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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 高等院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政策的若干意见
  • 【发布单位】80502
  • 【发布文号】内政发[2001]76号
  • 【发布日期】2001-07-12
  • 【生效日期】2001-07-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 高等院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政策的若干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
高等院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政策的若干意见

(内政发〔2001〕76号2001年7月1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适应自治区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全面推进高等院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院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区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规划等七个文件的通知》(内政发〔1999〕138号)精神,结合自治区的实际,现对我区高等院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等院校后勤服务部门转制过程中的未聘人员,执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七个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内人发〔2000〕21号)的有关规定。

二、高等院校后勤服务部门转制为后勤经济实体后,对员工实行全员聘任制,按需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实行契约管理。对原属学校事业编制的后勤服务部门的员工,通过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办法,进入后勤经济实体;在后勤经济实体工作期间享受所在后勤经济实体的有关待遇,工龄连续计算,由学校为其建立档案工资,聘用期间原有职级、工资(补贴)及增资部分计入档案工资,达到退休年龄后由学校按其原有身份及档案工资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待遇。转制人员在后勤经济实体工作期间,辞聘者或被解聘者不享受上述待遇,其人事工资关系转到自治区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再就业后工龄合并计算。

三、高等院校原用于后勤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使用权属于学校。对学校后勤服务部门上前占用的各类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要进行盘点清查,做到产权明晰。5年内,学校对实体使用的固定资产实行零价租赁。

四、高校后勤基础设施的历史欠帐,不得带入新组建的后勤经济实体,在2002年底前,学校给后勤的运行经费保持不变,后勤经济实体的各种收入不上缴学校,要用于后勤经济实体的发展和建设。

五、改革高等院校对后勤的行政拨款办法,实行服务收费制度。后勤经济实体要实行有偿服务,逐步达到按成本核算收费,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下,保证同类同口径服务收费低于社会同行业标准,以减轻学校对后勤的财力负担和学生的生活负担。

六、改革后由后勤经济实体自行管理的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电话等服务项目,在不增加学校负担的原则下,待条件成熟时要采取多种形式逐步过渡,直至由社会相应行业部门管理,并由这些部门向学校提供相应服务。学校所在地政府的有关部门要为学校正常运行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优惠条件。

七、高等院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涉及到的有关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要严格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的有关规定。

八、为保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用地,高校校园内今后不再新建学生宿舍和教师住宅。对在校外成片开发的师生生活服务设施所需用地,应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需使用国有土地的,要比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执行,同时减免土地出让金。通往生活区的主干道、排水通道等大型市政基础设施,由当地政府投资建设。

九、对高等院校后勤服务设施的建设项目,不得设立国家及自治区明令取消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同时,5年内免交订桩验线费、拆迁管理费及手续费、拆除旧建筑废土垃圾占场费等工程前期费用,免交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水资源评价及开发费、供水增容费和自来水安装管理手续费、消防设施建设费、环保手续费、环卫手续费、环卫设施有偿使用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文物考古勘探费和发掘费等政策性规定的收费。污水处理费、绿化勘察设计费、地下网管接口费等只收取成本费。对高校新组建的后勤经济实体,免收工商注册费。

十、对城市供电增容费、供热入网及集资费、电话配套贴费、煤气入网费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收费要减半征收或再优惠;对工程质量监督费减半收取;人防设施建设费和建安工程劳保费按1%收取。社会各相关行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对高校收取其它费用。

十一、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以合作、参与经营或独立经营等多种形式在校园外进行高等院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的后勤服务设施,享受以上各项优惠政策,但只能面向各高等院校提供服务,不得面向社会出租、出售或改作其它用途,否则取消已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并追缴有关费用。

十二、从事高等学校后勤服务的经济实体利用银行贷款、企业投资以及其它方式融资新建的,设计标准较高、室内设施较齐备的学生公寓,经自治区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可以根据不同的建设标准制定相应的住宿收费标准,用于偿还建设费用。

十三、各高等院校所在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高等院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加强领导与协调;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把高等院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纳入城市综合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发展规划,并按照本《意见》的各项要求,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措施;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对驻在高等院校基建等项目的审批,采取集体办公、“一站式服务”或其他有效的方式,加快批办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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