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型 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型
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1〕57号2001年6月6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更好地利用国家鼓励企业出口的财税政策,促进我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保持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现将生产型出口企业退税办法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我区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仍执行“先征后退”办法;
二、按照《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对实行“先征后退”退税办法的生产型企业外销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国税部门要认真贯彻出口退税政策,按规定及时办理企业退税,在退税指标的使用方面,优先安排生产型出口企业,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切实把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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