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通信管理局有关事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2001]31号
  • 【发布日期】2001-06-26
  • 【生效日期】2001-06-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通信管理局有关事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通信管理局有关事宜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1〕31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转信息产业部关于地方电信管理机构组建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26号)和信息产业部《关于吉林省通信管理局组建方案的批复》(信部政〔2000〕1136号)精神,撤销省邮电管理局,成立省通信管理局。目前,省通信管理局已完成组建任务,为保证其正常开展工作,有效行使工作职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通信管理局是以信息产业部领导为主,接受信息产业部与省政府双重领导的行政机构,为正局(厅)级建制。

二、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全省电信行业(包括本省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的统筹规划和电信市场的管理。负责核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电信设备的进网管理。会同省物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管理电信服务价格与电信服务质量。保证电信网间的互联互通和公平接入,协调电信企业之间的经济与业务关系。根据授权,负责电信网码号及其他公用电信资源的分配与管理。组织协调通信与信息安全、党政专用通信和应急通信工作。各市州的通信行业监管工作由省通信管理局直接负责。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有关直属单位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三、省通信管理局成立后,原省邮电管理局行政管理职能转移给省通信管理局,请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继续或重新配发相关文件,并通知参加有关会议。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