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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继续深入开展打假联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802
  •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1]66号
  • 【发布日期】2001-05-22
  • 【生效日期】2001-05-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继续深入开展打假联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继续深入开展打假联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1〕66号2001年5月22日)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假联合行动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假联合行动的实施方案

自去年10月国务院决定开展打假联合行动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态度坚决,行动迅速,各方联手,密切配合,打假联合行动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果。查获了大量假冒伪劣商品,捣毁了一批制假售假窝点,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惩处了一批制假售假的违法犯罪分子,初步形成了纵向联合、横向联动、全方位联手的打假格局,有效地保护了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省内外企业的欢迎。
但是,要清醒地看到,仍有少数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对打假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没有把打假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假冒伪劣商品量大而广,制假售假主体日趋多元化,打假工作任务十分艰巨;执法力量比较薄弱,打假力度亟待加强。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32号)要求,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一往无前、除恶务尽的决心,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把全省的打假联合行动继续引向深入。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动全省各方面的力量,协同作战,密切配合,继续深入开展声势浩大、专群结合、扎实有效的打假专项斗争,通过对重点商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的专项整治,力争在年内使制假售假猖獗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假售假猖獗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为我省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打假工作重点
1、着力对下列商品进行重点查处:(1)食品;(2)药品、医疗器械;(3)农资(包括种子、农药、农膜、化肥、农机及配件);(4)棉花;(5)建筑材料(包括建筑钢材、装饰材料及型材、水泥);(6)拼装汽车及假劣汽车、摩托车零配件;(7)卷烟;(8)用于城乡电网改造的产品(包括电线、电缆、低压电器、配电设备等);(9)通讯产品及配件;(10)洗涤用品及化妆品;(11)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
2、着力对群众反映强烈、假冒伪劣商品充斥的集散地进行重点整治。主要是假冒伪劣商品较集中的批发市场和专业市场,包括:食品批发市场、建材和装饰型材批发市场、汽车配件批发市场、通讯器材批发市场、农资批发市场和日用品批发市场等。
3、着力对重点区域,主要是具有明显的“一地一品”或“一地多品”制假售假特征,在全省乃至全国产生恶劣影响的地区进行集中整治。比如武汉市城乡结合部的各类仓储市场;老河口、潜江、钟祥等地的杀虫脒市场;荆门、天门、仙桃等地的劣质复混肥市场;十堰、襄樊、孝感、随州、仙桃等地的非法拼装汽车市场;黄冈、黄石、鄂州、咸宁、十堰、恩施及武汉市城乡结合部的建筑用钢材、水泥市场;江汉平原的农资和棉花市场等。
对外商投资企业举报、投诉的制假售假案件,也要作为重点查处。同时要严厉打击走私贩私、传销与变相传销、合同欺诈、虚假广告和商标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采取“三集中”(集中时间、人力、物力)、“四统一”(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统一处理)的办法,针对本地区制假售假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进行彻底整治,严惩制假售假的违法犯罪分子。

三、实施步骤及主要任务
今年全省打假联合行动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5月下旬以前,主要任务:一是对今年的打假联合行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各地、各部门要在认真总结前一阶段联合打假工作的基础上,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确定联合行动的重点打击对象,制定具体行动方案,作出全面的工作安排;二是充分利用各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相关奖励政策,发动广大工商企业和人民群众投诉、举报,营造良好的打假舆论氛围;三是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广大工商企业和个体私营业主,开展彻底的自查自纠。与此同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联合开展大规模的市场监督检查,摸清大案要案线索,为查处大案要案打下基础。
第二阶段:从5月下旬至10月下旬,主要任务是:各地、各部门协同联动,对群众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顺藤摸瓜,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查处。特别要加大对制假售假窝点、为制假售假活动提供运输、仓储、经营等便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假货批发经营者的打击和查处。在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整治中,对发现的制假售假线索,要及时通报有关地方,追根溯源,端窝打点。对已查处过的重点区域、重点市场,也要组织力量进行复查,防止死灰复燃和出现反弹。
第三阶段:10月下旬至年底。主要任务是:将重点打击与全面整治结合起来,侧重于治本。要进一步扩大战果,在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大案要案的同时,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的综合治理,切实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要加快对已查实案件的审理和结案,严肃处理参与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从重从快惩处违法犯罪活动的首犯和惯犯,组织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公开审判和假冒伪劣商品的集中销毁,进一步扩大声势,震慑犯罪分子。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更加深入有效地组织开展好全省的打假联合行动,确保取得应有的成效。
(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要认真贯彻落实《 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发现的假冒伪劣产品要一律封存、扣押,并予以没收、销毁,不允许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制假售假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制假设备和工具以及原辅材料和包装物,彻底摧毁其制假售假能力。已查实的大要案,要加快审理和结案。对立案查处的案件,要切实做到“五不放过”:即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者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包庇、纵容参与制假售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
(三)明确责任,组织好打假专项斗争。
一是组织开展食品打假专项斗争。重点查处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食品(包括肉类、食盐、饮品等产品)及无证、无照生产和经营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个体食品摊贩、商贩的监督管理,对养殖场病死畜(禽)严格实行无害化处理,依法取缔生猪私屠滥宰。食品专项打假联合行动由省卫生厅、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省工商局、经贸委、农业厅、盐业管理局、贸易物资行办等部门负责部署和协调。
二是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打假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生产销售与标准规定不相符、变质、过期失效的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及以兽用药品冒充人用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走私原料药及其制剂,擅自更改功能、主治等说明的假劣药品;查禁非法生产、重复使用和质量低劣的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等医疗器械。药品专项打假联合行动由省药监局会同卫生厅、工商局等部门负责部署和协调。
