坚持正面的舆论宣传,完善社会保障措施。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促进男女平等与共同发展中的舆论宣传、舆论监督作用。坚决禁止有损妇女形象的广告、影视、文学作品在媒体中播出。严厉打击黄色出版物。
--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坚持以德治家,保障妇女在家庭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倡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抚养教育子女。
--提高妇女环保意识,引导妇女从身边的事务与生活开始,积极参加美化环境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活动。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在确立社会保障制度时,充分体现男女平等原则,并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
--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老年妇女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创造条件。
--积极开展家政服务,加强对家政服务行业的管理,培训一支有文化、有技能的家政服务队伍,减少妇女家务劳动时间,增加妇女自我支配的时间。
--加强社区建设,开展文明社区活动,提高社区服务水平,发挥社区在扶老助幼、帮困解难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组织与实施



一、江西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纲要》的组织实施。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纲要》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负责实施。

二、实施《纲要》是全省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要将《纲要》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三、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要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纲要》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要注重对妇女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应用。

四、各级政府要保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基本办公条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要根据财力情况,合理安排实施《纲要》所需经费。省级根据《纲要》实施中的重点和难点,适当安排专项拨款。各级政府要重点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山区妇女发展,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争取社会赞助和各方援助。

五、《纲要》由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监测与评估



一、对《纲要》的实施情况实行分级监测评估。加强省级的妇女发展综合统计,按全国统一要求,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妇女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政府科学决策和有关部门调整工作策略提供依据,为社会宣传动员提供资料。

二、建立省级妇女状况监测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妇女发展状况。《纲要》分性别的统计指标,纳入相关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纲要》的有效实施。

三、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省直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省级监测评估有年度监测评估、每3-5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监测评估机构。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两纲”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纲要》的监测评估方案,并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省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的同志组成。负责制定《纲要》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向国家统计局和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省级妇女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地对《纲要》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阶段性评估,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对实施《纲要》的检查评估工作。
各市、县(区)政府都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纲要》和本地区规划的实施情况。

江西省儿童发展纲要
(2001-2010年)

前言



21世纪,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2001-2010年是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为实现我省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必须把提高国民素质,开发人才资源作为战略任务;必须从儿童早期开始,培养造就适应21世纪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儿童期是人的生理、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儿童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给予儿童特殊的保护、照顾和正确的教育,将为儿童一生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1992年,国务院、江西省政府相继颁布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九十年代江西省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儿童纲要颁布实施8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制定政策,采取措施,认真实施。我省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取得了明显进步,基本实现了儿童纲要的主要目标和1990年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提出的24项2000年全球目标,表现在:
--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从1990年的55.4‰和74‰下降到2000年的34.8‰和 43.3‰,降低了1/3以上。
--孕产妇死亡率从1990年108/10万下降到2000年的50.0/10万,降低了1/2。
--基本普及了食盐加碘。
--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以县为单位达到90%以上;实现了无脊髓灰质炎的目标。
--农村改水受益人口覆盖率和卫生厕所的人口覆盖率2000年分别达到95%和51.5%。
--小学适龄儿童净入学率由1990年的98.24%上升到2000年的99.58%,男女童入学差异已基本消除;小学完成率由1990年的67.1%上升到2000年的91.58%,全省99个县(市、区)中有93个通过了“两基”评估验收。
--全省青壮年文盲率从1990年的23.77%下降到2000年的5%以下,达到了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要求。
江西作为经济欠发达的中部内陆省份,有人口4148.5万,其中0-14岁儿童有1079万。在儿童发展方面,我们面临诸多的困难和挑战:儿童发展的整体水平需继续提高,儿童发展的环境需进一步优化;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条件、水平存在差异;部分儿童仍生活在贫困中,改善他们的状况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还有一些新的问题,如流浪儿童问题,溺弃女婴问题,流动人口中儿童的保健、教育、保护问题,艾滋病对儿童的危害,侵害儿童权益的问题等。改善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条件,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是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儿童工作面临的主要任务。
根据国务院2001年5月22日发布的《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我省儿童发展状况,按照《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要求,并依据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持续发展、便于操作的原则,现制定《江西省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纲要》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4个领域,提出了2001-2010年我省儿童发展目标及其策略措施。《纲要》将作为全省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做好儿童工作,全面提高儿童素质,进一步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和儿童事业持续发展的省级行动纲领。

