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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深圳市医疗机构卫生 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和《深圳市医疗机构中医、 中西医结合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延期使用的公告
  • 【发布单位】81909
  • 【发布文号】深卫公[2001]3号
  • 【发布日期】2001-06-25
  • 【生效日期】2001-06-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深圳市医疗机构卫生 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和《深圳市医疗机构中医、 中西医结合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延期使用的公告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深圳市医疗机构卫生
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和《深圳市医疗机构中医、
中西医结合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延期使用的公告

(2001年6月25日深卫公〔2001〕3号)

根据广东省卫生厅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工作安排,我市目前正在进行考试、颁发《医师资格证书》及注册等有关工作。因此,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实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目前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将《深圳市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深圳市医疗机构中医、中西医结合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有效期以公告的形式,统一延长至2001年12月31日为止。各医疗机构持有效《证书》的人员无须另行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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