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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 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1]45号
  • 【发布日期】2001-06-15
  • 【生效日期】2001-06-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 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
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1〕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卫生局、市计委、市建委、市教委、市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
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天津市城乡建设
管理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
民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津党发〔1997〕19号)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和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卫基妇发〔1999〕第3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深化卫生改革,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卫生服务需求,巩固、发扬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成果和特色,乘势而上,开拓创新,促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全面上水平。
(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总体目标是:在我市基本建成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框架的基础上,到2002年,以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覆盖面达100%,全市市区建成82个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及较为合理的投入机制和补偿机制,到2005年,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符合我市城市定位要求和人民群众卫生服务需求、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提前实现我市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目标。
(三)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原则是:
1.坚持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以社区居民需求为导向,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关系,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2.坚持政府领导,部门支持,社会参与,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管理,纳入社区建设与发展之中,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
3.坚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公有制为主导,非营利性质,建立以政府财政定额补助为主的投入补偿机制。
4.坚持在区域卫生规划指导下,调整和控制卫生资源的配置与增长,做到低成本、广覆盖、高效益、方便群众。
5.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服务,做好健康促进工作。
6.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循序渐进,逐步完善。

二、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领导
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具体体现,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领导,把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纳入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社区两个文明建设规划,作为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统筹规划,组织实施。要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社区卫生服务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要加强督促检查,定期表彰社区卫生服务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二)各级政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和健康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及考核评估工作。卫生、计划、财政、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人事、教育、建设、计划生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完善有关配套政策和措施,为社区卫生服务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街道办事处对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提高社区居民健康水平负有重要责任,要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协调社区内各方面力量,支持、帮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解决必需的业务用房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切实支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四)社区居委会要协助社区医务人员开展入户服务,积极支持并参与健康教育和社区调查等工作。

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一)计划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合理布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财政部门要建立市、区两级财政对社区卫生服务的专项经费补助制度。市财政已于1998至2000年每年补助100万元全科医学教育专项经费,2001至2003年再每年安排100万元全科医学教育专项经费,用于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全科医学培训。各区财政按每万人5万元补助标准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考虑各区财政经济承受能力,市财政从2001至2003年,每年按社区卫生服务人口每万人平均补助1万元计算,根据各区财政状况、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建设水平和各项考核指标,制定具体补助政策。各区财政要根据本区社会经济增长水平,逐年增加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发展经费投入。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把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诊疗项目、适宜技术和基本用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要适当拉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二、三级医疗机构医疗费的个人自付比例,引导病人合理分流。要制定政策,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上级医疗机构形成有效的双向转诊机制。
(四)物价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的项目与内容,合理制定并及时审批社区卫生服务的收费标准,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价格体系。
(五)民政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要求,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积极开展以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心理咨询、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卫生服务,不断改善社区居民的卫生条件。要把支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考核和表彰先进街道、社区居委会的重要内容。要帮助城市优抚对象解决参与享受社区卫生服务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并给予政策和经济上的扶持。
(六)人事部门要支持和指导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制定在职人员培训计划,完善全科医师职称考评体系,加强继续教育,鼓励二、三级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向社区流动,吸引优秀卫生技术人才到社区工作,形成育人、选人、用人一体化机制。
(七)教育行政部门要支持和指导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以毕业后医学教育为核心的全科医学教育体系。高等医学院校要设置和加强全科医学理论基础课程教育,对医疗保健人员进行全科医学理论与技能的培训,努力培养适应社区卫生服务需要的各类专门人才和学术带头人。
(八)建设行政部门要按照市建委《关于颁发(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修订本的通知》(建规〔2000〕300号)规定,搞好社区卫生服务设施配套。每个新建居住区要设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地面积 3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每个新建住宅小区要设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50平方米。
(九)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基层计划生育工作需要、居民需求和自身条件,开展计划生育与生殖保健宣传教育和适宜的技术服务。

四、加强规范管理,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一)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是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与实施计划,在业务上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二)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统一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逐步建立健全结构适宜、功能完善、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经济、有效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满足社区居民的卫生需求。
(三)通过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结构和功能的双重改造,优化重组,整体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每个街道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依据服务范围和居民需求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逐步形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以上级医疗机构和预防保健机构为指导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四)制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管理办法,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技术、设备的准入制度,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和技术服务规范,健全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体系,依法严格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五)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社区健康责任制和家庭卫生服务合同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上级医疗机构实行双向转诊制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采用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等适宜技术,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与效益。
(六)继续搞好高等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大力开展全科医学继续教育,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科学研究。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强化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社区卫生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弘扬文明行业新风,努力建设一支以全科医师为骨干、由护士等专业卫生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的高素质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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