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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管理制度的意见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1-05-16
  • 【生效日期】2001-05-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管理制度的意见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管理制度的意见

(2001年5月16日)

为了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规范农业税征收行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顺利实施,现就建立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的确定依据
计税土地面积是农业税计税依据之一,确定计税土地面积是规范农业税征收的基本前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规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农民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依据确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依据确定。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不得以土地详查面积、航测面积、农业普查面积等为依据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对于不属于本意见第二条规定调整范围的农业税计税土地,一律不得重新丈量、确定其面积,严禁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

二、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的调整范围
(一)农民第二轮承包后,农业税计税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税征收机关应当及时核减其面积,并不再征收相应的农业税:
1、经依法批准,各类建设征(占)用、并已办理耕地占用税纳税、免税手续的农业税计税土地;
2、因水冲、沙压等自然灾害毁坏、无法恢复耕种的农业税计税土地;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退耕还林、退耕还湖的农业税计税土地。
对于村内兴办小型农田水利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占用的农业税计税土地,不予核减其面积。被占用的计税土地应当缴纳的农业税,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农户共同承担。
(二)农民第二轮承包后,农业税计税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当及时调增其面积,并按照其常年产量征收相应的农业税:
1、新开垦的耕地,按照规定农业税免税年限期满的;
2、因土地整理、复垦等新增加的耕地。
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其面积增减不列入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的调整范围。

三、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调整程序
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发生增减变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一)农业税计税土地有本意见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在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发生增减变化的次年1月,向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变化情况表册等有关材料;
(二)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经实地调查后,提出调整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的初步方案,报县(市、区)农业税收征收机关;
(三)县(市、区)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当自接到调整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的初步方案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符合规定的,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批复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的调整方案,并报省、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四)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根据批复,将计税土地面积的调整情况及时落实到村、组、户,并以村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建立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管理制度,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领导,支持和督促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严格按照农业税征收的有关政策规定,确定或者调整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的管理,确保农业税征收任务全面完成。对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造成农业税税负不公平,影响农业税政策贯彻执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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