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省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502
  • 【发布文号】鲁政办发[2001]53号
  • 【发布日期】2001-06-14
  • 【生效日期】2001-06-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省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省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1〕5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全省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全面了解全省税源底数,把握全省税源分布和变化情况,为各级政府宏观决策、指导工作以及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供可靠依据,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税源普查。各级政府对这次税源普查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成效。各有关部门要下大功夫,通力协作,务求工作的高质量、高效益,真正把真实情况掌握起来,圆满完成各项普查任务。

二00一年六月十四日
全省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4年实行新的分税制财税体制以来,我省的财政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这对我们加强财源建设、调整收入结构、强化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课题。为了全面摸清全省税源底数,了解全省分产业、分行业、分经济类型、分地域、分预算级次、分税种的税源分布和变化情况,为各级政府把握经济全局、进行宏观决策、指导经济工作以及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供可靠依据,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一次税源普查。为搞好普查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税源普查的指导思想及目的
(一)全面摸清税源底数,掌握税源的分布状况及构成,为各级政府把握经济全局、进行宏观决策、指导经济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二)全面掌握税源变化情况,为各级政府加强财源建设和调整收入结构提供参考。
(三)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税负情况,对纳税人的税负进行对比分析,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完善税收政策提供数据资料。
(四)全面掌握所有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纳税状况,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收征管提供根据。

二、税源普查的内容
本次税源普查的范围为全省所有纳税单位和个人。税源普查的内容为1999-2000年度(会计年度)的有关税收资料和相应财务指标数据。

三、税源普查的组织领导及层级职责分工
为搞好全省税源普查工作,省政府已专门成立了“山东省税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税源普查的动员、组织、协调工作。省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在省财政厅下设办公室,从省财政厅、监察厅、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工商局抽调业务骨干,固定地点集中办公,负责全省税源普查工作组织实施中的有关具体事项。各市、县(市、区)、乡镇也要比照省里的做法,建立相应的税源普查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税源普查工作的动员、组织、协调、实施等有关事项。
各级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省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全省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全省税源普查的具体组织和培训工作;负责税源普查表的设计及印制;负责税源普查数据处理软件开发设计;负责督促、检查各地税源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协调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负责全省税源普查数据的汇总、整理、分析,出具全省税源普查研究分析报告。
(二)市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本地税源普查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本级及所属县(市、区)的税源普查工作;确定本级税源普查的具体单位和业户,负责本级以上纳税单位的税源普查和分户审核数据录入工作及所属县(市、区)税源普查数据的汇总、整理、分析工作,按期向省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地税源普查数据,出具本市税源普查研究分析报告。
(三)县(市、区)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本地税源普查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本级及所属乡镇的税源普查工作;确定本级税源普查的具体单位和业户,负责本县(市、区)以下纳税单位的税源普查和分户审核数据录入工作及所属乡镇税源普查数据的汇总、整理、分析工作,按期向市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地税源普查数据,出具本县(市、区)税源普查研究分析报告。
(四)乡镇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本乡镇税源普查工作;确定本级税源普查的具体单位和业户,负责本乡镇以下纳税单位的税源普查工作,按期向县(市、区)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地税源普查分户普查表;根据县(市、区)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录入、汇总的本乡镇税源普查数据,出具本乡镇的税源普查研究分析报告。

