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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 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1]51号
  • 【发布日期】2001-07-18
  • 【生效日期】2001-07-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 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
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1〕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七月十八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
(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强化预算分配与调控职能,规范预算收支活动,实现预算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确保财政资金有效安全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一年度预算的标准周期为30个月。从时间上划分为三个标准阶段,即预算编制阶段、预算执行与调整阶段、决算阶段。
预算编制阶段,从当年开始,对上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和绩效评价,结合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测算下年度预算收支规模和增长速度,编制下年度本级预算草案,汇总下级预算,形成总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程序报请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期限为12个月。
预算执行与调整阶段,从第二年开始,按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预算组织执行,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办理预算调整与变更手续,完成年度预算任务,期限为12个月。
决算阶段,从第三年开始,组织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汇总下级决算,形成总决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和绩效评价,作为编制下年度预算的依据,期限为6个月。
每一预算年度同时有三部预算在不同阶段并存,即编制上年度决算、执行本年度预算、编制下年度预算。

第三条 标准周期预算管理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的要求,统一财政税政,统一财权税权,统一预算核算,增强和健全财政职能,促进资源合理配置,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按照建立公共预算的要求,规范政府间分配关系,规范财政与预算单位分配关系,规范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努力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明确预算管理职责,规范预算管理程序,改进预算编制方法,改革预算管理方式,强化预算约束和监督制衡机制,提高预算管理工作效率,建立现代预算管理体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财政部门、收入征收部门、主管预算部门(含直属预算单位)、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
主管预算部门是指直接隶属本级政府,独立行使职能,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直属预算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事业、企业单位。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是指负责部分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的主管预算部门。预算单位是指通过主管预算部门与财政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行政、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预决算组成及职能分工



第五条 财政总预算由本级财政预算和汇总的下级财政总预算组成。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主管预算部门的部门预算组成。部门预算由本级主管预算部门所属各预算单位的单位预算组成。主管预算部门机关经费预算,纳入部门预算。财政部门根据人事和编制管理部门的规定,确定本级主管预算部门的部门预算管理资格和部门分类代码。

第六条 部门预算是由主管预算部门编制、经财政部门审核、由政府报请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反映部门及所属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的预算。部门预算应细化到二级预算单位。

第七条 财政总决算由本级财政决算和汇总的下级财政总决算组成。本级财政决算由本级主管预算部门的部门决算组成。部门决算由本级主管预算部门所属各预算单位的单位决算组成。

第八条 预算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收入征收部门、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按部门职能分别负责。

第九条 财政部门职责:草拟预算编制的指导性意见,编制、汇总本级政府预算草案,汇总下级政府总预算,形成总预算草案;管理和监督本级政府预算的执行,综合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办理本级预算调整与变更的各项手续;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编制本级政府决算草案,汇总下级政府总决算,形成总决算草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收入征收部门职责:根据收入预算编制本部门年度征收计划和征收责任目标;具体负责收入征收工作;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收入征收情况;监督检查征收对象收入缴纳事项;指导下级征收部门征收工作。

第十一条 主管预算部门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本部门预算草案及相关资料,组织本部门预算执行,编报本部门决算草案,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专项预算管理部门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专项资金预算分配草案及相关资料,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执行,编报有关专项资金的决算草案,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预算单位职责:向主管预算部门编报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组织本单位预算执行,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政府预算编制原则: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经济政策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促进本地区资源有效配置、收入合理分配和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收入预算综合考虑经济因素、政策因素和管理因素变化产生的影响,与国民经济规模和发展速度相适应。支出预算按照公共预算的要求,集散有度,比例适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编制原则: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统一编制、统筹安排部门和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收支。统筹兼顾,统一管理,确保重点支出需要,促进部门事业发展。
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要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建国,增收节支、开源节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得编列赤字。

第十四条 政府预算编制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长期财政发展规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本级政府预算管理职权,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上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的部署和要求,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以及主管预算部门的职责、任务、定员定额标准、事业发展计划等。

第十五条 部门预算编制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本级政府的指示和本级财政部门的部署及要求;本部门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本部门定员定额标准;本部门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第十六条 政府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税收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产收益、计划亏损补贴和其他收入等预算;支出预算包括经济建设支出、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社会保障预算补助支出、补贴支出、专项支出和其他支出等预算。

