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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珍贵树木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302
  • 【发布文号】闽政[2001]文198号
  • 【发布日期】2001-08-16
  • 【生效日期】2001-08-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珍贵树木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珍贵树木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2001〕文19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珍贵树木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也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珍贵树木资源,现将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珍贵树木保护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珍贵树木保护的实施意见
(省林业厅)

珍贵树木是国家的宝贵野生植物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严格的保护制度。原林业部和我省自1975年以来,先后下发了一系列保护珍贵树木的规范性文件,使我省的珍贵树木资源得到了较为有效的保护。但盗砍滥伐珍贵树木、走私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的案件却时有发生、屡禁不止。为切实保护我省珍贵树木资源,坚决刹住破坏珍贵树木的违法行为,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积极开展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珍贵树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正确处理严格保护珍贵树木与合理利用的关系,加大贯彻执行《 森林法》、《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力度,同时结合普法宣传教育,广泛宣传保护珍贵树木的重要性,普及珍贵树木鉴别知识,提高公民保护珍贵树木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使“保护珍贵树木人人有责”逐渐成为社会风尚。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得为经营和加工珍贵树木的企业挂“免检”牌。

二、依法治林,严格管理珍贵树木
禁止采伐、采集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对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批准采伐、采集。严格控制国家二级和省地方重点保护珍贵树木的采伐和采集,确需采伐、采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树木在我省有分布的共44种(附件1)。
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人工营造珍贵树木,对人工营造成片珍贵树木的采伐、采集,报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后可委托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和采集。
凡运输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凭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特殊用材运输证明》和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件通行。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珍贵树木实行分级保护的原则和规定,我省制定了第一批地方重点保护珍贵树木25种(见附件2)。

三、建立珍贵树木保护区,健全管护责任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珍贵树木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珍贵树木主要的原生地或集中分布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建自然保护区或保护小区;对已建的自然保护区要加强管理;其它区域和零星分布的珍贵树木和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建立保护点或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采伐或采集。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珍贵树木的保护工作,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四、严格管理木材经营、加工单位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经营、加工木材,主动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申报经营、加工的品种。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含制品及其衍生物)。严格控制经营、加工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珍贵树木,出售、收购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珍贵树木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批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经营、加工珍贵树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一旦发现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树木的,除坚决依法严惩外,林业主管部门对其年审时应定为不合格。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单位,林业主管部门不再批准其经营、加工木材。

五、加强珍贵树木的进出口管理
出口国家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进口的树木或者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
进口珍贵树木凭海关进关手续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书或非濒管物种证明书申办《特殊用材运输证明》和《木材运输证》(免征林业“金费”)。

六、建立珍贵树木保护发展基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林业资金中划出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付珍贵树木的资源调查、保护及案件的查处等费用。

七、加大保护珍贵树木的执法力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非法采伐、收购、销售、运输、经营、加工珍贵树木行为的,无论涉及到谁都必须彻底追查,依法惩办,绝不姑息迁就。各级森林公安要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把打击破坏珍贵树木的违法犯罪活动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来抓。在盗伐滥伐和非法运输、加工国家珍贵树木严重的地方,森林公安要集中时间,集中警力,统一行动,组织开展专项斗争,做到发生一起,立案处理一起。同时,要抓住典型案件,教育群众,扩大社会影响,把我省珍贵树木资源保护好。

附件:1.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树木在我省有分布的名录


2.福建省第一批地方重点保护珍贵树木名录

附件1: 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树木在我省有分布的名录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经国务院国函〔1999〕92号批准,由国家林业局、农业部门第4号令发布施行。福建省有分布的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共44种,其中Ⅰ级保护有7种,Ⅱ级保护的有37种。具体名单如下:

一、国家Ⅰ级保护的珍贵树木共(7种):南方红豆杉、水松、伯乐树(钟萼本)、银杏、苏铁、四川苏铁、台湾苏铁。

二、国家Ⅱ级保护的珍贵树木(37种):苏铁蕨、刺桫椤、粗龄桫椤、福建桫椤、针毛桫椤、黑桫椤、笔筒钱、金毛狗、福建柏、金钱松、华东黄杉、白豆杉、香榧、长叶榧、秃杉(台湾杉)、酸竹、长柄双花木、半枫荷、香樟(樟树)、舟山新木姜子、闽楠、浙江楠、花榈木(花梨木)、红豆树、地枫皮、鹅掌揪、厚扑、凹叶厚扑、喜树(旱莲木)、香果树、黄檗(黄菠椤)、伞花木、蛛网萼、红椿、毛红椿、土沉香、长序榆。

附件2: 福建省第一批地方重点保护珍贵树木名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 条第三款的规定,我省第一批地方重点保护珍贵树木名录(25种)如下:
江南油杉、油杉、南方铁杉、长苞铁杉、穗花杉、青钱柳、杜仲、红锥、格氏栲(吊皮锥)、黑锥、福建青冈、乌冈栎、白桂木、黄山木兰、天女花、福建含笑,乐东拟单性木兰、沉水樟、黄樟、刨花润楠、闽半枫荷、粘木、银鹊树、银钟花、柳杉(胸径在80c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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