三是组织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专项斗争。重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化肥(主要是复混肥)、农药、兽药、饲料、农机及零配件、渔机渔具,以及生产、销售无登记证、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失效变质、伪造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注册商标等违法犯罪行为。农资专项打假联合行动由省农业厅、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工商局、供销社等部门负责部署和协调。
四是组织开展拼装汽车打假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目录外企业以报废汽车的零部件、走私散件或国产零部件拼(组)装汽车、摩托车,以及盗用、套用、转让目录内产品型号及合格证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汽车安全配件的违法犯罪行为。拼装汽车专项打假联合行动由省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公安厅、经贸委、外经贸厅、武汉海关、机械汽车行业办等部门负责部署和协调。
五是继续组织开展建筑用钢材、水泥打假专项斗争。对建材生产企业、建材批发市场、建筑工地进行全面检查,根据鄂政办发〔2000〕102号文件规定,对明确第一批关闭的小炼钢厂、小水泥厂,逐一清除,坚决关闭,并捣毁其生产设备。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无证生产、产品质量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决不允许把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用于工程上。建材专项打假联合行动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省经贸委、冶金行业办、建材行业办、建设厅、工商局等部门负责部署和协调。
六是组织开展棉花打假专项斗争。重点打击棉花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混等混级、非法收购和加工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拆除销毁小轧花机、土打包机,严禁废棉流入棉花市场。棉花专项打假联合行动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供销社、计委、经贸委、农业厅、工商局等部门负责部署和协调。
七是组织开展卷烟打假专项斗争。重点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和非法生产卷烟等违法活动,彻底清理取缔卷烟非法交易市场,缉查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打击非法拼装、倒卖烟机的违法行为,整顿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卷烟打假联合行动由省烟草专卖局会同公安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负责部署和协调。
(四)各方联手、联动,充分发挥整体合力。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各打假专项斗争的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其他部门也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对于需要联合查处的案件,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积极参与,通力协作,不得敷衍推诿;对于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案件,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查处;对于打假阻力大或者暴力抗法的案件,公安、武警等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以保障打假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对触犯刑律的违法犯罪分子(包括法人),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决不允许以罚代刑或罚过放行;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交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
要注重与企业联合开展打假,发动广大企业主动提供线索,及时协助鉴别产(商)品的真伪,为执法打假提供可靠的依据。
(五)认真落实《湖北省对举报和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认真受理群众和企业的举报、投诉,对有功人员予以奖励,以调动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假的积极性。
(六)打假扶优并举,大力扶持和宣传名优产品。继续深入实施精品名牌战略,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质量观和发展观,努力做到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对名优产品,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同时继续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和创建“购物放心一条街活动,在全省树立一批商业市场的楷模,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一个满意放心的购物环境。
(七)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加大对大案要案查处工作的跟踪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打假工作的成功经验、做法和为打假治劣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有关产品质量和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提高全民质量意识,树立质量法制观念,使消费者自觉抵制假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加强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提高全社会信用意识。
(八)坚持严格执法,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坚决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打假案件的程序规定、罚没物品管理及处置办法,充分运行法律武器,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各部门要抓紧清理并及时废除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明确“执法打假无禁区”,坚决禁止设立带地方保护性质的封闭市场,坚决撤销限制执法打假的市场管理机构,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执法打假正常进行。
(九)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作为一项紧迫任务来抓,对执法人员要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各级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都要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切实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办案程序,不断提高执法水平。要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制、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罚代刑、罚过放行等问题。对执法队伍中的腐败分子要严肃查处,并坚决清理出执法队伍。各级政府要千方百计保证执法部门的办案经费,不断改善执法条件。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打假工作责任制
开展打假联合行动,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要将打假责任制延伸到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层层抓落实。政府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及时掌握情况,检查督促,直接指挥对重大案件的查处。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打假联合行动中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导致制假售假严重局面长期得不到扭转的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省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重点案件、重点地区进行督促检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重点案件也要加强督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各级打假办、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打假信息报送制度,定期报送工作动态和相关统计资料,特别是对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要及时报告,确保信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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