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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部分 电信代办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903
  • 【发布文号】沪价公[2001]023号
  • 【发布日期】2001-07-19
  • 【生效日期】2001-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部分 电信代办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部分
电信代办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一年七月十九日沪价公〔2001〕023号)

上海市电信公司:
为规范宾馆、饭店等电信代办单位收费行为,有利于做好电信服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宾馆、饭店等提供上因特网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设置网吧或提供计算机上网的,每分钟0.30元。

二、用户自带计算机使用房间内分机电话线上网的,每分钟0.10元。
本通知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请督促宾馆、饭店等电信业务代办单位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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