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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关于整体推进我区城市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办发[2001]46号
  • 【发布日期】2001-07-30
  • 【生效日期】2001-07-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关于整体推进我区城市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关于整体推进我区城市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办发〔2001〕46号)

各市(地)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整体推进我区城市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7月30日


关于整体推进我区城市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精神,加快我区城市社区建设步伐,充分发挥社区在城市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整体推进我区城市社区建设的具体实施意见:

一、整体推进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会精神,以加强社区的党组织建设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为重点,以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为宗旨,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强化社区功能,巩固基层政权,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发展社区服务,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和谐的新型社区,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基本原则:一是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立足社区,服务居民,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文化素质和社区文明程度,满足社区居民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二是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充分调动社区内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和广大居民群众积极参与,合理利用社区内智力、物力、财力资源,形成资源共享,各方参与,共建社区的局面。三是扩大民主,社区自治。充分体现基层民主的广泛性和全民性,在社区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在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工作,逐步实现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增强社区自治能力和凝聚力。四是突出重点,循序渐进。以社区组织建设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主要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社区建设目标,从居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和热切关注的问题入手,先易后难,注重实效,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社区建设发展目标。

二、整体推进社区建设的基本思路和近期目标
基本思路:搞好试点,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大胆突破,务求实效;以社区服务为入点,以组织建设、培育社区自治、扩大基层民主为核心,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与社区关系,实现工作重心下移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为重点,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协助,社会各届广泛参与,齐抓共管,共促发展。
近期目标:2001年下半年为社区建设的试点阶段,自治区将选择2-5个城区或有条件的县城为自治区级社区建设实验区,各市(地)分别选择1-2个城区或有条件的县城为本地区社区建设实验区,力争取得经验,为在面上推开社区建设打下基层。2002年为全面推开阶段,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区县城以上城市中开展社区建设工作。2003年至2004年上半年,用一年半的时间,全面落实社区建设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定社区建设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理顺各种关系,完善社区功能,健全社区内部运行机制,全面提升我区社区建设的水平。“十五”期末,建成一批标准社区和模范社区。

