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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黑政办发[2001]26号
  • 【发布日期】2001-05-24
  • 【生效日期】2001-05-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1〕26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5月24日
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1年5月17日)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煤矿实际,省政府决定于5月至10月末,在全省煤矿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及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监督,落实责任;依法整顿,加强管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消除重大隐患,完善防范措施,扭转事故多发局面,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二、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的重点
国家重点煤矿以“一通三防”为重点,围绕瓦斯治理,建立、完善“一通三防”和专项安全措施;小煤矿整顿除把“一通三防”作为整顿工作的重点之外,对非法生产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要依法予以关闭。
(一)对已关闭而又“死灰复燃”、应关未关和擅自新开的矿井,一经发现,要立即依法取缔。
(二)对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不合格或未换证的矿井限期停产整顿;对整顿到期后仍不合格的矿井,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并予以关闭。
(三)对矿井与矿井之间互相贯通漏风透水或与国有矿井贯通的小井,必须立即关闭。
(四)有火区的矿井,必须有专门治理火区的设计和措施;有健全的制度、完善的系统和专门的队伍。否则,一律停产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上述条件的矿井,要吊销生产许可证,予以关闭。
(五)凡是具有以下安全隐患之一的矿井,都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1、通风系统及配套设施不完善致使矿井通风能力不足的;
2、瓦斯突出矿井(煤层)未进行瓦斯抽放的;
3、高瓦斯矿井没有瓦斯监测系统或不完善的;
4、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超限,且又没有专门措施降到1%以下的;
5、局扇采煤的;
6、因矿井供电和设备失爆等没有达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
7、降低维简费和安全技措资金的提取标准,安全投入严重不足,设备老化、抗灾能力严重下降的。
(六)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黑政办发〔2001〕10号文件的要求,对未实行煤矿安全监察属地化管理的煤矿全部停产整顿;对移交后没有安全管理隶属关系的矿井,一律予以关闭。
(七)对于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非法秤的矿井,依法进行查处。
整顿的重点地区和单位是: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所属各类煤矿;正在进行煤矿安全属地化管理移交的煤矿;国有重点煤矿及所属多种经营系统的小井。

三、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中旬至5月末)。结合学习贯彻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煤矿安全整顿的意义、目的、重点对象、基本要求以及相关的政策措施,营造强大的宣传声势,为本次整顿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分析排查、确定整顿重点对象阶段(5月中旬至6月30日)。各地市、矿务局(公司)和有自办小煤矿的中、省直单位,要对所有煤矿普遍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进行认真严格的自查,对检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排队,在5月30日之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实施方案,明确整顿的目标和重点,并做到边自查边整改。在对全省第一批已经查出556处矿井存在的754项重大隐患,落实关闭矿井133处、停产整顿337处和限期整改86处措施的同时,按照本方案确定的重点整顿内容,继续通过调查分析,摸清底数,进行分类排队,确定本地市、矿务局(公司)第二批整顿的重点对象和关闭对象。
(三)专项整顿治理阶段(7月1日至9月20日)。主要针对整顿重点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落实整顿措施,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整顿处理决定:该依法关闭的要下达关闭通知单;该停产整顿的要下达停产整顿通知单;该限期整改的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对停产整顿和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对依法确定关闭矿井没有关闭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检查验收阶段(9月下旬至10末),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顿督查组,到各产煤地区特别是鸡西、七台河、双鸭山、鹤岗四大矿区进行检查验收,凡达不到检查验收标准的,继续停产整顿。在检查验收的基础上,迎接国务院专项整顿督察组的检查验收。

四、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的主要措施和工作要求
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各地市、矿务局(公司)和有自办小煤矿的中、省直部门,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完成安全生产专项整顿任务。
(一)切实加强对专项整顿工作的领导。进行安全生产的专项整顿,是当前产煤地区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抓紧、抓实、抓好。为此,各地市、矿务局(公司)和有自办小煤矿的中、省直部门要将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二)搞好宣传教育,大造声势,为专项整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按照中宣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深入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画栏等多种形式,搞好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和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煤矿重大隐患要曝光,对重大事故责任人的处理要公开报道。形成声势浩大的舆论氛围,推动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建立和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依法办事,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要以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依法保证专项整顿取得预期的效果。对干扰、阻挠整顿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对在整顿中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的,要给予必要的处罚;对在整顿中不负责任,整改不认真或边整改边犯,酿成重(特)大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从严查处,不仅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而且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审批部门的行政责任;对在整顿中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按党纪政纪认真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监督监察,实行综合治理。对专项整顿中发现的各类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明确专人,督促落实。该关闭的必须关闭,该停产整顿的必须停产整顿。当地有关部门要将关闭和停产整顿矿井及时通知电力、供水、运输和火工品供应等单位,立即停止各类必需物品的供应。对所有应关闭的矿井,有关部门要及时吊销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对整改不力的要严格处罚。各有关部门对本次整顿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要在专项整顿中,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全员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抓好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矿长、特种作业人员和工人的安全素质。要在专项整顿中加强安全管理,重点产煤地、市、区(县)都在6月底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适应煤矿安全管理属地化的要求。
(五)明确责任,搞好协调,相互配合。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由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主要负责对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和关闭非法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小煤矿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提出处理意见,并随时派出督查组,督促各地落实。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不予发放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省工商局负责不予发放或吊销营业执照;省煤炭工业局负责不予发放或吊销生产许可证。各有关部门要协调一致,共同做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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