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完善价格政策整顿和 规范价格秩序为促进经济跨越式发展服务的意见
  • 【发布单位】80703
  • 【发布文号】吉省价综字[2001]14号
  • 【发布日期】2001-07-03
  • 【生效日期】2001-07-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完善价格政策整顿和 规范价格秩序为促进经济跨越式发展服务的意见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完善价格政策整顿和
规范价格秩序为促进经济跨越式发展服务的意见

(吉省价综字〔2001〕14号)

各市、州、县(市)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七届五次全会精神和《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工作的意见》落实“十五”计划要求和国家、省关于整顿市场秩序的规定,现就完善价格政策、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促进我省经济跨越式发展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一)继续扩大市场调节价商品品种和服务项目的范围。按照《“十五”计划纲要》关于“进一步开放市场,放开价格”的要求,根据各类商品市场竞争程度,重新修订《吉林省价格管理目录》,进一步扩大市场调节价的范围,以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对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一般商品和服务项目,放开后能够由市场形成合理价格的,要坚决放开;对因各种因素仍实行垄断经营,无法通过市场形成合理价格的,要在建立和完善成本约束机制的同时,积极推进体制改革,打破行业垄断,促进公平竞争,为逐步实现市场形成价格创造条件。同时,要进一步推进服务价格、要素价格的市场化进程,转换政府定价机制。
(二)进一步下放价格管理权限。按照国家计委提出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主要履行“定规则、当裁判”的要求,进一步下放价格管理权限,将下级能够承担管理职责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分别下放给市(州)、县(市)物价部门管理。下放价格管理权限通过调整价格管理目录确定(目录后发)。
(三)进一步放宽价格政策。要以市场为导向,密切注意国内外市场动态,推行积极灵活的价格政策。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和服务,要充分保障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加以干预;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也要使经营者有较充分的价格自主权,以便他们在确定商品和服务价格时,能够根据市场变化作出快速灵敏的反应;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也要根据市场变化适时对其价格进行必要的调整,以增强价格的灵活性,提高生产经营者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
(四)增强价格管理体制的适应能力。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认真研究国际贸易中的价格规则,尽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价格管理体制。以粮食、汽车、医药等支柱、优势产业为重点,分析研究其国际市场价格变化及现行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的差异,运用好WTO的有关规则,支持和保护我省重点产业的发展。

二、清理整顿各项收费,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
(五)按照国家的部署,逐步将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服务主体划分为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和公益服务、公用事业、中介服务、经营服务四类价格,分别纳入价格与收费不同管理体制。规范中介服务价格管理,严禁政府部门将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分给中介组织承担,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
(六)完善收费管理制度。建立收费台账和收费档案,健全和完善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继续抓好“两证一卡”制度和已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进一步规范收费许可证年审和发放。积极推行收费公示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收费咨询服务网络或自动查询电话,增强收费管理的透明度。
(七)继续加强涉及收费清理整顿工作,坚决取消对投资主体的不合理收费,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基础产业的发展。
(八)规划工商、税务等登记收费,加强对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让等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制定相应的收费行为规则,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
(九)继续深化教育收费制度改革,重点控制学费、杂费和中小学择校费收费标准的过快上涨,纠正学校的各种乱收费。2001年各类学校学费和杂费稳定一年不再调整。规范高校住宿收费秩序,支持学校后勤管理社会化改革。整顿中小学教材价格,加强和规范教辅材料价格管理。落实国家关于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的规定,全面清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
(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税费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哪些收费项目具有税收性质,为税费改革提供依据。对通过滥用价格和收费手段非法谋取利益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正当合法竞争。

三、充分发挥价格调节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消费需求的增长
(十一)积极疏导价格矛盾,促进基础产业发展。在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及时调整水利工程和城市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等基础产业价格。对小城镇公用设施逐步实现有偿使用制度,对投资经营自来水、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场等市场公用设施的,其投资收益在价格政策上予以支持,使其有利可得;对投资经营市场、公园、公厕等公用设施的,可实行市场调节价。
(十二)大力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对现有的不利于个体私营企业公平竞争的价格、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重新审核现有涉及个体私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对不合法、不合理,没有管理服务事实的收费要坚决取消,重复收费要合并,收费标准偏高的要降低,同时严禁以基金、集资、补偿金、押金、保证金或经营服务收费等名目出台实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对个体私营企业执行与国有同类企业相同的水、电、气价格,禁止价格歧视,实行公平的价格政策。
(十三)要在充分考虑职工承受能力的前提下,继续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进一步理顺租售比价关系,促进商品房销售。继续整顿城市住宅建设收费,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降低过高的住房销售价格。继续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环节收费,规范住房建设中供电、供水、供气等附属设施建设的收费,逐步打破垄断经营,激活住房二、三级市场。继续加强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的管理,制止物业管理部门在水电费中乱摊工资、管理费的行为,解决住户的后顾之忧,促进住房消费。
(十四)落实促进消费需求增长的各项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促进消费需求增长的各项政策,坚决取消已对消费需求产生抑制作用的各项价格政策、措施。规范商品流通中的质检、商检和卫生检疫等收费,防止多环节、多层次、多部门进行的重复检查和重复收费,消除各种流通障碍,促进商品流通和社会需求的增长。
(十五)加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不断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在继续保证“菜篮子”基本稳定的同时,重点扶持那些产业规模大、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优的农产品加工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业生产链条的延伸。
(十六)通过价格政策倾斜,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新经济增长点的形成,配合投资、金融、税收等杠杆拉动产业全面升级。