三、整体推进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社区划分
按照居民居住的自然地缘关系、社区资源配置适度、管辖人口、人们的心理认同感、便于社区自治和管理服务等原则来划分社区,力求合理、科学。在老城区,以现有居委会管辖地域范围为基础,适当合并目前管理户数小的居委会;在新建居民小区,以若干小区组成一个社区。每个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1000-3000户居民为宜,按属地化管理的要求把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军人及其家属的居民包括在内。
新划定社区要根据国家的规定和居民意愿冠名,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调整和组建新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社区组织。
(二)组织建设
1、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的政治领导核心,对社区其它组织和社区总体工作实施政治领导。要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任务在社区内顺利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在社区内居住超过6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中的党员、居住在社区内组织关系未转入单位党组织的党员、尚未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党员和退伍军人党员、异地安置的离退休党员及在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各类企业及各种社会组织中工作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可转入社区党组织。也可针对流动党员分散、流动性大、工作变换频繁等特点,通过直管、代管、协管等办法,建立社区流动党员党支部、临时支部、流动党员管理站等,把社区流动党员列入社区党组织管理之中。对居住在社区内而组织关系在社区外的单位党员进行登记,逐步建立健全双向联系、双向服务、双向反馈等各种旨在鼓励在职在单位党员参与社区建设的机制,使在职在单位党员成为社区党建工作的主体,充分发挥其在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模范带头作用。并通过社区党团组织与辖区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党团组织广泛开展“结对共建”、党员志愿者等活动,逐步形成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社区全体党员为主体,社区内各类基层党组织共同参与的开放式的党建工作机制。
2、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在党领导下的社区居民依法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今明两年,我区绝大多数居民委员会都面临期满换届。因此,从现在起,不论是率先开展整体推进社区建设工作的试点单位,还是拟进行居民委员会调整或期满进行居委会换届选举的地方,都要抓住居民委员会期满换届契机,进行社区区域调整,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由5-9名成员组成,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有关选举规定和程序,由居民选举产生,任期3年。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根据管理和服务的需要,逐步建立健全社区服务、社区保障、社区治安、社区环境、社区卫生、社区计生、社区文化教育等工作委员会。
3、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志愿者队伍和社区中介组织建设。采取有效办法吸引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热爱社区工作的优秀人才参与社区建设,组建和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培育社区中介组织。要充分调动社区居民和单位参与社区服务的积极性,组建具有各类专长的、以社区居民为主体的社区志愿者队伍,有组织地开展社区志愿者公益活动和便民利民的福利性服务。
(三)制度建设
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健全相配套的决策、议事、管理、监督等社区自治制度,建立健全居民公约、业主公约等居民自我管理的规章制度。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明确社区自治权、转移委托协管权,自觉赋予社区监督权,确保社区自治依法、健康发展,使社区自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四)工作重点
各地在整体推进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应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水平与现有工作基础,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循序渐进,既有长规划,又有短安排。目前要重点抓好以下5项工作:
1、社区服务。要建立服务门类和设备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会福利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网络,构筑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切实发挥社区服务在老年服务体系和社会福利社会化中“两个依托”的作用,开展面向社区老年人、儿童、妇女、残疾人、社区贫困户、优抚对象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抚保障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同时,积极探索有效的投入机制,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社区服务硬件设施建设步伐;充分发挥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社区为我,我为社区”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落实国家对发展社区服务的各项扶持政策,推动社区服务业的发展。
2、社区文化。结合创建精神文明社区,广泛开展各种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教育、科普、娱乐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努力倡导文明新风,共建美好家园。巩固和扩大社区文化阵地,提高社区文化队伍的整体素质,创新社区文化的活动形式,促进社区成员形成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积极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科普宣传,形成崇尚科学,破除迷信的社会新风尚。
3、社区卫生。努力做好社区的公共卫生、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等医疗卫生服务工作,集中开展集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等为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在社区广泛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建立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不断改善社区居民的卫生条件。
4、社区环境。积极推进环境优先的发展战略,大力建设各具特色的景观街区和休闲游园,抓好社区的绿化、亮化、净化、美化工作,构筑社区内的景观体系。坚持建管并举、重在管理的原则,加强社区环境的长效管理。要赋予社区居民对社区环境的知情权,推进社区环境的综合整治工作,使社区环境整洁优美,社区容貌特色明显。
5、社区治安。以创建文明小区、安全文明单位、安全文明楼院活动为载体,层层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以政法机关为依托,建立社会治安动态控制的快速反应机制,构筑集“人防、物防、技防”为一体的治安防范体系。并按一区一警的模式组建专职或义务治安巡逻队,建立社区警务室,调整民警责任区,推进社区治安建设。规范人口管理,加强民事调解和群众帮教工作,增进邻里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五)基础设施建设
1、进一步改善办公、服务条件。切实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要求每个社区办公场地达80-150平方米。社区内原有的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及居民委员会办的经济实体,划归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和管理。新建小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套设施要与新建小区开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逐步配套完成社区“五室三站二栏一校一场所”,即每个社区配套有五室:党建活动室、居委会办公室、警务室、老年活动室、青少年活动阅览室;三站:社区服务站、社区保障站、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站;二栏:社区居务公开栏、宣传栏;一校:社区学校;一场所:健身娱乐活动场所。
2、加快社区管理信息网络建设,逐步组建社区网络管理平台。在系统、全面搜集掌握有关社区资源和社区自治信息数据的基础上,逐步开发设计社区管理软件,利用电脑网络和社区中介组织为居住在本社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便捷的服务。