四、税源普查的部门责任
税源普查各级相关部门要服从各级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安排,服从大局,积极配合,确保这次全省税源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责任是:
(一)财政系统:牵头组成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个税源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实施事宜;抽调业务骨干人员充实到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税源普查组织工作;具体负责农业税收有关普查表的填制、收集工作,普查表经农税征管人员认真审核无误并签名后,按期上报同级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国税系统:负责提供所有办理了税务登记和虽未办理税务登记但已纳入税务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与税源普查有关的资料;抽调业务骨干人员充实到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税源普查组织工作;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个体工商业户增值税纳税人有关普查表的填制工作,普查表经税务征管人员认真审核无误并签名后,按期上级同级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工商登记户数与国税登记户数差异情况的清理、审查、认定和统计分析工作。
(三)地税系统:负责提供所有办理了税务登记和虽未办理税务登记但已纳入税务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与税源普查有关的资料;抽调业务骨干人员充实到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税源普查组织工作;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个体工商业户营业税纳税人及其他业户地方税种有关普查表的填制工作,普查表经税务征管人员认真审核无误并签名后,按期上报同级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工商登记户数与地税登记数差异情况的清理、审查、认定和统计分析工作。
对已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但未纳入税务管理的应税单位和个人,或者既没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也未纳入税务管理的应税单位和个人,要认真进行清理检查,按国税、地税部门的职责分工纳入税务管理,及时办理有关认定手续,并做好相关税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四)监察系统:抽调业务骨干人员充实到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税源普查的组织工作;协助做好税源普查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五)统计系统:抽调业务骨干人员充实到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税源普查的组织工作;搞好统计指导和监督,并协助做好普查数据的审核录入工作。
(六)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抽调业务骨干人员充实到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税源普查的组织工作;负责提供所有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与税源普查有关的资料,并协助做好税源普查的相关工作;在国税、地税部门的配合下,对工商登记户数与税务登记户数的差异进行清理、审查、认定和统计,并对差异情况进行因素分析后形成书面材料,按期上报同级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税源普查的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全省税源普查工作分为准备阶段、全面普查阶段、汇总分析阶段三个阶段,自现在开始到2001年10月底完成。
(一)准备阶段。自现在开始到6月30日结束。
1.省里的准备工作。一是成立税源普查领导机构,从相关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建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是下达《全省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三是省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计并印制各源普查表格及填表说明;四是省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计开发税源普查软件;五是省政府召开全省税源普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全省税源普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六是省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办全省税源普查业务和普查软件使用培训班;七是省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文件,对清理统计上报工商与税务登记户数差异情况和漏征漏管情况进行部署;八是省税源普查领导小组拟定下达《全省税源普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2.市、县(市、区)的准备工作。一是按照《全省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市、县(市、区)、乡镇成立税源普查领导机构,从相关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建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是由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任务,划分综合组、业务组、技术处理组和实地普查组等工作小组,并制定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工作任务;三是拟订下达本地税源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四是召开会议对开展税源普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五是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工商和税务登记的有关资料,清理核对普查户数,确定本级税源普查的具体单位和业户;六是完成各类普查表格及填表说明的领取、分发;七是举办税源普查业务和普查软件使用培训班,对参与税源普查的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八是拟订下达本地税源普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二)全面普查阶段。自7月1日开始到9月30日结束。
在做好各项准备的基础上,全面推开普查工作。
1.各级完成各类普查表的填制、收集工作。各类普查表根据普查对象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方法填报:
(1)纳税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等纳税单位)普查表的填报。各级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实地普查组人员划分若干小组,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组的办法,深入纳税单位根据其有关的财务指标数据和税收资料逐户普查填报。纳税单位应积极协助配合普查人员做好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对填制完毕的普查表经纳税单位负责人和普查人员审核确认后签名,并加盖纳税单位公章。
(2)个体工商业户普查表的填报。个体工商业户的普查表由基层税收征管机关根据日常征管资料分户填报,对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同时管理的业户,先由国税部门填列所管税种的有关数据,然后送同级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转交地税部门填列所管税种的有关数据。
(3)漏征漏管纳税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普查表的填报。各级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集中时间,采取排查核对和拉网式普查方式全面清理漏征漏管户。对排查核对工商登记户数与税务登记户数差异而认定的应纳入税务管理的漏征漏管户和采取拉网式普查清理出的漏征漏管户,在税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由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纳入税务管理,核定纳税数额,及时清缴入库。对纳税单位,根据其有关的财务指标数据,由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按照第(1)条要求填报普查表;对个体工商户,由国税部门、地税部门按照第(2)条要求填报普查表。
(4)农业税收和零散税收普查表的填报。农业税收、个人所得税和屠宰税等直接由纳税个人缴纳的零散税收的普查表,分别由各基层税收征管机关根据日常征管资料统计、汇总填报。
2.各级完成本地普查数据的审核、录入工作。由各级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集中统一完成本地普查数据的审核、录入工作。各市审核录入的普查数据(光盘)在9月底前报送省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汇总分析阶段。自10月1日开始到10月31日结束。
省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完成全省普查数据的审核、录入和汇总工作;二是对全省税源普查汇总资料进行分类进行,分析全省分产业、分行业、分经济性质、分地域、分预算级次、分税种的税源分布和变化情况,提出全省税源普查综合和分类分析报告。各级要做好本级的汇总和分类分析。各市的汇总分析报告,由市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在10月底前上报省税源普查领导小组。

六、税源普查的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省开展全省税源普查是第一次,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此非常重视。税源普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税源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靠上抓,要在人员、经费和设备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确保税源普查工作的需要。
(二)密切部门配合。各级财政、监察、国税、地税、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坚决杜绝拖拉、推诿、址皮现象的发生,共同做好税源普查工作。对在税源普查工作中推诿、扯皮、敷衍了事、谎报假报、玩忽职守的,要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级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普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级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制定各环节、各步骤的具体工作要求和实施办法,加强宣传,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税源普查是一项群众性很强的工作,有关部门要注意讲究工作的方式方法,普查人员要持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介绍信或佩带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作的普查工作证进行普查。各有关部门要按分工各负其责,确保按期高质量地完成税源普查工作。
(四)把握政策界限。在税源普查工作中,各级要坚持实事求是,重在摸清底数,重在总结经验教训,重在改进工作的原则。要敢于发现问题,积极解决问题,使普查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真正反映实情。积极参加税源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普查数据,是各级、各部门、各方面和每一个相关人员的义务和责任。这次税源普查,重在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除了违法乱纪的外,一律不予追究责任。
(五)确保普查质量。税源普查是一项重要的省情(市情、县情、乡情)调查,必须确保普查质量。各级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对本辖区内税源普查数据的质量负责。所有填报普查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财务会计帐表和纳税资料,根据普查要求据实填报,不得人为调整和估算普查数据,保证普查基础数据的准确和真实。各级要层层建立责任制,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普查质量。结合《 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各级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一定比例(不低于15%)进行质量抽查,普查结果与抽查结果严重不符的,要限期重新普查。对弄虚作假、编报虚假材料或拒绝、阻挠普查,严重影响普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和个人,对授意、指使伪造失真税收和财务会计资料等违法违纪的普查人员,要严格追究责任,对普查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严肃查处。各级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箱,并向社会公布。
(六)保障普查经费。税源普查经费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各级政府都要安排专项经费,保证税源普查工作正常的经费需要,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七)搞好总结表彰。税源普查工作结束后,各级要对税源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各市的工作总结报告于10月10日前报省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届时省里将按照《全省税源普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进行考核评比,对税源普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税源普查工作中态度不积极、工作不认真、数字不准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