四、加强农村物价工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十七)在深化粮食等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中,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和检查,监督收购单位验级核价,防止压级压价、短斤少秤等损害农民利益现象的发生。加大农产品收购价格政策的宣传力度,真正赋予农民价格知情权,提高农民对合法价格权益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坚决制止压级压价、拒收限收和“打白条”的行为,相应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
(十八)继续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重点清理整顿农机、农技、农经、农电、土地、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乱收费,尽可能地减少非正常支出。
(十九)密切注意监测分析涉农商品和服务价格动态,特别是主要农业生产资料、主要生活必需品以及当地主要农产品的价格动态,及时提出和实施价格调控措施;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深入了解农产品成本、收益及农民种植、养殖意向,及时向农民提供有价值的市场价格信息,帮助农民利用市场价格信息搞好种植结构、养殖结构的调整;通过对自然资源、产业优势和产品需求的分析,提出和实施在价格上支持支柱产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促进农村经济的进一步繁荣。
(二十)继续规范电价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电价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城乡统一电价的步伐,妥善处理好农村电网改造期间出现的各种价格矛盾,抓紧进行农网改造后的电价测算工作,做到改一条线测一条线,安排好实行统一电价前的临时过渡价格。用好价格杠杆促进农村电气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及时地把改造后的电价降下来,切实减轻农民用电上的负担,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二十一)全面清理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整顿农村收费秩序。近期由省物价局会同财政、农业等部门对现行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对所有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重新审核,不合理的予以取消,标准偏高的予以降低,范围偏大的予以缩小。增加涉农收费的透明度,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对合理合法收费,经请示省政府批准后方可继续收取,并向社会公布。今后,凡涉及农民的收费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以外,未经省政府批准的,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通过经常向农民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农民发放交费登记卡等措施不断完善农村收费管理制度。
(二十二)加强涉农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涉及服务价格行为。加强对农机作业、中介等服务价格管理,进一步规范涉农服务价格行为。任何法人、组织或个人在向农民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少服务多收费,更不允许不服务也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所有涉农服务和商品价格必须实行明码标价,防止价格欺诈。县级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物价管理,当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暴涨暴跌等剧烈波动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平仰,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二十三)加强农村物价监督检查,加大价格执法力度。为确保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涉农收费、农村商品及服务价格进行重点检查,对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特别是在婚姻登记、殡葬、计划生育、中小学教育、医疗服务、户籍管理、建房等收费环节中的“加价”或“搭车”收费的乱收费行为以及各种垄断行业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进行价格垄断并牟取暴利的行为,一定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欺农、损农、坑农的,要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予以曝光并追究有责任人的个人责任。
(二十四)普及价格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农民法律意识。要针对农村和农民特点,利用广播、电视、板报等媒体以及农民喜闻乐见的各种文艺形式,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价格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律观念和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的意识。要充分发挥农村物价监督员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农村价格投诉举报中心,随时受理农民的价格投诉和举报,为农民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方便。

五、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二十五)制止不正当价格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要注意严格查处和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价格倾销等 价格法明令禁止的价格违法行为。今年,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以开展工商收费专项检查为重点,大力整治行政机关乱收费;认真整顿粮食价格秩序,坚决治理面向农民的各种乱收费;整治住房、汽车、教育、旅游等方面的各种乱收费,改善消费环境。
(二十六)认真贯彻实施《制止工业品低价倾销办法》,重点选择对全省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钢材、水泥、玻璃、化肥等大宗产品加强成本监测,及时查处低价倾销的恶性价格竞争行为,消除消费者买涨不买落的消费心理。严禁查处价格欺诈行为,努力消除不正当竞争的机制功能障碍,增强消费者的消费信任度。
(二十七)完善价格举报制度。按照国家计委的要求,在全省开通统一的价格举报电话--12358,认真受理价格投诉和举报,及时查处投诉举报案件。对投诉举报案件,在登记、受理、查处、催办和反馈等各个环节实行责任制并进行督察和考核。
(二十八)大力推行明码标价制度,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积极开展明码标价示范活动,树立明码标价示范街、示范市场、示范学校、示范医院等,结合开展专项检查,“检查一个行业,整顿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深入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帮助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增强价格自律意识。

吉林省物价局
二00一年七月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