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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对地州市财政 管理体制方案》《云南省地县财政“收入上台阶 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302
  • 【发布文号】云政发[2001]101号
  • 【发布日期】2001-08-09
  • 【生效日期】2001-08-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对地州市财政 管理体制方案》《云南省地县财政“收入上台阶 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对地州市财政
管理体制方案》《云南省地县财政“收入上台阶
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1〕101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省对地州市财政管理体制方案》、《云南省地县财政“收入上台阶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八月九日
云南省省对地州市财政管理体制方案

为了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预算收支范围和财政管理职权,合理界定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基本思路,现将2001年起执行的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新一轮省对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是:“保工资发放、保机构运转、保财政平衡;促财源培养、促机制建设、促结构调整。”按照这一指导思想,省对地州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维持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地、州、市的既得利益;
(二)逐步建立规范的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体现对民族地区的照顾;
(三)简化、归并部份年终结算事项。

二、财政收入的划分
按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将全省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划分为省级固定收入和地州市固定收入。
(一)省级固定收入:省及省以下各级商业银行、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的营业税;对中央及省级单位的行政性收费征收的营业税;省属企业所得税和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省属企业投资、联营、参股按投资比例、股份及协议应得的所得税;省级各项专项收入;省级单位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省级的其他收入。
上述各项收入上交省财政,人省级金库。
(二)地州市财政固定收入: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营业税及中央和省级单位行政性收费征收的营业税);地州市企业所得税和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地州市企业投资、联营、参股按投资比例、股份及协议应得的所得税;地州市本级单位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
上述各项收入人各地州市金库。

三、财政支出的划分
(一)省级财政支出:省财政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费、科技三项费用、流动资金、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工业交通等部门的事业费、流通部门事业费、文体广播事业费、教育事业费、科学事业费、卫生经费、税务等部门的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行政管理费、武装警察部队支出、公检法司支出、城市维护费、政策性补贴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专项支出、其他支出。
(二)地州市级财政支出:地州市财政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费、科技三项费用、流动资金、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工业交通等部门的事业费、流通部门事业费、文体广播事业费、教育事业费、科学事业费、卫生经费、税务等部门的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行政管理费、武装警察部队支出、公检法司支出、城市维护费、政策性补贴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海域开发建设和场地使用费支出、专项支出、其他支出。

四、地方财政收入的留用与上解
各地组织入库的地方财政收入,扣除年终单项上解及列收列支的数额后比省核定的1993年收入基数的增长部分,按以下办法分成:昆明、玉溪上解省30%,曲靖上解省15%;其余13个地、州、市全额留用。

五、税收返还
上划中央两税(消费税的100%,增值税的75%)按中央分税制办法办理。

六、结算事项和补助基数
原体制各项单项结算事项未到期的仍继续保留。
继续维持原体制的各项补助基数,其中:1998年调资补助、“以奖代补”三类县借款和1999年调整收入分配政策补助相应转为转移支付补助。

七、转移支付制度
建立并完善专项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和过渡期转移支付制度,使之成为省对地州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和省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
专项转移支付主要用于解决中央出台重大政策对地方造成的减收增支补助,以及按国家有关特殊政策给予部分地区的财力照顾。专项转移支付的项目和金额由省财政每年按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布置确定。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是为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体现省委、省人民政府对民族地区的照顾而设立的转移支付补助。转移支付额的确定一是将民族地区上划中央增值税环比增量的30%与其增值税增量挂钩,直接返还给民族地区、二是将民族地区上划中央增值税环比增量的50%同省财政安排的资金一起,按因素法计算分配。
过渡期转移支付主要用于解决全省地县财政运行中的突出问题,以保各地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为基本目标,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进全省各地县财政的均衡化。

八、以财力定支出,自求平衡
各地要切实根据地方可用财力,统筹安排好各项支出,严格执行《 预算法》,以财力定支出,做好预算平衡。

九、其他
地州市对所属县(区、市)的财政管理体制由各地自行制定。本方案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各项体制基数和结算办法由省财政厅另文下达。
本方案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云南省地县财政“收入上台阶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促进全省经济增长、鼓励地县财政增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奖励的指导思想
考核奖励的指导思想是:“增收有奖、多收多奖、以奖促增”。通过奖励,调动地县政府的增收积极性,促使全省财政收入快速、稳定增长。

二、考核奖励条件
参加考核的地县,财政收入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取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所获取的不正当财政收入、弄虚作假虚增财政收入或人为控制、压低财政收入的,不仅不予奖励,还要扣回以前年度所得奖励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地县财政若当年出现新增赤字或滚存赤字数额超过 2000年年末数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加“收入上台阶”考核奖励。

