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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819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1-06-13
  • 【生效日期】2001-06-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2001年6月13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及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为进一步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明确工作目标和方针
1、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明显成绩,逐步形成了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人口调控体系和计划生育思路与管理体系。全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由于我省人口基数大,人口的高增长量在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仍是今后一个时期我省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人口问题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占有重要地位,人口问题的本质是发展问题,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的重要战略决策。必须以对党和国家、对群众利益、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不懈地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抓紧抓好。
2、今后十年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是:到2010年末,全省年均人口出生率不超过13.5‰;出生人口素质有明显提高;出生性别比逐步趋向正常;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普遍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初步形成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逐步建立调控有力、管理有效、政策法规完备的计划生育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
3、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工作方针:
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动员全社会力量,建立党委重视、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采取法律、教育、经济、行政等措施综合治理人口问题。
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尊重人民群众作为计划生育主人的地位,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有机结合起来,把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衡量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志。
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三为主”方针,突出重点,抓典型、抓难点,抓人口大县、大镇、大村,加快后进转化工作,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把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心下移到村(居)委会,走一条县领导、镇负责、村为主、组配合、户落实、人人参与的计划生育工作新路子。

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4、各级党委、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调动全社会力量,建立健全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机制和考评办法。纪检监察、组织、宣传、计划、教育、科技、民族、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税务、人事、劳动保障、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统计、工商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要进一步明确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委和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推动各部门落实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5、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各项社会经济政策,尤其是制定有关土地、企业、医疗、社会保障、户籍、劳动就业、城镇发展、教育、财政、税收、工商、扶贫等方面的政策和改革措施时,要充分考虑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与社会发展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
6、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实行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各兼职委员单位要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各地级以上市计划生育部门要按照省的规定实行这一制度,县(市、区)、乡镇要明确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的分工职责,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进行考核、检查和监督。
7、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我省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工作机制。加强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追究法律、党纪、政纪、经济责任。全面推行计划生育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计划生育信访案件查处和督办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要依法打击非法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摘取宫内节育器、假节育手术、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发挥 行政诉讼法在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作用。
8、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要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落实各种奖励和优惠政策。城市独生子女的父母退休时,各地可按当地上一年度的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实行计划生育特别是只有女孩的家庭,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承包土地、培训、就业、就医、住房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照顾。各级政府和涉农等部门要采取小额贷款、项目优先、科技扶持、政策优惠等各种优惠措施,帮助计划生育农户增加经济收入,解决实际困难,提高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各级政府和扶贫开发部门应优先扶持。
劳动保障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民政部门要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给予生活保障补助。在城市建立并发展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保障制度,在农村继续推进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等利益导向机制。
9、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在城市,把计划生育工作与社区服务结合起来,将计划生育管理逐步转向社区,推行属地化管理,强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管理职责。在农村,实行党员、干部包干责任制,继续推进计划生育合格村创建活动,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小康村”、“文明村”、“五好文明家庭”建设的重要内容。
10、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等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

三、以人为本,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11、计划生育和卫生部门要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等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坚持现行的避孕节育政策,加强孕前型管理。严禁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积极稳妥地推进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为育龄妇女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长效避孕措施,提供优质服务,到2010年全省基本实现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全面开展对已婚育龄妇女的季度查环查孕及计划生育技术优质服务。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降到最低限度。
12、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到2005年,全省县级以上服务站(中心)、乡镇服务所实行达标管理。所有的村委会建立服务室并能正常工作。
13、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及性用品市场的管理。发展性与生殖健康产业,提高产品质量及科技含量,满足群众计划生育和性与生殖健康的需求。

四、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14、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出版、文艺、网络等传播媒介的作用,设立专题,深入开展全民性基本国情和基本国策宣传。广泛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大力宣传和普及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计划生育夫妇有责等生育观,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科学、进步、文明的婚育观念,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
15、各级党校、行政干部学校、团校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工作,高等学校、中小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国策教育和青春期科普知识教育。针对不同时期的育龄群众,开展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中老年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16、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网络建设,建立健全乡镇、村婚育学校和分校。认真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品进村入户工作,乡镇、村要办好宣传栏、读报栏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公开栏。

五、以村为重点,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
17、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建设,把工作重心下移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建立由乡镇(街道)党委书记、镇长(主任)担任组长、副组长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村(居)委会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村(居)委会主任任副组长,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建立健全城乡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各级要切实落实协会工作人员和经费,村民小组建立计划生育协会小组,使计划生育协会成为计划生育基层工作的重要力量,为推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创造条件。
18、加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计划生育规范化管理,及时向群众公布各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奖惩政策、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把辖区内计划生育的有关情况纳入乡镇政务、村(居)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村(居)委会要把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写进《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六、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19、按照国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建立以流入地管理为主、流出地紧密配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对外出人员,流出地要做好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落实节育措施及有关方面的信息反馈等工作。流入地要把流入人员纳入日常管理。公安、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卫生、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围绕办证、租房、用工等环节,在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服务。

七、全面推进 信息化建设,完善人口计划管理
20、加强计划生育系统 信息化建设。到2005年,省、市、县、乡镇建立起以现代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全省所有乡镇(街道)逐步配齐计算机。提高各级计划生育部门信息处理的效率,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系统服务和科学决策。
21、改进和完善人口计划管理,充分发挥人口计划的调控作用。计划部门要做好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规划。改进计划生育经常性统计工作,规范统计管理,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监督和服务作用。

八、切实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22、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的督查内容,进行专题调查和重点检查。各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省委、省政府作专题报告。
23、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组织、人事、编制、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特别是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基层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落实人员、任务、报酬。在机构改革时,应保持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的稳定,加强对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增强法制观念、群众观念和服务观念。
提高各级计划生育干部的工资待遇。各级政府视财力适当提高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把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岗位津贴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取得《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并在该岗位上退休的人员,保留其岗位津贴。在乡镇(街道)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专职人员,连续在乡镇(街道)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每满4年,可上浮一档职务工资。对在计划生育系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部门应按计划生育工作的特点评聘相应职称。
24、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党政领导、相关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责任考核,落实“一票否决权”制度。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要把领导干部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和选拔、任免、奖惩的重要内容,任期内逐年考核,坚持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加大平时考核的力度。建立科学易行的考核评估体系,把基层的注意力和工作重点引到切实有效控制人口、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工作水平上来。
25、加大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把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使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用于宣传培训、服务网络设施配置、技术服务与研发推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建设、“三结合”项目启动资金和国际合作项目配套资金。到2005年末,各级财政投入计划生育事业费年人均超过10元。审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确保计划生育经费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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