3、加大资金投入。新建社区,地方政府可下拨开办费,鼓励社区单位和居民捐赠。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经费列入城区财政年度预算,市、城区两级财政按6:4负担的办法,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及其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区建设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努力构建推进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一)切实加强对社区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社区建设,切实加强领导,把整体推进城市社区建设与加快城镇化进程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协调发展。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经常给予指导,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将工作落到实处。要积极帮助解决推进社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要在原社区服务领导小组基础上调整组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协调各职能部门做好社区党建、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社区卫生、社区治安等工作;指导开展社区建设实验区工作;制定本地区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综合指导、协调、督促和服务工作。同时,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在即将进行的市(地)县(区)机构改革中,各市(地)县(区)要以社区建设的新思路来加强城市基层管理,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基层行政管理和社区居民自治的关系,强化社区自治功能,扩大基层民主,促进基层民主自治和行政管理协调发展。
(二)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民政部门是社区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社区建设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和日常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总结社区建设的经验,提出加强和改进社区建设的意见,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并把社区建设作为城市民政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各级组织部门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社区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方式、方法,切实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好社区建设的舆论宣传和开展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我区创建文明社区标准和规范,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健康开展;文化、体育部门要组织社区居民开展文化娱乐和健身活动,丰富社区居民文化生活;财政部门负责社区建设预算内经费列项、资金投放、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补贴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并随着经济的增长,逐年加大投入;建设、物价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的实施,在新建小区中无偿配置居委会的办公用房,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行为等;公安部门负责社区的社会治安,在社区内配备警务力量,维护社区治安稳定;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社区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法律咨询、调解、法律援助等服务工作;工商、税务、城管部门要鼓励、支持社区发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事业,对社区兴办的社区服务网点在收费、场地、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和照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社区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卫生部门要大力发展社区卫生组织,为社区居民提供方便、及时的医疗服务;计划生育部门要对社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协调指导,对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依托,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搞好社区建设。
(三)制定规划,理顺关系
各地要结合实际,在深入细致的社区调查、摸清底数、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订城市社区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计划和长期规划。逐步理顺关系,循序渐进地推动社区建设。使社区建设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重实效地进行,不断提高社区建设的整体水平。
1、理顺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关系。社区党组织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自治活动。要自觉适应城市管理体制变化,改变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将党组织的主张,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社区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变成广大居民的自觉行动,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牢固树立党是领导核心的观念,自觉维护和服从社区党组织的领导。
2、理顺基层政府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关系。基层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彻底改变将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行政派出机构的作法,引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充分发挥自治功能,依法做好社区各项工作,并切实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在基层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依法开展社区工作,协助做好各项基层行政管理与服务工作,积极向基层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理顺政府职能部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关系。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实现从领导到指导,从指挥到引导,从包办到协助,寓管理于服务的转变,积极做好指导与服务工作;要尊重、理解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履行好各自的职能,全力做好属于本部门的行政业务,并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协调好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并在各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工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落实政府目标管理创造和谐、宽松的社区环境。
4、理顺驻社区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关系。驻社区企事业单位是社区建设的主体,要积极支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做好对驻社区企事业单位的社会化服务,为驻社区企事业单位剥离社会职能、深化改革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5、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部门关系。物业管理部门是经营服务性行业,其工作范围是为产权人的房屋及设施设备提供专业化管理服务。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其管理服务所及社区具有法定的管理、服务和指导职能,代表社区居民对物业管理部门的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和监督。物业管理部门应主动参与社区建设,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物业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选举程序成为所在社区组织机构的成员,参与社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开展创建社区居民自治示范活动
“十五”期间,每个市(地)建成一个社区居民自治示范区(市、县)、每个区(市、县)建成一个社区居民自治示范街道(镇)、每个街道办事处(镇)建成一个社区居民自治示范社区。由各级民政部门汇同有关部门负责对社区居民自治示范单位的检查验收,由各级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对验收合格单位分别命名表彰“社区建设模范社区”、“社区建设模范街道”、“社区建设模范区(市、县)”,并择优推荐参加全国“文明社区”等命名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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