三、考核办法
按照全省地县财政的收入水平,区分不同层次,制定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
(一)考核奖励的对象
全省128个县及16个地州市本级。
(二)收入档次的划分
对全省各地州市本级和县级财政,按其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划分档次,分档考核奖励。
1.地州市本级财政收入档次的划分:
第一档:地方一般预算收入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下同);
第二档:地方一般预算收入5-10亿元;
第三档:地方一般预算收入2-5亿元;
第四档:地方一般预算收入1-2亿元;
第五档:地方一般预算收入1亿元以下。
2.县级财政收入档次的划分:
第一档:地方一般预算收入4亿元以上(含4亿元,下同);
第二档:地方一般预算收入2亿元-4亿元;
第三档:地方一般预算收入1亿元-2亿元;
第四档:地方一般预算收入7000万元-1亿元;
第五档:地方一般预算收人5000万元-7000万元;
第六档:地方一般预算收入3000万元-5000万元;
第七档:地方一般预算收入1000万元-3000万元;
第八档:地方一般预算收入1000万元以下,
(三)分档次考核奖励
1.地州市本级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档:以5000万元为一个台阶,以上年决算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为基数,每上一个台阶,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达到一个台阶而没有达到第二个台阶的部分,再加奖增收额的1%;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超过省定增长目标的,每超过1%,再加奖10万元;
第二档:以3500万元为一个台阶,以上年决算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为基数,每上一个台阶,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达到一个台阶而没有达到第二个台阶的部分,再加奖增收额的2%;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超过省定增长目标的,每超过1%,再加奖8万元;
第三档:以2000万元为一个台阶,以上年决算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为基数,每上一个台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达到一个台阶而没有达到第二个台阶的部分,再加奖增收额的3%;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超过省定增长目标的,每超过1%,加奖5万元;
第四档:以1000万元为一个台阶,以上年决算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为基数,每上一个台阶,一次性奖励70万元,达到一个台阶而没有达到第二个台阶的部份,再加奖增收额的2.5%;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超过省定增长目标的,每超过1%,加奖3万元;
第五档:以300万元为一个台阶,以2000年决算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为基数(得奖后的下一轮考核以得奖年度决算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为基数),每上一个台阶,一次性奖励60万元,达到一个台阶而没有达到第二个台阶的部分,再加奖增收额的3%。另外,以上年决算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为基数,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超过省定增长目标的,每超过1%,加奖2万元。
2.县级财政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档:以2500万元为一个台阶,以上年决算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为基数(下同),每上一个台阶,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达到一个台阶而没有达到第二个台阶的部分,再加奖增收额的2%;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超过省定增长目标的,每超过1%,加奖8万元;
第二档:以1500万元为一个台阶,每上一个台阶,一次性奖励120万元。达到一个台阶而没有达到第二个台阶的部分,再加奖增收额的2.25%;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超过省定增长目标的,每超过1%,加奖7万元;
第三档:以800万元为一个台阶,每上一个台阶,一次性奖励80万元,达到一个台阶而没有达到第二个台阶的部分,再加奖增收额的2.5%;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超过省定增长目标的,每超过1%,加奖6万元;
第四档:以500万元为一个台阶,每上一个台阶,一次性奖励70万元,达到一个台阶而没有达到第二个台阶的部分,再加奖增收额的2.75%;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超过省定增长目标的,每超过l%,加奖5万元;
第五档:以300万元为一个台阶,每上一个台阶,一次性奖励60万元,达到一个台阶而没有达到第二个台阶的部分,再加奖增收额的3%;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超过省定增长目标的,每超过1%,加奖4万元;
第六档:以200万元为一个台阶,每上一个台阶,一次性奖励50万元,达到一个台阶而没有达到第二个台阶的部分,再加奖增收额的3.25%;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超过省定增长目标的,每超过1%,加奖3万元;
第七档:以每增长8%为一个台阶,每上一个台阶,一次性奖励30万元,达到一个台阶而没有达到第二个台阶的部分,再加奖增收额的3.5%;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超过省定增长目标的,每超过1%,加奖2万元;
第八档:以每增长10%为一个台阶,每上一个台阶,一次性奖励20万元,达到一个台阶而没有达到第二个台阶的部分,再加奖增收额的3.75%;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超过省定增长目标的,每超过1%,加奖1万元。
(四)考核奖励
年度终了,由省财政厅对各地收入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次年办理省财政与地州市财政年终结算时,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本暂行办法兑现奖励资金。

四、奖励资金的使用
年终考核获奖的地县,其所得奖励资金作为增加地方财力,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专项支出。其中10%可用于对部门和个人的奖励。

五、本暂行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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