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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80402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1]28号
  • 【发布日期】2001-08-28
  • 【生效日期】2001-08-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 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
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01〕28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邓小平同志“三个面向”和江泽民同意“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基础教育作为科教兴国、兴省的奠基工程来抓,充分发挥基础教育在提高全民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保持适度超前发展,摆在优先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切实予以保障。

二、“十五”期间,要继续坚持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重中之重”,在进一步巩固和提高“两基”成果的基础上,全省119个县(市、区)全部达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要求,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7%以上,初中辍学率控制在3%以内,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90%,青壮年复盲率控制在2.5%以内;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60%左右,幼儿入园率达到60%以上,大中城市和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区)达到85%以上。
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不同地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任务是:
(一)未实现“两基”的11个贫困县要打好“普九”攻坚战,全面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适度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积极发展学前一年教育。
(二)已实现“两基”的农村地区,重点抓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努力实现学校布局合理化、办学条件均衡化、教学管理规范化、办学形式多样化。积极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
(三)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普及和建设高质量、高水平的九年义务教育,不断满足社会对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的需求。积极发展儿童早期教育。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省、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加强教育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逐步加大教育专项资金筹措的力度,并通过安排转移支付资金来保证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领导和管理当地农村教育的主要责任,抓好中小学的发展规划、布局结构调整、建设和管理,教育经费筹措,统筹发放教职工工资,中小学校长、教师队伍的管理,组织管理指导学校教育教学等工作。明确规定并落实在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中各有关部门应承担的责任、任务,实行考核奖惩,建立县级领导包乡(镇)责任制,把“普九”及巩固提高工作纳入乡(镇)目标管理,设立专项资金。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的办学责任,按照国家规定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鼓励他们帮助当地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乡(镇)、村都要积极动员适龄儿童入学,保证其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同时要认真担负起维护学校治安和安全的任务。

四、加大政府对基础教育的投入。各地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增长。农村教育经费应收归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继续做好城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中小学校建设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落实从“城镇新建居民区基建投资中提取5%用于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的规定,高度重视及时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统筹安排相应的校舍建设资金。对乡(镇)、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划拔。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教育集资。提倡社会捐赠和农民通过义务劳动支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由于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在改革后的财政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确保当地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税费改革前的水平,并逐年有所提高。

五、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省、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负责实行教师资格制度,逐县核定教师编制和工资总额,对财力不足、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县,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增加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问题。从2001年起,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收到县统筹管理。原在乡(镇)财政收入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部分要相应划拨上缴到县级财政,并按规定设立“工资资金专户”。财政安排的教师工资性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编制和省统一的工资项目及标准,按照保障中小学教师按时足额发放并有利于学校内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通过银行直接拨入教师在银行开设的个人帐户中。加强对教师工资经费的监管,实行举报制度,对于不能保证教师工资发放,挪用挤占教师工资资金的地方,一经查实,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六、确保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投入。各地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教育厅核定的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的标准和定额,采取切实措施,保证中小学校的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公用经费除从杂费中开支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分别承担一定比例予以安排,列入财政预算。对于财力不足、不能按核定的公用经费定额安排经费的地方,由省、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通过转移支付解决。
加强对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监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截留、平调中小学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杂费收入。取消对中小学校预算外收入的调控。对不能保证公用经费投入,或挤占、挪用、截留、平调教育经费的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

七、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基础教育捐赠。对纳税人通过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捐助基础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八、加强收费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证贫困学生接受义务教育。从2001年起,按照中央有关部门规定的杂费、书本费标准,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一费制”收费制度。其他县(市、区)仍按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及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委托学校出面为其代收任何费用,学校也不得自立名目,向学生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并落实中小学助学金制度。从2001年开始,对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进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的试点,在农村地区推广使用经济适用型教材。采取减免杂费、书本费、寄宿费等办法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负担。

九、进一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义务教育阶段要在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下,对一些规模小、条件差、效益低的农村小学和教学点进行适当合并和调整。在交通不便的地方仍要保留必要的教学点,防止因布局调整造成学生辍学。农村初中要紧密结合撤并乡(镇)后新的行政区划,按1.5-2万人设一所学校进行调整。学校布局调整要与危房改造、规范学制、城镇化发展、移民搬迁等统筹规划。调整后的校舍等资产要保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举办寄宿制学校。

