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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整顿九区范围内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的通告
  • 【发布单位】831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1-07-18
  • 【生效日期】2001-07-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整顿九区范围内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整顿九区范围内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的通告

(2001年7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客运管理,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从业人员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 在本市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及高新区、北部新区(以下简称九区)内从事道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通告。

第三条 上述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非法营运整顿工作。市、区各交通、公安、财政、物价、民政、残联、劳动、市政、信访、监察、地税和工商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实施本通告。

第四条 在第二条所指区域内从事道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及其车辆,应当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相关营运证件。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使用摩托车(含两轮、正三轮、边三轮、轻便摩托车)、助力车、残疾人专用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第五条 本通告发布前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 道路运输证》的“面的”车,应当在批准的线路或区域营运,不得在九区主干道(九区主干道名单见附件)营运。
已核发《 道路运输证》的“面的”车,经营期限已届满的,其经营者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经营期限未届满的,其经营者应当自经营期届满之日起90日内)将营运的“面的”车辆退出道路客运经营,并向原审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缴回营运证、牌和票据,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六条 正三轮摩托车不得在主城区六转盘(红旗河沟、沙坪坝、石桥铺、陈家坪、杨家坪、南坪转盘)内的道路上行驶、停放。
残疾人专用车在主城区六转盘内行驶、停放,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下肢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必须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专用车牌证,同时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专用车驾驶证。

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非法营运行为,应予禁止、取缔:
(一)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客运;
(二)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客运《 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客运;
(三)经营期限已届满的“面的”车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90日后(经营期限未届满的“面的”车在经营期限届满90日后),继续经营;
(四)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搭乘的陪护人员超过1人。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无《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无《 道路运输证》或者超《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以及违反本《通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道路客运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用摩托车(含两轮、正三轮、边三轮、轻便摩托车)、助力车、残疾人专用车从事道路客运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经批准的“面的”车不按批准的线路、区域营运或者在九区主干道营运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正三轮摩托车在主城区六转盘内的道路上行驶、停放的,处200元的罚款。
(二)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摩托车(含两轮、正三轮、边三轮、轻便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或者驾驶的车辆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牌证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通告用于非法营运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予以暂扣,出具暂扣凭证,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10日内到指定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因暂扣车辆产生的费用由被暂扣车辆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在被检查时逃逸,被暂扣的车辆经公告60日后无人认领的,或者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管理机构可将暂扣的车辆依法处置。

第十二条 被暂扣的车辆属拼装、报废车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道路运输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妨碍、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或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政府对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的整顿,积极举报、抵制非法营运行为。
举报电话:69083201,69083202。

第十七条 本市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对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的整顿,参照本通告执行。

第十八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九区65条主要干道名单


北干道(上清寺-大溪沟-临江门)、南干道(牛角沱-菜园坝-朝天门)、中干道(上清寺-两路口-朝天门)、嘉滨路(朝天门-嘉陵江桥头)、长滨路(菜园坝-滨江公园-朝天门)、 和平路(七星岗-渝中区区府-较场口)、新华
路(较场口-人民公园-小什字)、菜袁路(菜园坝-黄沙溪-袁家岗)、袁茄路(袁家岗-九宫庙-茄子溪)、长江路(两路口-大坪-杨家坪)、嘉陵路(牛角沱-红岩村-小龙坎)、大石路(大坪-歇台子-石桥铺)、杨九路(杨家坪-黄桷坪-九渡口)、杨渡路(杨家坪-李子林-大渡口)、杨石路(杨家坪-石坪桥-石桥铺)、石新路(石桥铺-凤鸣山-新桥)、石小路(石桥铺-白马凼-小龙坎)、凤天路(凤鸣山-区府新大楼-天星桥)、天马路(天星桥-马家岩)、汉渝路(三角碑-石门大桥-大石坝)、沙中路(龙泉路-重大中门-杨公桥)、沙磁路(沙坪坝-建院-磁器口)、渝碚路(三角碑-双碑-北碚)、天陈路(天星桥-沙区公园-陈家湾)、小龙坎正街(小龙坎-石碾盘)、天星桥正街(天星桥-西南医院-凤鸣山)、凤中路(凤鸣山-上桥-中梁山)、建新北路(观音桥-渝北商场-红旗河沟)、红石路(红旗河沟-松树桥-大石坝)、红五路(红旗河沟-红土地-五里店)、210国道红双段(红旗河沟-人和-两路)、沙滨路、建新南路(观音桥-华新街-嘉陵江桥头)、建新东路(观音桥-茶园-五里店)、建新西路(观音桥-蚂蝗梁-猫儿石)、杨河大道(建新北路-汽车城-黄泥磅)、龙脊路(新牌坊-花园新村)、五江路(五里店-茅家山-江北城)、五唐路(五里店-寸滩-唐家沱)、五刘路(五里店-皂桷岭-刘家台)、碚青路(北碚-歇马场-青木关)、渝南路北碚段(北碚-三花石-澄江镇)、北岳路北碚段(北碚-磨心坡-后丰岩)、云泉路、中山路、胜利路、碚峡路、水北路(北碚-水土)、菜支路(三溪口-菜家场-灯塔)、南弹路(南坪-福利社-弹子石)、四南路(南坪-四公里)、渝黔路巴南段(南坪-八公里-渔洞)、南城大道、白鹤路、青龙路、金山路、南铜路(南坪-长江村-铜元局)、南山旅游路(上新街-黄桷垭-南山)、光电路(长江村-光电路-鹅公岩大桥)、海峡路(四公里-鹅公岩大桥)、马王坪(李家沱-长江二桥)、南滨路(长江大桥-南桥头-大佛寺大桥)、李道路(李家沱-土桥-道角)、李界路(李家沱-南泉-界石)、海四路(海棠溪-罗家坝-四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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