总目标



到2010年江西省儿童发展的总目标是: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保障全省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努力做到儿童事业的发展与全省社会经济发展同步。提高儿童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儿童健康的主要指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深化教育改革,把素质教育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儿童教育在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依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保障儿童的法律法规体系;优化儿童成长的环境,把培养高素质新一代儿童作为江西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内容,对处于困境的儿童予以特殊保护。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改善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婚前医学检查率城市达到80%,农村达到50%。
--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80/万以下。
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
--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4。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70%,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0%以上。在住院分娩确有困难的边远农村,消毒接生率达到95%以上。
--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3。
--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城市达到95%以上,农村达到60%以上。
3.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5。
--减少新生儿窒息和5岁以下儿童肺炎、腹泻、意外伤害等主要原因的死亡率。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低于1‰。
--四苗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将乙肝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管理,并逐步将新的预防疾病接种的疫苗纳入计划免疫管理。
4.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4。
--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
--婴儿母乳喂养率以省为单位达到85%,适时、合理添加辅食。
--减少儿童维生素A缺乏症。
--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5%以上。
--儿童保健覆盖率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60%以上,逐步提高女童及流动人口中儿童保健覆盖率。
--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制度达标率城市达90%,农村达60%。
--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达到90%以上。
5.加强儿童卫生保健教育。
--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
--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蔓延和增长。
--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二)策略措施。
1.努力创造条件,让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服务。
--深化医疗卫生改革,努力实现儿童健康的主要目标。
--合理安排和增加妇幼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等基本卫生服务经费投入。
--提供妇幼卫生保健知识的教育、培训和宣传。
2.贯彻落实妇幼卫生保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的建设和规范化服务,提供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
--全面开展妇女生殖健康服务,加强对孕产妇产前、产时和产后的保健服务。在城乡特别是在农村继续实施“母亲安全”项目,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创造安全分娩的必要条件,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重视做好儿童眼、口腔和听力保健等工作。
--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增强常规免疫的有效性,逐步增加接种疫苗种类。预防性注射应达到安全注射标准。
--倡导科学喂养和良好的饮食习惯,改善儿童营养,支持母乳喂养。在农村贫困地区和维生素A缺乏地区,做好儿童维生素A缺乏的干预工作。对中小学生提倡饮用畜奶,认真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和“大豆行动计划”。在有条件的城镇推广普及学生营养餐,减少营养不良或营养过剩。
--加强儿童卫生保健的理论研究与技术推广。继续推广和应用计划免疫、口服补液疗法、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婴幼儿科学喂养、食盐加碘、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等适宜技术。研究减少新生儿疾病、儿童营养不良、儿童意外伤害等预防措施。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开展有关性病和艾滋病的危害、预防及自我防范知识的宣传工作;在青少年中进行青春期教育、预防吸烟和吸毒的教育。
3.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儿童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
--健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体系,因地制宜发展合作医疗以及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儿童保健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设立并多渠道筹集贫困家庭的疾病救助基金,帮助特困家庭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加强对弃婴和孤儿的医疗救助。对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儿童逐步实行保健管理。
--重视儿童体育。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农村乡镇要为儿童健身提供必要的体育设施。培养儿童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学校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重视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在学校开设心理健康课程;逐步在城市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儿童心理咨询和矫正服务机构。