第十七条 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和补助收入、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所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预算;支出预算包括行政事业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经营支出、对所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等预算。

第十八条 标准收入预算制度:财政部门和收入征收部门按照职责建立政策法规库,整理汇编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收入政策;建立财政收入动态数据库,整理汇编财政收入数据和相关经济指标以及重点税源信息;建立财政收入预测模型,把握财政运行规律,对财政收入进行科学预测;根据可预见的经济、政策及管理因素变化情况,确定收入变动修正系数,编制收入预算。主管预算部门建立政策法规库和部门收入动态数据库,如实反映、合理预测各项预算内外收入,根据可预见的经济、政策及管理因素变化情况,编制收入预算。

第十九条 标准支出预算制度:财政部门建立机构和人员动态信息库,核实财政供给范围,动态监控主管预算部门机构和人员信息;建立定员、定额指标体系,分类制定部门经费开支标准;建立备选项目库,根据财政和主管预算部门发展规划,编制三至五年中长期项目备选计划;根据可预见的经济、政策及管理因素变化情况,编制支出预算。主管预算部门建立人员信息库和备选项目库,根据可预见的经济、政策及管理因素变化情况,编制支出预算。

第二十条 人员支出预算,按照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人数,依据工资、福利定额标准和财政经费供给标准编制。其中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部门,依据工资统发数并考虑统发之外项目和财政经费供给标准编制。主管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在职人数原则上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离退休人数据实核定。工资、福利定额标准根据有关政策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公用支出预算,按照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人数(或其他指标)和公用支出定额标准编制。公用支出定额由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级别、规模、职责范围和工作量差异统一核定,并随有关政策变化适时调整。主管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人数原则上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

第二十二条 专项支出项目备选预算,实行专项支出项目备选制度,即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各部门中长期发展计划,编制中长期和年度专项支出项目备选预算,经专家论证并经财政部门与主管预算部门批准,确定项目轻重缓急和安排顺序,根据财力可能纳入年度支出预算。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目录要求,将公用支出预算和专项支出项目备选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进行筛选和分类排序后编制。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障预算,包括社会保险基金补助预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预算等。社会保险基金补助预算,按照社会保险统筹人数、项目和缴费比例、征缴率等,根据测算的社会保险基金帐户收支情况以及资金筹措的有关规定编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预算,根据下岗职工、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情况及有关规定编制。

第二十五条 政府预算总预备费按本级支出预算的1%到3%比例设置。部门预算预备费按不超出支出预算3%设置。专项预算管理部门预留待分配资金不得超出专项资金总额的20%。

第四章 预算编报与审批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基础工作,包括预算资料整理,拟定预算编制指导性意见,制定统一的预算格式和组织预算收支测算等。每年年初开始,财政部门和主管预算部门要对上年度预算执行和本年预算的有关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整理,将所有预算编制的依据、基本数字和详细文字说明材料等汇编成册,充实基础数据库,以此作为预算执行和编制下年度预算的依据和基础性资料。此项工作原则上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国家政策预期变化情况,草拟预算编制的初步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预算编制的指导性意见,制定统一的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报表及说明格式。以上工作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八条 收入征收部门根据预算编制指导性意见,总结分析上年和当年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下年度经济、政策及管理因素变化情况,对下年度预算收入分项目、分行业、分级次、分部门进行测算,并推算出预算收入的总体规模及其增长速度,编制收入预算建议草案。于每年7月15日前报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根据预算编制指导性意见,总结分析上年和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对上年支出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分析下年度经济、政策及管理因素变化情况,编制部门本级预算建议草案,汇总所属预算单位预算建议草案,编制部门预算建议草案,于每年7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 预算编制指导性意见发布后,财政部门要组织收支情况调查,全面掌握影响财政收支的经济、政策及管理因素,修订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制度,测算下年度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规模。收入征收部门、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的预算建议草案上报后,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并向收入征收部门、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指标。此项工作于每年9月15日前完成。

第三十一条 收入征收部门和主管预算部门根据市政府预算草案编制通知和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修订本部门预算草案,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收入征收部门和主管预算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本级财政预算草案,同时汇总下级财政总预算草案,于11月15日前报请本级政府审议。

