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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82202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1]74号
  • 【发布日期】2001-07-13
  • 【生效日期】2001-07-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2001〕7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工作水平,加快我省城镇化步伐,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基本原则
(一)城市规划是一项科学性、综合性、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涉及城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规划是各级政府指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的重要工作。加强城市规划工作,对于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城市规划工作必须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立足国情和省情,面对现实,面向未来,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必须坚持经济建设为中心,科学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布局和发展方向,统筹安排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合理、节约地利用土地资源,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必须坚持依法管理,逐步实现城市规划的法制化。

二、大力提高城市规划工作水平,保障城市健康有序发展
(一)逐步完善城镇体系规划工作。城镇体系规划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妥善处理城镇之间、单个或数个城镇与城镇群体之间、群体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以促进地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指导全省城镇发展的依据。各地、州、市要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做好地、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工作要作为重点抓紧抓好,并从县城总体规划中分离 出来,单独编制。各地要结合当前城乡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机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城镇体系规划,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空间布局,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城镇健康有序地发展。
各地、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建设厅要对城镇体系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认真加以指导和审查。
(二)建立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的认定和备案制度。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和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容量和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乡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工程设施,并保证城市每个规划阶段发展目标、发展途径、发展程序的优化和布局结构的科学性,以引导城市合理地发展。城市规划要具有长远性、科学性、合理性、连续性。要切实提高城市规划的法定地位。前一轮规划中不能实施的合理部分,下一轮规划中要予以继续采纳,并进行严格的规划控制。不能随意否定上一轮规划。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随意调整和修编城市总体规划。
各地拟对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或修编时,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拟调整或修编内容、范围、理由加以说明,由原审批机关作出认定。经认定属于局部调整的规划需报审批机关备案;属于修编的规划必须重新报批。
今年要完成《贵州省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认定制度》的编制工作,以指导我省第三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正常开展。
(三)抓紧做好城市专项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地要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组织力量尽快编制城市详细规划,特别是要认真做好重点开发建设地区、重点保护地区和重要地段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要提高城市详细规划审查的力度和层次,确保规划质量。当前,已完成城市总体规划但近期不宜进行修编的城市,要根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需要,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综合防灾规划等各类专项规划,进一步充实、深化城市总体规划。
(四)改进城市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贵州省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专家、市民的作用,严格把关,确保规划质量。城市规划文本,必须经有关专家组成的审查会审查后,才能进一步审批。
要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城市规划报批时限。城市总体规划经专家审查后,必须在半年内上报审批机关。未经批准的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五)加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的规划、建设力度。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要在充分研究历史和传统风貌基础上,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建设发展的关系。明确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和文化古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和有效的措施,保持文化古迹及其周边环境的风貌,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六)科学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对风景名胜区要认真贯彻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方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风景名胜区的特点,按照生态保护和环境容量的要求,严格控制开发利用活动。风景名胜区景区内不准规划建设宾馆、招待所、各类培训中心及休、疗养院所。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其景区土地,不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擅自进行开发建设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建设部批准。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规划必须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尚未编制总体规划的,应在2003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七)努力塑造特色鲜明的城市形象。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文化渊源和地域特点,也不同程度地保留了一些优秀的、代表地方特色的传统民居、古建筑物、民俗文化和名贵珍稀植物等,这些都是形成城市特色的重要因素。各城市要在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根据本城市的功能和特点,开展城市设计和景观设计,把民族传统、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有机结合起来,精心塑造富有特色的城市形象,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加强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推进 城市规划法制化
(一)坚持把城市规划作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批准的规划,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配套实施、适度超前的路子,避免各自为政和低标准重复建设。擅自修改规划、违反规划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二)统一组织实施城市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地、州、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镇体系规划的顺利实施。城市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一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互相衔接。要加强包括城郊结合部在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的规划建设,都要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管理。
(三)严格规划许可制度。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要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二证”)。未取得“一书二证”的,不得批准用地和进行建设。
要充分发挥城市详细规划对于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调控作用。凡建设项目所在地段没有编制详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
各地要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还须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项目,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
(四)加强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规划管理。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经常性管理。对建设工程性质变更和新建、改建、扩建中违反规划要求的,应及时查处、限期改正。工程竣工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出具认可文件的,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
(五)加强城市规划的法制建设。各地要加快推行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的公开、公示、监督制度,提高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的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规划管理实施的社会监督,推进规划决策工作的民主化、公开化、法制化。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重点要从对建筑物的形态管理转变到指标管理上来,建立科学的规划控制指标体系,加强城市规划的定量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并针对本城市和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适合本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管理标准、准则及地方性城市规划规章,作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依据。把城市规划逐步纳入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全省各设市城市要在2002年底以前完成本市规划管理技术管理标准及准则的制定工作。
(六)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监督检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认真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违章行为。凡是违反规划的行为,都要严肃查处,一查到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借口干预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每年要把规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同时报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跟踪监督管理,并将它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坚持抓好。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以避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

四、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
(一)城市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城市规划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城市规划中的矛盾和问题。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是抓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要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城市规划的重要意义,提高全民的规划意识和法制意识。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特别是市长、县长要对城市规划负总责。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依法维护城市规划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城市规划工作领导或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各地要结合地(州、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理顺城市规划管理关系。要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州、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职能及其机构。将城市规划管理纳入城市综合执法范围,建立高效、精干的城市综合执法队伍。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规划单位,保证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规划设计、研究工作顺利进行。
(三)要把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应在年度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各级规划管理部门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做到依法行政,政务公开。要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自觉接受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规划设计单位的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增强历史责任感,站在对人民负责,对城市负责,对历史负责的高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要建立规划审批工作的主审人终身责任制度。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采取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开展教育、培训,提高领导干部和规划管理人员的素质。首先,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城市规划知识。省行政学院应把城市规划知识列为公务员必修课。要加强对市长、分管副市长和县长、分管副县长以及乡(镇)长的城市规划知识培训。省建设厅要进一步办好各类学习、培训、研讨班,并形成制度化。
加强城市规划工作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省人民政府责成省建设厅会同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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