二、儿童与教育
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提高儿童受教育水平。
(一)主要目标。
1.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保障全省所有儿童的受教育权利。
--小学适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5%以上,小学6年巩固率提高到95%以上。
--初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
--发展特殊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75%,2005年达到70%。
--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2.适龄儿童基本能接受学前教育。
--发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0-3岁儿童早期受教育率城市达60%以上,农村达30%以上。
--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基本满足社会对学前3年教育的需求,农村积极发展学前1年教育。
3.逐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全省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0%左右,2005年达到60%左右。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4.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建立适应21世纪需要的现代化基础教育课程体系。
--改革考试评价制度。
5.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增加各类家长学校的数量。
--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
(二)策略措施。
1.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把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作为人才战略的基础工程。
--保证教育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适度超前发展。
--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地区、城乡差距,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和条件,确保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
--完善教育投入机制,增加教育投入。
2.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继续支持教育立法,完善教育地方性法规。
--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提高全社会的 教育法制观念和有关法律知识水平,积极推进依法治教。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整体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实践能力、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大力开展“爱祖国、爱社会主义、爱人民、爱科学、爱劳动”教育。
--继续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培养社会实践能力和自立、自强能力。将中小学综合实践基地建设纳入地方发展规划。
--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教育决策和教育教学内容。
--继续实施“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希望工程”和“春蕾计划”等助学工程,保障贫困地区、贫困农村、贫困家庭儿童就学权利。
--切实保障女童受教育的权利,消除阻碍女童入学的障碍。帮助大龄女童接受技术、技能教育。
--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孤儿和流动人口中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使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贯彻落实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完善流动人口中儿童就学制度;根据我省推进城镇化的要求,做好教育规划,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向城镇转移后的就学需求。
--发展学前教育。建立并完善0-3岁儿童教育管理体制;合理规划并办好政府举办的示范性幼儿园,同时鼓励社会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教育。积极探索促进儿童早期发展非正规的教育形式,满足边远、贫困地区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
--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推动中小学校基本普及计算机等信息技术教育。建设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发挥卫星电视教育的作用,重点满足边远山区、农村的教育需要。
--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升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重视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师德建设。
--学校、托幼园所的教职工要爱护、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中小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纪律制度、教育方法应适合学生身心特点。
--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
--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的知识宣传和理论研究。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完善和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权益。
(一)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
--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
--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和减少重新犯罪率。
--中小学校普遍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开设法制教育课程。
4.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基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或采取适当的回避制度。
5.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二)策略措施。
1.完善有关儿童的立法,强化执法,有效保障儿童权益。
--完善儿童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广泛宣传并履行《 儿童权利公约》。
--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严禁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毒品。
--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察,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现象。
2.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落实司法保护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公安机关和法院、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在侦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依法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特殊的、有别于成年人的待遇。在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对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3.通过宣传教育和为儿童提供法律服务,动员全社会重视和保护儿童权益。
--宣传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有关部门、学校、家庭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儿童保护工作。
--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有关儿童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教育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各类媒体在报道有关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得公开其真实姓名和身份。
--建立保护儿童权益的工作网络。防止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及时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和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
--积极设立面向儿童的法律援助机构,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儿童与环境
改善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尊重并鼓励儿童积极参与。
(一)主要目标。
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7%;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力争达到55%。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力争达到60%。
--城市空气和水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5%;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
--增加森林和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5%,绿地率达到30%;农村村庄林木覆盖率达到30%以上。
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尊重、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的质量,保证其安全无害。
--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
--各类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影响。
--为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增加社区儿童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各设区市和80%以上的县(市、区)至少建设1所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儿童校外活动场所。
3.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医疗康复状况。
--每个设区市有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
(二)策略措施。
1.制定相关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体现“儿童优先”的原则,有利于儿童发展。
--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教育儿童的良好风尚,保障儿童参与的权利。
--将儿童发展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投入。
--鼓励儿童积极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培养他们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建立和完善儿童社会保障制度。
--关注女童和处于特殊困境的儿童,保证其获得健康成长和平等发展的机会。
--扩大儿童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跨省市的交流与研究活动。积极争取促进儿童发展的援助和合作项目。
2.认真贯彻落实有利于儿童生存、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依法加强生态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植树造林,积极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控制和治理工业、生活、农村水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源。在农村继续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卫生厕所建设和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圈养家禽家畜。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自然环境。
--广泛开展包括儿童在内的全民生态环境意识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积极引导适龄儿童参加义务植树、美化环境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活动。
--加强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完善其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安全监察,宣传安全消防知识,提高儿童及家长的安全消防意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鼓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坚持儿童受惠原则,为儿童发展提供支持。
--鼓励创作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舞蹈、戏剧、美术等作品,丰富儿童精神生活。对文化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及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检查监督。扫除淫秽、色情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物。
--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和计算机网络电子媒体都应当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对侵害儿童权利的现象进行监督。禁止各类媒体传播色情、暴力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减少对儿童的负面影响。
--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增加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将儿童校外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加强县以上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加强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加强农村儿童科技、文化园建设。加强对儿童活动场所的管理,提高社会效益,逐步实现社会公益活动场所面向儿童免费开放。
3.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促进困境儿童的生存与发展。
--加大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改善设施,为孤儿、残疾儿童、弃婴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倡导儿童福利社会化,积极探索适合孤残儿童身心发育的供养方式。
--加强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在省会南昌及九江、赣州、鹰潭、萍乡等市设立正规流浪儿童收容教育机构,同时鼓励各地设立多种形式的流浪儿童收容教育机构,减少儿童流浪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加强正规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社区康复和卫生服务机构,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夏知识培训和指导。

组织与实施



一、江西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纲要》的组织实施。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纲要》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负责实施。

二、实施《纲要》是全省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及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要将《纲要》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三、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要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纲要》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要加虽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要注重对儿童问题向理论研究和应用。

四、各级政府要保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基本办公条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要根据财力情况,合理安排实施《纲要》所需经费。省级根据《纲要》实施中的重点和难点,适当安排专项拨款。各级政府要重点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山区儿童发展,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争取社会赞助和各方援助。

五、《纲要》由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监测与评估


一、对《纲要》的实施情况实行分级监测评估。加强省级的儿童发展综合统计,按全国统一要求,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儿童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政府科学决策和有关部门调整工作策略提供依据,为社会宣传动员提供资料。

二、建立省级儿童状况监测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儿童发展状况。《纲要》分性别的统计指标,纳入相关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纲要》的有效实施。

三、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省直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省级监测评估有年度监测评估、每3-5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监测评估机构。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两纲”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纲要》的监测评估方案,并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省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的同志组成。负责制定《纲要》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向国家统计局和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省级儿童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地对《纲要》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阶段性评估,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对实施《纲要》的检查评估工作。
各市、县(区)政府都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纲要》和本地区规划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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