第三十二条 年度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报请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生效。财政部门应在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30日内,按规定程序向收入征收部门和主管预算部门批复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主管预算部门应在财政批复预算后15日内,按规定程序向所属预算单位批复预算。下级财政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应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三十三条 预算执行包括收入预算执行和支出预算执行。收入预算执行包括收入目标责任制、收入信息网络、国库集中收入制度、财政收入保障制度、税源转移、收入动态监控分析制度等内容。支出预算执行包括预算核销制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支出监控分析制度等内容。政府预算执行由财政部门负责。部门预算执行由主管预算部门负责。财政部门对同级部门预算和下级财政预算的执行,负有指导监督责任。

第三十四条 政府收入预算批复后,财政部门和收入征收部门负责将收入预算指标分解落实到基层收入征收部门,并进行定期考核,确保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均衡缴人国库和财政专户。部门收入预算批复后,主管预算部门负责将收入预算指标分解落实到所属预算单位,实行责任考核制度,保证收入预算完成。

第三十五条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逐步实现财政、税务、银行之间,财税部门与综合经济部门、代征代缴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收入预算管理水平和效率,逐步建立财政收入运行预警分析模型。

第三十六条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和集中收入体系,取消各类过渡性收入帐户和收入层层汇缴方式,规范收入收缴程序,区别收入收缴不同情况,采取由缴款入直接缴库和由征收部门集中汇缴两种方式。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入及罚没收入,实行票款分离、罚缴分离制度。积极推行电子报税和电话报税制度。

第三十七条 规范收入退库管理,财政收入退库权属同级财政部门,除国家规定的退库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越权冲退已入国库的财政收入。清理各项减免税和欠税,对国家规定的减免税,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执行;对各项非政策性税收减免,原则上全部取消;对暂采取先征后返或即征即返办法作为过渡的,按照有关规定逐步予以取消;建立清理欠税目标责任制,研究制定清理和防止发生欠税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导致收入在不同预算级次、不同地区、不同征收部门间发生的转移,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税源转移手续。涉及我市税源转移到外省市的,由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办理;涉及下级税源转移到本级的,由征收部门先商下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办理;涉及本级内部间税源转移及本级税源转移到下级的,由征收部门先商得转入方财政部门同意后,会同转出方财政部门办理。未按税源转移规定办理手续,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转移、占用上级财政收入。

第三十九条 收入征收部门和主管预算部门应及时总结分析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收入统计数据和执行情况分析,对预算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实施动态监控。财政部门应经常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工作,及时解决收入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收入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解决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设专职人员负责预算核销工作,监督预算执行。各项支出必须首先办理预算核销手续,确认预算级次、科目、项目、单位金额等无误后,按有关程序拨款。人员支出、公用支出逐笔核销预算,均衡拨款;专项支出根据项目进度及国库库款情况核销预算,办理拨款。对无预算或超预算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变动预算级次、科目、项目、单位和金额的,一律不得办理支出拨款和预算核销手续。财政部门原则上只与主管预算部门发生经费领拨关系。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查基本建设项目的概预结算,按照概预算和工程进度拨款,及时办结工程决算。采用基本建设招投标办法,选择资质信誉优良单位承接工程,加强建设单位、中介机构和供货商、劳务商管理,严禁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层层转包工程、疏于质量监理等问题的发生,确保建设项目质量,提高项目经济效益。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定期发布政府采购目录公告,包括基本建设和专项支出中的商品和劳务采购。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主管预算部门应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制度,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等方式,择优确定供货商和劳务商,按规定程序签订并执行合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执行完毕以后,财政部门及时核销有关主管预算部门预算。

第四十三条 全面清理主管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银行帐户,建立国库单一帐户和集中支付体系。规范支出拨付程序,根据不同的支付主体和支付类型,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工资性支出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制度,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财政供养人员。政府采购资金和基建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供货商和劳务商。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转移支付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用款部门。零星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制度,由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自行支付。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预算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以及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情况的过程控制,及时总结分析,发现存在问题,研究制定相应措施。主管预算部门按月编制支出情况分析报告和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月编制汇总的支出情况分析报告和相关报表,报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而影响预算平衡,属预算的部分调整,由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预算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因收入或支出变动但不影响总预算平衡,属预算的部分变更,由财政部门办理预算变更。