十、提高城市义务教育水平。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目前城市义务教育存在的学校数量不足、占地面积过小、班容量过大、发展不平衡、择校现象严重等突出问题,以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水平教育的需求。
理顺城市九年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市级人民政府要做好义务教育的宏观管理,城区人民政府承担具体的办学责任。
城市中小学布局要纳入城市建设的总体发展规划,不断进行调整和充实,加快薄弱学校的改造步伐,在新的住宅小区建设数量足够、规模适当、符合标准的中小学校。要通过规范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调整领导班子、加强师资建设、深化教学改革等途径,彻底改变薄弱学校面貌,缓解择校压力,切实办好义务教育阶段的每一所学校。
城市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十一、规范义务教育学制和入学年龄。现实行“五三”学制的地方在“十五”期间要完成向“六三”学制过渡,实行“五四”学制的地方,可继续实行并加以总结和完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九年一贯制。尚未达到6周岁入学的地方,要结合学制过渡在3-5年内做到6周岁入学。小学取消学前班。学制过渡要坚持以县为主、整体过渡的原则,制定过渡规划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十二、扎实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大力振兴教育事业的决定》(晋发〔1999〕41号),以提高民族素质为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要力争在改进和加强德育、推进课程改革、改革考试评价制度、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等主要方面有新突破。

十三、大力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增强德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小学从行为习惯养成入手,重点进行社会公德教育,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教育,联系实际对学生进行热爱家乡、热爱集体以及社会、生活常识教育。初中加强国情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品格修养。高中阶段注重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基本观点教育。加强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重视和加强社会实践教育活动。小学以生动活泼的课内外教育教学活动为主,中学要加强社会实践环节。中小学校要设置多种服务岗位,让更多学生得到实践锻炼的机会。建设一批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和社会实践基地。到“十五”末期,全省90%以上的县(市、区)至少都要有一所青少年宫或活动中心等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联席会议或相应机构,加强对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的统筹和协调。大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育人环境。
加强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密切结合,学校要加强与社区的沟通与合作,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开展丰富多彩、文明健康的教育活动,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社区环境。

十四、实施教育部《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普通高中要继续深化新课程方案试验。义务教育课程改革要建立实验区,争取在3-5年内全省普遍推开,形成新的课程、教材体系。要重视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特别是研究性学习课程的开设,实现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要按照国家中小学课程发展总体规划大力开发地方课程,学校要积极开发适应当地或本校特点的课程。
农村中学的课程设置要根据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农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深化“农科教相结合”和“三教统筹”等项改革,试行“绿色证书”教育并与农业科技推广等结合。中小学都要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加强劳动教育。
要按国家规定开好体育、艺术课程,开展经常性的小型多样的活动,落实“健康第一”的思想,切实提高学生体质和身心健康水平。
进一步做好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工作。花大力气制止滥发学生用书、学具及其他用品的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学校搭售或强迫学校订购教学辅导材料,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各种形式的教学辅导材料。
师范院校要积极参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学研究机构要充分发挥教学研究、指导和服务等作用,共同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奖励并推广基础教育教学改革优秀成果。

十五、改革考试评价和招生选拔制度。小学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中学部分学科实行开卷考试,重视实验操作能力考查。普通高中逐步实行学分制。中考招生要改变单纯按文化课考试成绩录取新生的办法,建立多种形式招生制度,扩大学校招生自主权。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要继续完善“3+X”科目设置改革,探索多次机会、双向选择、综合评价的考试、选拔方式。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及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

十六、大力普及信息技术教育,以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各地要坚持“科学规划、全面推进、统一标准、分步实施、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按照突出重点、注重效益、自上而下、分层推进的工作方针,先高中、后初中、小学,先城市后农村普遍开设信息技术课程,推进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和整合。以多种方式逐步实施中小学“校校通”工程,争取用5-10年时间,使全省90%左右独立建制的中小学校(包括农村完全小学以上的中小学)实现与互联网的连通,形成多种类型、覆盖全省的现代远程教育网络。我省将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各级财政要列出专项经费发展当地信息技术教育。支持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对中小学教育信息化的投入。同时,要重视常规实验教学和常规教育设施建设,不断提高使用效益。

十七、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促进高中阶段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有步骤地在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挖掘现有学校潜力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完全中学的高、初中分离,有计划地适度扩大高中规模。重点建设一批高质量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示范性普通高中,推动整个高中阶段教育办学水平的全面提高。保持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的合理比例,促进协调发展。鼓励发展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沟通的高级中学。支持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农村地区发展高中阶段教育。

