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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违法开垦土地的通告
  • 【发布单位】82702
  • 【发布文号】青政[2001]69号
  • 【发布日期】2001-07-25
  • 【生效日期】2001-07-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违法开垦土地的通告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违法开垦土地的通告

(青政〔2001〕6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促进青海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土地沙漠化,保证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必须严禁任何违法开垦土地的行为。为此,特通告如下:

一、凡本省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一切违法开垦土地的活动。

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除省政府批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外,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停止批准一切开垦土地的项目。

三、水土流失严重的坡耕地、耕作条件差的山旱地、自然保护区、天然林区保护范围内的耕地以及高海拔地区的耕地,应当退耕还林还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规划。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草原、土地、水利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按照各自的职责,严格查处各种违法开垦土地的行为。对违法开垦土地的行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原有植被破坏或水土流失的,应当限期恢复植被或进行治理。

五、对一切违法开垦土地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揭发。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级土地、草原、水利、林业等行政机关均应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六、各级监察机关应认真查处一切违法批准开垦土地的行为。对违法批准开垦土地的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要依法给予处理。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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