第四十六条 部门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收入减少或支出增加,而影响预算平衡并需要财政增加支出预算的,属部门预算的部分调整,应报请财政部门批准。因收入或支出发生变动但不影响预算平衡的,属部门预算的部分变更,由主管预算部门办理预算变更。

第四十七条 在预算执行中,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根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部门对主管预算部门根据财政支出预算,办理追加或追减预算,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核批办理,并核减或核增本级预算。下级财政承接上级财政、主管预算部门承接同级财政部门追加或追减预算,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增加或减少本级财政或本部门预算。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动支预备费,必须根据政府主管领导的书面批示办理。主管预算部门动支预备费,应根据本部门集体讨论所做的决定和主管领导书面批示办理。财政部门和主管预算部门动支上年结余,应根据财政预算或部门预算办理。

第四十九条 在预算执行中,由于主管预算部门或所属单位的行政区划、财务隶属关系或经费管理体制等发生改变,引起预算支出级次或预算关系变化的,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和核定基数,办理两级财政之间或同级财政部门之间或主管预算部门之间的预算划转。

第六章 决算



第五十条 决算编审工作应遵循真实、全面、及时、完整的原则。决算数字以核实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估列代编、弄虚作假;各项财务数据必须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决算与预算互相衔接,不同部门和单位间相关联的决算数据准确一致;上下级财政办理年终结算,财政部门及时准确提供结算项目资料和数据,上下级财政关联数据必须核实一致;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提高决算编审质量和效率。

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和本级政府的有关要求,发布决算编审通知。内容包括决算编制原则、决算编制要求、决算编制方法、决算报表格式、决算报送程序以及决算整理期限等。

第五十二条 预算年度终了,财政部门和主管预算部门应及时做好对帐工作,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支、暂存暂付及往来款项等,及时发现和纠正转移、漏交、坐支收入以及虚列、转移支出等违法违纪问题。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据实拨付资金,防止年终突击花钱,更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应形成的结余资金转移到有关单位。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体制规定和上级财政部门对年终结算的有关要求,按时做好结算准备工作,据实办理与上级或下级财政的年终结算工作,改进和完善与下级财政的年终结算办法,逐步规范结算程序,建立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决算草案,报主管预算部门审核汇总;主管预算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决算草案,按规定时限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政府决算草案,汇总下一级政府决算,形成总决算草案。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总决算和本级政府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级决算草案经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生效,财政部门在批准后20日内,按规定程序批复主管预算部门。

第五十六条 决算编审工作完成后,财政部门和主管预算部门及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绩效综合评价,对预算收支结构及其发展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对预算执行中的经济和政策变化情况等进行分析整理,以此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会计核算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管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应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预算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强化会计监督职能,健全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银行帐户原则上由财政部门内部国库执行机构在国库或商业银行统一开设,财政部门其他内部机构不得擅自开户,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单独开户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主管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银行开设三类帐户,一是基本财务帐户,核算日常转帐和现金支付;二是拨款帐户,核算专项资金和拨付所属单位的经费;三是特设帐户,核算具有特殊用途、需专项管理的资金帐户,如基建支出专用帐户、工资统发代扣代缴专用帐户等。

第五十九条 预算收入和财政专户收入,统一缴人国库和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统一核算。预算支出和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统一核拨。预算拨款和财政专户拨款,使用统一印制的拨款凭证,不得使用支票和现金。

第六十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应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设置会计机构和岗位,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规范工作流程,健全会计手续,完善核算办法,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一致性、连续性和可比性。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不得帐外设帐。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会计档案。

第六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人员要加强对收支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会计核算和收支活动的真实合法。财政部门和主管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

第六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要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帐务处理程序,严格会计复核制度,健全内部监督制衡机制,确保各项资金有效安全运行。

第六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应根据收入支出特点,妥善解决资金库存和用款需求的矛盾,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往来款项和借垫款及时进行清理结算,建立月算、季结、年清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标准周期预算实施的全过程,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制监督;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要求,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认真研究处理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改进预算管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本级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机构的行政监督以及公众和纳税人的社会监督。

第六十五条 主管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部门预算,实施全过程接受本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本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预算资料;执行本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意见。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批转之日起施行。我市有关预算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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