十八、建立和完善教师教育体系。继续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范教育工作的决定》(晋政发〔1997〕97号),不断完善以现有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高等学校共同参与、培养培训相衔接的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积极推进师范教育结构调整,合理布局,尽快实现三级师范向两级师范的过渡。要逐步提高教师的学历,扩大教育硕士的培养规模和招生范围。加强师范院校的学科建设,鼓励综合性大学和其他非师范类高等学校举办教育院系或开设获得教师资格所需课程。
要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搞好教师继续教育基地特别是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充分发挥现代教育手段在继续教育中的作用。要把转变教育观念、提高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水平作为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把学校培训作为主要组织形式,把继续教育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健全培训制度,设置继续教育专项资金,落实继续教育政策。

十九、改革师范院校的办学模式,培养适应基础教育教学改革需要的合格教师。以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中小学教师队伍为目标,提高培养规格,改革课程体系,调整专业设置,深化教学改革,重视教育实习基地,强化学生教育实践环节,培养他们的教育教学与终身发展能力,构建融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和提高素质为一体,富有时代特征、综合化的人才培养模式。

二十、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实施“跨世纪园丁工程”,全面完成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选拔和培养任务,形成一大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起骨干、示范作用的优秀教师和一批教育名师。

二十一、加强中小学校编制管理。尚未核定中小学校编制的县(市、区),要尽快根据《山西省中等师范学校、全日制中小学人员编制管理试行办法》(晋编办字〔1999〕67号)的规定,结合新一轮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认真制定所属中小学编制方案及管理意见,规范学校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切实做好各类学校的核编、定员工作。已重新核定中小学人员编制的县(市、区),要进一步强化编制管理,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超编聘用教职员工,对违反编制规定擅自增加教职工人数的要严肃处理。
调整优化中小学教师队伍。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入口关,坚决清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逐步辞退现有代课人员,清理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精简、压缩中小学非教学人员,根据编制优先保证师范教育类大中专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并根据需要择优选聘录用具有教师资格的非师范类优秀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

二十二、深化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继续引深学校内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精简、压缩非教学人员。通过实行教职工全员岗位聘任制、教师职务聘任制和全员考核奖惩制,逐步完善“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聘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不断推动城镇超编学校教师的合理分流,促进学校内部管理的良性循环。继续推行和完善中青年教师轮岗支教制度和新增教师山区任教服务期制度。

二十三、依法理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考核奖惩、调整流动等管理职能。凡本县范围内学校之间教师的调动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招聘录用和调动教师。
改革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中小学校长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研究和制定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示范学校校长依法管理学校的情况,评估校长办学水平。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一般由办学单位的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提名、考察考核、培养培训,按照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乡(镇)教办(联校)主任(校长)、初中、小学校长的选拔、考察、任命(聘任)、考核、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校长的任职资格,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试行和建立校长职责、权利、办学水平与待遇相适应的制度,逐步过渡到取消学校的行政级别,建立科学、有序的校长加薪晋级制度。

二十四、推进办学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要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逐步建立基础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与社会力量办学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义务教育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学前教育以政府办园为骨干,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普通高中教育在继续发展公办学校的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办学。在办学方向、内部管理、招生工作、教师职务评聘、教研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对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办学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奖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办学所得合法资金,在留足学校发展资金后,可适当安排经费奖励学校举办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的指导和监督,认真审核其办学资格和条件,规范其办学行为,保证其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二十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搞好国有企业中小学分离工作。企业中小学的分离应尊重企业的意愿。现有和转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企业中小学的校园、校舍、设施、设备等,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对列入分离规划的企业中小学校的所有固定资产任何单位不得侵占或截留,确保校产不流失。企业办学分离工作要与地方中小学布局调整、办学体制改革等结合起来,探索企业与地方,企业与公办学校,企业与团体、个人的联合或兼并等多种分离形式,优化教育资源。企业要继续办好未分离的中小学,加强管理,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

二十六、加强对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领导和管理。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和政府新建的学校等,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
公办中小学进行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必须按举办民办中小学的程序进行审批,所办学校必须整体进行“国有民办”、“民办公助”等形式的改革试验。严禁在公办中小学校内部搞“民办校”、“民办班”。

二十七、坚持依法治教,完善基础 教育法制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依法保障教育和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要把依法治教与以德治教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加强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树立教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落实德育工作的首要位置,使学校真正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

二十八、大力加强学校安全工作。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建立健全确保师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学校管理,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消除学校危房,防范食物中毒、溺水等事故。建立健全中小学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综合治理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十九、加强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为教育督导工作创设必要的条件。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继续做好贫困地区“两基”评估验收工作,保险验收质量。建立“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复查和督查制度。积极开展对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健全对地区和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评价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实施素质教育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三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基础教育工作的领导。要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动员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基础教育工作,确保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优先发展。要将基础教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努力增加对基础教育的投入。各级领导要经常深入中小学,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突出问题。要将基础教育工作的情况作为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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